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範文大全 > 法律文書 > 再審申請書範本

再審申請書範本

手機:M版  分類:法律文書  編輯:小景

再審申請書範本 標籤:簡歷範本

  再審申請書範本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朱**,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漢族,**省**縣人;住址:**省**縣**鎮**巷**號;聯繫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縣***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縣公室 (**縣檔案局裡) ,電話

  法定代表人:周**

  再審事由:

  申請人的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之規定,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之規定,懇請貴院院長對該案提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蘇審二民申字第130號民事裁定書、**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鹽民終字第0931號民事判決書、**省**縣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被申請人將位於**省**縣紅旗路24號綜合樓舞廳(皇后舞廳)和三樓房屋的財產所有權為申請人所有;

  2、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一審、二審、再審的訴訟費用。

  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

  一、申請人申請再審的事實:

  1、被申請人為解決元旦、春節期間職工工資及公司其他遺留問題於2003年11與8日向申請人借款15萬元人民幣,借款期為半年,約定於2004年5月8日還款,借款利息按月息1%計算,被申請人以公司皇后舞廳房產作為抵押。因借款到期未還,申請人將被申請人訴至**省**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該院經審理,於2004年5月20日下發(2004)射民一初字第901號民事調解書,在該調解書執行過程中,**法院於2004年7月10日下發(04)執字第93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被申請人所有的位於**鎮紅旗路24號二樓西側大廳297.81O及三樓西側89.50O,產權過戶給申請人,同日,**法院向**房管所下發(04)執字第932號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請人向房屋主管部門繳納契稅等相關費用后,**縣房地產管理所於2004年7月12日向申請人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產權人:朱**,房屋坐落:**鎮紅旗路24號。因上述房產估價277982元,且被申請人公司賬面欠申請人203572元,遂申請人補交了74410元給被申請人,至此,申請人對上述房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執行程序結束。

  2、執行程序結束后,案外承包人身份化為承租人於2004年7月13日以侵犯其優先購買權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沒有查清事實,於2004年8月23日下發(2004)射執字第932-1號民事裁定書,撤銷了(04)執字第932號民事裁定書。為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04年8月24日又達成了新的《還款協議》,雙方約定分期還款,如不按期償還,被申請人承諾在舞廳原承包人孫國民合同到期(2007年1月31日)后,二樓舞廳和三樓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2006年8月3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和解協議,明確被申請人所欠申請人房款277982元。2006年9月2日,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沈友國向申請人簽字承諾轉致執行。2004年8月24日被申請人承諾,再次肯定了位於**鎮紅旗路24號二樓西側大廳297.81O及三樓西側89.50O的房屋產權歸申請人所有。直到2008年12月26日破產。

  3、申請人於2009年3月8日向**法院對被申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申請人將位於**省**縣紅旗路24號綜合樓舞廳(皇后舞廳)和三樓房屋的財產所有權為申請人所有,**法院經審理於2010年4月16日(歷時一年多)下發了(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申請人的起訴,申請人不服,依法向**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8月10日下發(2010)鹽民終字第0931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一審判決。2011年3月8日申請人依法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5月5日開庭,被申請人沒有到庭,2011年5月30日作出裁定,2011年10月14日由**法院法官向申請人送達了(2011)蘇審二民申字第130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現申請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被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及法律依據:

  **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蘇審二民申字第130號民事裁定書、**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鹽民終字第0931號民事判決書、**省**縣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書未查清本案的事實,依據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位、程序違法:

  1、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還款協議》,該協議確定了被申請人的還款數額、期限及超期還款的補救措施,並約定了抵押條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的規定,旨在防止財產“高價低賣”,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結合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簽訂的並非抵押合同,況且被申請人並無其他債權人,被申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的2006年9月2日又與申請人在原《還款協議》上約定“因公司資金兌現困難,未能按期兌現還款協議,經甲、乙雙方協商,仍以上述房產作為抵押物,原協議繼續有效”,申請人認為,雙方的以上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之規定,申請人有權對上述房屋進行受償。因此,三級法院並未查清本案事實,且適用法律錯位。

  2、原《民事訴訟法》第208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規定,案外人提出異議應當在執行過程中提出。結合該案,**縣房地產管理所於2004年7月12日向申請人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書,至此,財產轉移的登記手續已經履行完畢,申請人對上述房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執行程序結束。

  而本案案外人孫國民於2004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顯然,其提出異議的時間不在執行過程中,因此,其提出的異議應當依法駁回。但**法院並未查清這一事實,致使申請人已經享有的財產權利遭到嚴重侵害。

  3、申請人於2009年3月8日向**法院對被申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經審理於2010年3月29日才下發了(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認為,**法院審理案件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顯屬程序違法。

  4、**法院受理阜寧縣達恆工業用布廠(以下簡稱達恆布廠)對被申請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嚴重侵害了被申請人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一、阜寧縣達恆工業用布廠(以下簡稱達恆布廠)於2008年12月20日向**法院對被申請人破產清算,僅僅過六天,**法院就於2008年12與26日下發(2009)射民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受理了達恆布廠對被申請人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申請人認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人的行為嚴重的違反了《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之規定。

  第二、依據《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及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之規定,只有企業資不抵債,無法償還債務時,債務人或債權人可向法院提起破產清算的申請,結合本案,鹽城信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曾於2008年3月2日對被申請人出具鹽信盛核字【2008】第014號審計報告書,經審計“貴公司2001年至2007年9月30日貴公司累計利潤440.536.73元”,顯然,被申請人公司有40多萬元的利潤,並不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因此,**法院受理達恆布廠對被申請人的破產清算申請嚴重違法。

  三、本案新的證據及法律依據:

  1、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為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據(2004)射民一初第901號民事調解書的約定履行執行行為,將涉案房產直接過戶到債權人朱蘭英名下,顯然**縣法院違法執行,應當予以糾正。

  2、2014年2月17日**縣人民檢察院作出射檢違監【2014】32092400002號《通知書》,內容如下“朱蘭英:關於你申訴的**縣人民法院對**縣益商飲服有限公司破產一案,我院審查后已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基於上述的事實與理由,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懇請院長對該案提請再審,敬請貴院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請求,依法撤銷**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蘇審二民申字第130號民事裁定書、**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鹽民終字第0931號民事判決書、**省**縣人民法院(2009)射民一初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被申請人將位於**省**縣紅旗路24號綜合樓舞廳(皇后舞廳)和三樓房屋的財產所有權為申請人所有,以維護法律的公正與效力,維護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此 致

  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年 月 日

您正在瀏覽: 再審申請書範本
網友評論
再審申請書範本 暫無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