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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文書寫作技巧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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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文書寫作技巧大全 標籤:常用語

  常用法律文書寫作技巧大全

  法律文書是我國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及勞改機關等)、公證機關、仲裁組織依法製作的處理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以及案件當事人、律師和律師組織自用或代書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法律文書按製作主體的不同,主要可以分為:

  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的法律文書一一偵查文書

  檢察機關的法律文書一一檢察文書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一一裁判文書

  公證機關的公證文書

  仲裁組織的仲裁文書

  律師自用或代書的文書一一律師實務文書等

  今天我們講的是幾種常見的律師實務文書。

  一、律師實務文書寫作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則

  1、以事實為根據

  書寫法律文書前,必須了解案情。律師可以通過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供的材料去了解,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自行去調查相關情況並取證。

  在掌握了案情材料后,書寫法律文書應緊扣所依據的材料,如實地反映客觀情況,切忌主觀臆斷,隨意拼湊。

  “以事實為根據”的實質要求就是:書寫的法律文書,應有相應的證據材料來證明,即法律文書表達的是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

  2、以法律為準繩

  書寫法律文書時,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結合案件事實,分析當事人的請求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存在不合法的情況,應予以拒絕。

  在書寫法律文書的過程中,針對案件事實,應當準確恰當地引用法律條文,保證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3、謹慎原則

  法律文書是一種程式化的文書,莊重嚴肅、結構固定,採用程式化的行文,用詞造句要求準確規範,解釋單一,言簡意賅,通俗易懂,絕不能摸稜兩可,讓人產生歧義。

  另外律師應注意不要因為措辭不當給對方造成把柄,也不要在法律文書中作出對本方當事人不利的陳述。

  如果發現了有錯誤存在,應當立即糾正,儘快消除不利影響和後果。

  (二)特別注意問題

  1、充分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

  領會當事人的意圖和目的,一方面能夠分析判斷這一目的是否合法合理,另一方面也能夠保證律師工作的效率。

  【案例:當事人訴求網站侵權索賠案】

  我們曾接受一家公司的來訪。

  來訪公司訴稱其公司網站的網頁、內容基本都被另外一家同行公司模仿、抄襲,故來訪公司準備起訴維權。我們在查看來訪公司提供的公證保全的證據后,初步判斷侵權成立的可能性較大,支持其通過訴訟維權。隨後來訪公司介紹了訴訟目的:準備向侵權公司索賠近千萬元。我們認為,如此高額的賠償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亦不合理,因此建議來訪公司對訴訟目的進行調整,然後再商談委託代理事宜。

  2、製作規範

  如果是手寫的,應當工整,清潔,如果是打印的,應當清晰。

  法律文書的成稿不應有塗抹。如果確實在成稿后需要塗改、時間緊急的,應在塗改之處進行簽署,並向接受文書的一方做出說明。

  3、主題突出

  在文書的表述上,要主題突出,盡量直接、明確表達意圖;法律邏輯要清晰,有理有據;文字表達流暢,行文簡練。

  4、注意技術細節

  很多法律文書都是要提交給政府、法院等國家機構的,這些機構對文書紙張、份數等可能有特別要求。因此在製作文書時,應先了解特別要求,再製作。

  比如,各個法院對起訴狀份數的要求就不一樣,如果沒有按照要求的份數提交,就可能延誤案件受理和審判。

  5、避免常見錯誤

  比如,起訴狀對當事人的名稱、地址表述錯誤或不準確,造成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甚至被駁回起訴。很常見的有:在表述公司名稱時,漏掉“責任”二字;還有“北京××公司”被寫成“北京市××公司”,這些都是很小的問題,但卻很容易犯下錯誤。

  二、民事起訴狀的寫作技巧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中的原告,為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就有關民事權利與義務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處理而提交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規定了起訴的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和《法院文書樣式(試行)》,民事起訴狀的格式沒有太多爭議,內容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首部,主要寫明民事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有明確的請求對象;二、正文,包括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三、尾部,主要依次寫明受訴人民法院全稱、起訴人名稱、起訴時間以及附項內容。起訴狀的格式並不複雜,但是,要寫出一份好訴狀,達到想要的效果,並非易事。寫作起訴狀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原告的資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而不是間接利害關係,因此哪怕當事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他的監護人也無資格越俎代庖充當原告,而只能在原告之後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基本情況,正是基於此,在對原告身份情況的說明中,除姓名、性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外,年齡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填寫項目,據此可以直接判斷其有無訴訟行為能力,其監護人是否已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訴訟,在寫作民事起訴狀時,如果原告無訴訟行為能力,一定要在原告之後列出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及與原告的關係,理順當事人之間的內部關係。

  【案例:原告非商業秘密權利人被駁回起訴案】

  原告通過一個經銷協議,取得了美國某公司的測厚儀產品在中國的組裝、銷售代理權。經銷協議聲明:測厚儀產品生產、組裝所使用的技術,均為美國某公司所有的商業秘密。協議並未明確授權原告使用技術的方式。

  被告原是原告的一名技術骨幹,2004年辭職后,自己出資組建了一個公司,利用其在原告工作期間學到的技術,生產測厚儀產品,對原告的市場衝擊較大。

  原告遂以兩個被告侵犯商業秘密為由,提起訴訟。但法院認為:對於本案涉及的技術,美國某公司才是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原告雖然可以使用這些技術,但不能因此認為原告就成為商業秘密的權利人。而且,原告也沒有獲得美國某公司的訴訟授權,因此,法院以原告主體資格不符為由,駁回起訴。

  2.被告的選擇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是原告對立的一方,被訴侵犯他人民事權益而被法院通知到庭應訴的當事人。正確選擇被告,是民事訴訟程序的基礎,否則就可能導致不予受理或者被駁回起訴。

  以實踐中較為複雜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為例,專利案件的被告可以是侵權方法的使用者或侵權產品的製造者,也可以是侵權產品的銷售者,還可以將兩者均列為被告,但應當明確各個被告所實施的具體侵權行為。

  【案例:譽衡藥品專利侵權案】

  這是一起藥品專利的侵權案件。

  原告譽衡葯業有限公司擁有一項發明專利“促進骨折癒合和骨關節損傷修復的藥物組合物及其製備方法和應用”,2002年7月26日申請,2005年6月22日授權。該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涉及以天然中藥鹿骨和甜瓜籽的提取物為基本活性成分的藥物組合物、其製備方法及其在生產用於促進骨折癒合或治療骨關節損傷性疾病的藥物中的應用。

  我們代理原告,於2005年10月18日,在浙江省金華正信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在金華市人民醫院,對其銷售黑龍江迪龍公司製造的“注射用鹿瓜多肽”藥品的行為進行了證據保全。

  經對被告產品的分析判斷,原告認為:被告製造、銷售的“注射用鹿瓜多肽”藥品覆蓋了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構成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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