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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標準裁決申請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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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補償標準裁決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阮石玉,男,漢族,74歲,住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鎮英平村英平路1號,聯繫電話159593##795

  申請人:阮文峰,男,漢族,33歲,住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鎮英平村英平路1號。聯繫電話158593####2.系阮石玉的三兒子。

  請求事項

  請求對《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安市2010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複》(閩政地〔2011〕176號)批准徵收下白石鎮英平村集體土地2.0560公頃,(其中申請人7.74畝避雨設施葡萄的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裁決,請求裁決給予提高。

  事實理由和法律法規規定

  從1987年開始,我家在福安下白石鎮英平村“塘仔里”(地名)種植葡萄。為產生規模效益,我家承包地大部分集中在此,計4.13畝,加上從本村村民名下租種的部分,共種植有7.74畝葡萄樹,2006年開始部分採用避雨設施栽培,到2010年底已全部採取避雨設施栽培。2011年,葡萄園畝年產值已達到約1.39萬元,總年產值達到近11萬元。

  根據國家及《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征地補償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閩政〔2004〕2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2011〕5號)等相關法律規定,征地補償費由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三部份構成。“據此我家葡萄園的征地補償費,最低不少於110萬元。

  而寧德市遠東電機集團和英平村村委提供的一次性徵地補償費合計還不足10萬元,尚不足地上附作物(葡萄架和避雨設施)的成本。為何兩者的差距如此之大?這是我“漫天要價”還是“盤剝農民”?

  2011年8月17日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於做好有關征地拆遷的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程序予以廢止或者修改:一是與《條例》等征地拆遷制度規定相抵觸、不一致的;二是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要求的征地拆遷程序的;三是與《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2011〕5號)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不協調、不一致的。

  根據人民網2012年04月18日《福安葡萄園因產業轉型遭遇蠶食引發爭議》報道,福安市國土局用地股負責人對人民網記者表示,這次征地的補償依照的是福安市政府2008年12月5日下發的“安政文(2008)527號”文件《關於印發寧武高速公路福安段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為何在黨中央、國務院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多次下發緊急通知,要求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福安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是拿本該被清理的文件作為征地補償依據?更何況寧武高速公路是國家重點民生工程,4年前的這“實施意見”是有特定針對性的;而寧德市遠東電機集團作為私人企業投資,兩者的性質能相提並論嗎?這幾年的國民經濟無發展嗎?難道黨的惠農政策就這樣貫徹落實的嗎?既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依據,就不能作為征地補償標準!就應按國家及福建省相關法規落實征地補償費。

  作為農民,我衷心希望家鄉經濟建設又好又快,尤其在當前全面上下喜迎十八勝利召開之際,我更衷心希望社會穩定團結!

  然而,寧德市遠東電機集團在征地補償未協商好的前提下,野蠻征地使我家葡萄園遭破壞、被強填,不僅今年的辛勤勞動化為流水,而且對我家今後的生計造成重大影響。

  綜上,申請人已經向福安市和寧德市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提高補償標準,但未能達成一致,故依法申請裁決,請求提高補償標準,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利。

  謹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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