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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有限公司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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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有限公司規章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三)司機有汽車B2駕駛執照,並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四)後勤有吃苦耐勞與有倉庫管理經驗,初中文化。

  第五條 聘用人員審查合格后,由老闆辦理相關手續,聘用人員報到時,需向老闆提供學歷證書、體格檢查表,近期免冠照三張,人事資料等。個人戶口本或身份證等有關證明

  第六條 聘用員工試用期根據工作崗位及本人工作情況而確定。一般試用期為3個月。第七條 聘用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勞動協議,並按實際需要和受聘人專業、技能確

  其崗位。在合同期內,員工因身體突發性疾病傷亡或在公司外發生人身傷亡等意外事故,公司不予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第八條 被公安機關或其它相關單位通告,有傳染病、酗酒、賭博、打架、鬥毆等品性惡劣者和未滿16周歲者不得聘用。

  第十四條 聘用員工試用期滿考試合格后。

  第三節 員工假期及待遇

  第一條 公司實行星期六日至,星期日為休息日,但因特殊情形或基於生產業務需要可延長工作時間。

  第一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國家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F w s i r . c o m 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二條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增加10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法定假期3天內,按崗位工資計發。晚婚員工3-13天內按每月300元工資計發,按考勤計工資。

  第三條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員工料理喪事另給路程假1-2天(超過100公里)。

  第四條 事假、病假、換休按工作日計算工資。

  第四節  辭職、辭退、開除、離崗

  第一條 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也有辭職的自由,但需按本制度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條 試用期合格后員工與公司簽訂協議書,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協議,協議期內員工不得隨意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第三條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老闆批准后,由老闆辦理辭職手續。

  第四條 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第六條 公司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時,必須填“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公司有關部門和老闆批准后,通知被辭退員工到人事勞資部門辦理辭退手續。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但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其它工作。

  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

  第九條 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1萬元以上)後果嚴重或違法犯罪,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第十條 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務、文件、業務資料及工具,並移交工作。否則,人事勞資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章 勞動管理制度

  第一節 考勤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職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3時至6時。

  第三條 公司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第四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違犯此條規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給予記過一次的處分。

  第五條 所有人員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后,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簽卡批准,不辦理批准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六條 上班時間開始后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七條 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

  第十條 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扣除當月全勤獎,並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除老闆或有關領導批准)。

  第十一條 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三次者扣發全勤獎50%,達五次者扣發100%全勤獎,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 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扣發當月全勤獎,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三天曠工者,扣除當月工資,並給予記過一次處分,無故曠工達一個星期以上者,給予除名處理。

  第十三條 職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登記表,由部門經理批准,部門經理向老闆批准,老闆批准后才能出差,到達出差地后應及時與公司取得聯繫。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先辦理出差登記手續並交至部門和老闆備案。凡過期或未填寫出差登記表者不再補發全勤獎,不予報銷出差費用,特殊情況須報老闆審批。

  第十四條 當月全勤者,獲得全勤獎金50元。

  第二節  獎 懲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懲罰落後,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公司必須嚴明獎懲制度。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公司設立獎勵方法有:嘉獎;獎金獎勵;通報表揚。

  第四條 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迹突出;

  2、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採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取得優異成績;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迹突出;

  8、降低成本,節儉費用,事迹突出;

  9、技術革新創造價值和節約成本5000元以上;

  10、對公司作出貢獻,老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五條 獎勵程序為:員工推薦、部門提名、老闆審核評定。

  第六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待崗、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務。

  3、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動、指揮,無理取鬧,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

  4、拒不執行總經理或單位、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

  5、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

  9、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

  12、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

  14、上班期間酗酒、帶小孩,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15、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條 人為原因或其它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由個人賠償。

  第八條 司機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時刻注意安全,發生事故除交警隊處罰外,公司也要進行處理。一年內發生兩次事故,如純屬違章肇事,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員工有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時,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要求處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部門負責人接到檢舉、揭發報告,應立即報總經理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處理意見書》呈報老闆,由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一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有關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二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三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兩個月,其它處分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三條 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書面記入檔案。

  第十四條 員工對處分決定不服,允許按組織渠道逐級反映;對公司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十五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例外)。

  第十六條 違紀處罰條例

  1、帶小孩到和辦公區,給予批評教育,罰款10-20元,不服管理者罰款50元。

  2、上班期間看工作以外圖書,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一次,罰款10-20元。

  3、上班干私活、下棋打朴克或睡覺處罰10-20元。造成後果,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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