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輛損失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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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損失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市**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佛三法民一初字第XXXX號
原告XXXXXX
委託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師事務所。
被告XXXXXXX
被告XXXXXXXXX
被告XXXXXXX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XX市分公司
原告XXXX訴被告XXXXXXX、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X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2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XX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開庭時,原告XXXXX及其委託代理人崔新江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XXXXXXX、XXXXX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4月17日,被告XXXXX駕駛贛XXXXX倉柵式運輸車在佛山市三水區S269線自北向南行駛,原告XXXXX駕駛粵EXXXXX號小轎車在佛山市三水區S269線自東向西行駛,當兩車行駛至大塘工業園開元路交叉路口時,由於被告違反交通信號指示,肇事車輛的車頭撞向原告小轎車前部右側,致使兩車發生碰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三水區大塘鎮衛生院接受七天住院治療,住院期間一直由其妻子護理。出院后,原告按醫囑全休三周以及繼續接受門診治療。2012年4月18日,交警部門認定,被告XX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的責任。被告XXXXX系贛XXXXX倉柵式運輸車的車主,被告XXXXX系肇事司機,事故發生時,XXXXX正在履行職務行為,肇事車輛在被告人保佛山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綜上,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一、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3940元、誤工費40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護理費350元、訴前財產保全費1420元、車損鑒定費3174元、維修費68109元、貶值評估鑒定費606元、修復后的功能性瑕疵貶值9120元、交通費1000元、拖車費290元,共計92419元;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XXXXXXXXXX辯稱:1、答辯人的車輛在被告人保佛山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限額為20萬元的商業險,且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2、XXXXXX系XXXXX雇傭的司機,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職務。XXXX是肇事車輛贛XXXX號車的所有人;3、答辯人墊付了醫療費3116元給原告,應當在原告的訴訟請求中予以扣除;4、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系大塘鎮人社局職工,屬於公務員(或比照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通常情況下是不會扣發工資的。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其事故發生前的工資收入情況,並不能證明其因誤工而實際減少的收入損失;5、答辯人認為原告主張的事故車輛修復后的功能性瑕疵貶值損失以及貶值評估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首先,車輛的貶值損失是一種間接損失,並非必然會產生的損失,在車輛沒有交易的情況下,原告主張對其進行賠償,缺乏事實依據;其次,原告主張車輛的貶值損失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關於車輛貶值損失,我國目前尚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補償原則,財產損害以實際發生為準,即損害多少補償多少,一般以直接損失為限,而貶值損失屬於人們在二手車交易過程中的心理評價,不屬於直接損失;最後,根據佛山的司法實踐,車輛僅屬於待售新車、運輸中的新車等特殊情形下才支持車輛貶值損失,但原告的車輛並不屬於上述情形,故原告主張的貶值損失以及評估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希望法院不予支持;6、答辯人對原告主張的維修費68109元有異議,原告應提供維修發票予以佐證;7、答辯人對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車損鑒定費、拖車費無異議;8、原告主張的交通費過高,答辯人認為以300元為宜;9、原告主張的訴前財產保全費應由原告承擔,原告明知答辯人購買了交強險以及2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險,仍申請查封標的18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有濫用訴權的嫌疑,訴前財產保全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訴訟費由法院依法認定。
被告人XXXX公司辯稱:1、肇事車輛贛XXXX號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以及第三者限額為20萬元的商業險,且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限從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9日止;2、自費用藥不屬於答辯人的賠償範圍;3、答辯人對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無異議;4、對於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由於沒有相關的醫囑證明住院期間需要護理,因此,答辯人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有異議;5、原告的工作單位為大塘鎮人社局,屬於政府單位,職工在休假期間仍有工資收入,原告是否有誤工損失無法確定,請法院駁回誤工費用;6、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沒有票據支持,請法院酌情扣減;7、對於原告主張的車輛修復后的功能性瑕疵貶值損失以及貶值評估費,根據答辯人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第七條第四款中約定,屬於答辯人的責任免除範圍,另外,根據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對於貶值損失亦不予支持,請法院駁回原告的主張;8、答辯人不承擔訴訟費。
綜合本院上述採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2012年4月17日,被告XXXXX駕駛贛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佛山市三水區S269線自北向南行駛,原告XXXXX駕駛粵EXXXX號小型轎車在佛山市三水區S269線自東向西行駛,當兩車行駛至佛山市三水區S269線與大塘工業園開元路交叉路口時,由於被告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造成兩車發生碰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XX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三水區大塘鎮衛生院住院治療,於2012年4月24日出院,住院期間需陪人壹名。
