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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人事管理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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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人事管理規章 標籤:餐飲銷售 人事助理 人事主管 人事經理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製名額內僱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並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1.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製造及裝修等工作。2.原物料或產品的製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3.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並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第三條工人編製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第四條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僱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僱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第二章僱用及解僱第五條僱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採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第六條僱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第七條僱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僱用或解僱。第八條僱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第九條僱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並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僱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第十條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1.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2.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3.曾服務於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第十一條經僱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並填繳下列書表,由僱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a)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b)員工調查表二份。c)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d)保證書一份。1.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2.2寸半身照片七張。勞務主管單位對於新僱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第十二條解僱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僱:1.有犯罪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2.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3.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准者。4.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後,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5.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第十三條員工辭雇或解僱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並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第十四條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第三章保證第十六條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於查對,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一)經當地政府登記並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第十七條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第十八條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第十九條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第二十條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後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第二十一條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並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准後方予發還原保證書。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第二十三條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註銷。第四章工作時間及加工第二十四條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並公布。第二十五條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後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准予補假者不在此限。(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第二十六條各主管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並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繫。第二十七條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准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第二十九條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後呈報所屬主管備查。第三十條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第三十一條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督人員於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於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註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第三十二條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後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並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第三十三條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第五章差假第三十四條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准后,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於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准。第三十五條員工於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第三十六條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並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並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第三十七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准後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第三十八條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於事後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准。第三十九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恤津貼。第四十條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於事前呈經主管核准:(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後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三)擔任村裡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四)產業工會理幹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第四十一條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第四十二條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第四十三條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准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第四十四條因病逾限呈請特准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後尚未痊癒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僱。第四十五條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第四十六條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第四十七條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第四十八條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願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第四十九條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第五十條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第六章工資第五十二條員工工資均按日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第五十三條新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責任、技能、體能、環境、危害、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前項工資不得高於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第五十四條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第五十五條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第七章獎懲第五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一)全年請假(包括與公司無直接關係的公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第五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第五十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四)對於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第五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並報本公司敘獎:(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二)合於第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併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第六十條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第六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一)在公司內鬥毆者。(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第六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製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八)捏名誣控同事者。(九)疏於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第六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一)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五)竊取公物者。(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第六十四條未經列舉而與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予以獎勵或懲罰,但比照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通過。第六十五條員工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衛主管單位簽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第六十六條員工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懲罰前得先行予以停職。第六十七條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組長為之。並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第六十八條員工功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第八章考績第六十九條員工考績應於每年年終舉行一次,其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參加。第七十條年終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識三項秉公考評,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考評項目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識15分、合計100分為滿分。第七十一條員工年終考績等第、分數,規定如下:(一)特等:90分以上者。(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六)戊等:未滿50分者。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2%,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30%。第七十二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請假在三日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全年請假積計超過15日未滿30日者,減總分數二分;30日以上未滿60日者,減總分數五分;60日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餘等級者均不得晉級。第七十三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過二日者不得晉級。第七十四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規定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一)記大功一次加15分,記大過一次減15分。(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5分。(三)嘉獎一次加2分,申誡一次減2分。第七十五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后,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者,不得晉級。第七十六條員工年終考績獎懲標準規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規定。(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的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年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四)丙等:仍支原級。(五)丁等:降一級。(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通過予以開革。第七十七條員工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后已達最高年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70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第七十八條前條所列員工至當年年終考績連續三年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加轉類考試,並優先予以轉類。第七十九條員工經轉類后,依照原支工資改敘轉升工類的等級。第八十條員工年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之資格條件相等,而編製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第八十一條轉類考試於每年年終考績完畢后,視實際需要舉辦。第八十二條舉辦員工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第八十三條舉辦員工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加考試員工姓名、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事項於考試十日前公告。第八十四條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另訂。第八十五條員工轉類考試科目如下:(一)一般學科30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佔10分)。(二)本業智能70分。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餘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高或降低。第八十六條轉類考試試題,由員工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第八十七條轉類考試成績,由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后公布。第八十八條員工應徵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終考績俟退伍返公司復職後補行辦理。第八十九條員工年終考績與轉類考試成績以及其獎懲情形,最遲應於次年3月15日前呈報本公司核備,並於當(次)年1月1日起生效。第九章福利及衛生第九十條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講習及教育,員工無故不得拒絕參加。第九十一條為增進員工福利及提倡員工正當娛樂,公司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第九十二條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健康。第九十三條為增進員工健康,公司應設醫務室為員工治療疾病。第九十四條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癒後方准復職。第十章撫恤退休及保險第九十五條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第九十六條員工退休,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第九十七條員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十一章附則第九十八條為適應實際需要各部門得另訂單行補充辦法,呈報本公司及主管機構核准后施行。第九十九條本規則自呈奉核准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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