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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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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訴狀格式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訴訟請求

  三、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證據來源和證人、證人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附:

  民事起訴狀(一)

  控告人:XX,男,現年AA歲,X族,XX省XX市人,

  農民,家住XX市辦事處院內(死者之夫)。

  被告人:YY,男,現年BB歲,X族,XX省XX市人,

  XX區衛生院院長,家住XX衛生院。

  請求事項:

  一、要求XX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起訴玩忽職守者YY,追究被告的刑事責任。

  二、要求XX區衛生院償付安葬費壹f元及死者之子XX撫恤金貳f伍仟元。

  事實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凌晨XX時XX分,控告人之妻張XX因產前大出血被送至XX區衛生院急診(前胎曾作剖腹產術),該院院長YY聽取了經管醫師吳XX診斷病情后的彙報。吳XX提出由婦產科唯一的醫師凡XX參加剖腹產手術的建議,並通知天明即作手術(因當夜停電)。XX月XX日上午X時,被告YY來到病房見張下肢浮腫已至腹股溝部,宮底在臍下四指,無宮縮等癥狀,在場保健員朱XX建議即行手術,同日下午5時,產婦全身水腫,宮縮無進展,病情嚴重,經管醫師吳XX建議立即轉院或即行剖腹產手術。但是,被告YY對醫護人員的上述正確意見均置若罔聞,未採取任何具體措施。被告明知產婦病情嚴重,唯婦產科醫師凡XX參加會診,方能保障安全,否則應當立即轉院。但被告不顧產婦家屬的請求,仍安排凡XX繼續下鄉搞計劃生育工作。更為嚴重的是XX日上午XX時,產婦宮縮加強,胎心音消失,病情危急,但YY仍然讓凡XX下鄉,而未採取及時的搶救措施。至 10時,產婦岌岌可危,王方派人尋找凡XX。同日下午1時4O分凡仍未歸,產婦張XX終因未被及時剖腹,子宮破裂合併低血容量休克,於1時45分死亡。XXXX年XX月XX日,原X縣醫療事故鑒定小組認定產婦張XX之死為“一級醫療責任技術事故”。

  被告YY,身為醫院院長,竟玩忽職守,對病危產婦漠不關心,不積極組織會診小組,讓婦產科唯一醫師離院下鄉,置病危產婦於不顧;不採納醫護人員的合理建議,要想看病無經濟壓力,還少不了醫療保險今後將更顯重要及時為產婦作剖腹產手術或及時轉院,致使產婦張XX長達36個小時之久未得到及時醫治,以致病情惡化死亡。後果嚴重,影響極壞。有關機關給予其行政處分並不能代替政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維護醫療衛生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一款及第13條第二項之規定,特告於你院,請依法立案、偵查、起訴。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檢察院

  具狀人:李XX

  代書人:XX市法律顧問處律師XX

  附:

  1.《XX市衛生局X衛字[84]第05》一份。

  2.X縣醫療事故鑒定小組《鑒定報告》一份。

  3.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另呈於XX市人民法院。

  4.證人凡XX,女,40歲,XX區衛生院婦產科醫師,家住本院。證人吳XX,男,40歲, XX區衛生院外科醫師,家住本院。證人朱XX,女, 31歲, XX區衛生院保健員,家住本院。

  XX年X月X日

  民事起訴狀(二)

  原告:北京XX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X號。

  法定代表人:張XX,總經理。

  電話:010-XXXX

  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X路X號。

  法定代表人:李XX,總經理。

  電話:010-XXXX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52 100元及違約金50 766元(暫計算至2011年7月15日),合計202 866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1年2月10日至3月12日,原告與被告以傳真的方式簽訂三份《產品購銷合同》,合同均約定原告為被告供應CISCO交換機,貨物總價款為162 100元。雙方約定了交貨地點、驗貨及付款時間,逾期付款應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總額的3‰的滯納金。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於當日將貨物發出,並由被告簽收。但被告並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僅支付貨款1萬元。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帳戶無足夠現金為由予以拖延,並於2011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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