另查明:肇事車輛贛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XXXXX,該車在被告人保佛山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限額為20萬元的第三者險,保險期間分別從2011年11月5日0時起至2012年11月4日24時止、2011年11月10日0時起至2012年11月9日24時止。《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四)項約定,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XXXX公司不負責賠償。被告XXXXX系被告XXXX雇傭的司機,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職務。粵XXXX號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為原告XXXXXX。
再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XXXXX墊付給原告醫療費3116元,原告的訴訟請求中只包括其中的2000元。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分別支出了車輛損失價格鑒定費3174元、拖車費260元、停車費30元、車輛維修費68109元。原告委託佛山市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粵XXXX號小轎車的貶值損失進行了評估,結論為:貶值損失為9120元,原告為此支出評估費606元。 原告XXXX在佛山市三水區大塘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月收入為4350元。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醫療費發票、住院費用明細清單、疾病診斷證明書、保險單、保險條款、拖車費發票、停車費發票、鑒定費發票、維修費發票、價格鑒定書、評估結論書、工資證明等證據以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被告XX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程序合法,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採信並作為認定事實及當事人賠償責任的依據。被告XXXX雖為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但原告並無證據證明其存在過錯,因此,被告XXXXX無須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XXXXX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僱主XXXX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XXXX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可認定為具有重大過失,應與XXX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保XXXX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及舉證情況,本院對原告訴請的賠償項目及相應損失數額,作如下評析和認定:
1、醫療費:原告支出醫療費3930元,有醫療費票據、住院證明書、病歷相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8天,其主張的護理費35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3、護理費:原告住院期間需陪人一名,其主張護理費35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4、誤工費:誤工費應以實際減少的收入為依據進行計算,原告只提供了其工作單位以及工資收入的證明,並未提供其減少收入的證明,因此,本院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5、車輛損失鑒定費:該費用是原告為確定自身損失的合理費用,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因此,本院對原告主張的3174元予以支持。
6、車輛維修費:原告的車輛經過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了評估鑒定,且出具了相應的修車發票,因此,本院對原告主張的68109元予以支持。
7、貶值損失:原告主張被告賠償貶值損失9120元,但因為受損的粵EXXXX號小轎車通過維修已恢復了使用性能,原告再主張貶值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8、貶值評估費:由於原告主張貶值損失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本院對貶值評估費也不予支持。
9、交通費: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處理交通事故、維修事故車輛確實產生了一定的交通費用,本院酌情認定交通費800元。原告的主張過高,過高部分不予支持。
10、拖車費、停車費:原告主張拖車費260元、停車費3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上述費用合計77003元。
由於贛XXXX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人保XXXX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因此被告人XXXXX公司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所主張的項目中,護理費350元,屬於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下的賠償項目,未超出110000元的限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5080元,屬於醫療費用限額下的賠償項目,未超過10000元的限額;車輛損失鑒定費、車輛維修費、拖車費、停車費,共計71573元,屬於財產費用限額下的賠償項目,已超過2000元的限額。故人XXXX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給原告XXXXX7430元(350元+5080元+2000元);超出部分即69573元(77003元-7430元)由被告XXXXXXXX連帶賠償,原告的訴訟請求中包括的被告XXXX墊付的2000元應予以扣除,即XXXXX實應連帶賠償67573元(69573元-2000元)。被告人XXXX公司在2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XXXX墊付的費用,自行與保險公司協商解決。
被告XXXXXX、人XXXX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範圍內賠償原告XXXX7430元;
二、被告XXX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XXXXX67573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XX分公司在2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限額範圍內對上述第二項判決確定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XXX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即1051.61元、財產保全費1420元,共2471.61元,由被告XXXXXXXXX負擔1671.61元,原告XXXXXX負擔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XXXXX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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