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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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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標籤:行政執法培訓 行政助理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李連壽,男,漢族,————出生,住西安市蓮湖區——-號。

  被申請人:西安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主任:余森寶

  複議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遷安置裁決書》市征裁字(2012)1號

  申請理由:

  被申請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遷安置裁決書》市征裁字(2012)1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具備拆遷裁決必備的前提條件——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工作規程。”這說明《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制定的依據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二條規定,“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程。”據此,裁決程序的適用,其前提條件也必須是“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申請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體土地上的,因而,其拆遷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其裁決,亦不能適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被申請人不具備裁決的主體資格——不是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三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西安市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門是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此,被申請人不具備作出《拆遷安置裁決書》市征裁字(2012)1號的行政職權。依據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基本原則,被申請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拆遷安置裁決書》市征裁字(2012)1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與法相悖。

  第三裁決缺少法定的依據——《評估報告》和《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意見》,補償標準不合理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並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被申請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遷安置裁決書》市征裁字(2012)1號,連必須依據的《評估報告》都沒有,《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意見》,更無從談起。

  沒有《評估報告》,沒有《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意見》,所謂的補償,就只能是被申請人杜撰的結果。

  第四剝奪了申請人的補償選擇權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申請人的房屋不屬於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所以,假設可以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那麼,申請人有權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被申請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遷安置裁決書》市征裁字(2012)1號,載明“如該戶選擇貨幣安置也可以按政策予以貨幣補償”,按什麼政策?補償多少?申請人如何選擇?

  第五裁決的程序違法

  1、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七條規定,“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戶數較多,而被申請人沒有依職權組織聽證,程序違法,理應予以糾正。

  2、被申請人沒有依法中止裁決程序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裁決的依據,是《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而《房屋拆遷許可證》合法的依據是核發規劃許可證的行政行為合法,此前,申請人已經就西安市規劃局核發規劃許可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現在,該案尚在立案審查過程中。依據“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應該中止裁決的規定,被申請人應中止裁決。

  綜上所述,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申請人特提出以上複議請求,請貴廳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申請人:

  20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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