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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職員工傷事故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和妥善處理員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二章 發生工傷事故報告程序

  第三條:凡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人生傷害事故都必須及時向生產品質處報告。發生事故的現場作業人員或最先發現者要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應及時報告生產品質處。發生輕傷事故的報告最遲不得超出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不得延誤。

  第四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的單位應主動保護好現場,等待公司事故調查組處理,因搶救傷者確需移動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記,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盡量減少事故損失。

  第五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生產品質處接報告后要立即報告公管領導和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及時報告當地安全主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查院及工會。

  第三章 工傷事故的調查

  第六條:發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領導必須立即組織專人進行調查。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範措施,擬定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認真填寫傷亡事登記表和事故報告。

  第七條:輕傷事故,由所在分廠、處室負責人組織成立以生產、技術、安全、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擬出調查報告,三日內報送生產品質處和分管領導。

  第八條: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生產品質處、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專業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送上級分管部門。

  第九條: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由生產品質處的有關部門協助調查。

  第十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事故調查所需的專長;

  (二)、與所發生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對提供偽證的職員有權提出處罰或追查其責任。

  第十三條:調查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事故處理過程中的機密。

  第四章 事故分析原則

  第十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害嚴重度)

  (一)、輕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

  (二)、重傷事故:指折算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失能傷害(國標)

  重傷A類:傷者經治療后確定為可以恢復原崗位工作。

  重傷B類:傷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尚能工作,但需減輕工作量或調換工作崗位。

  重傷C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傷D類:傷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護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確定傷害嚴重程度時,應根據醫療鑒定機構鑒定結果確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況

  A、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條: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及破壞事故。

  (一)、責任事故:系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系指由於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於未知領域的技術問題而發生的事故。

  (三)、破壞事故:系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造成事故的原因過程分析確定事故責任人員。

  (一)、直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員。

  (二)、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領導(管理)責任的人員。

  (三)、間接責任者:對事故發生有間接關係的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在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責任者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起的作用,確定事故責任大小。

  (一)、完全責任:對事故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人。(完全由於個人失誤所致)

  (二)、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責任者:對事故發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 對事故的處理

  第十八條:發生一般輕傷事故,根據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扣除當月考核分20-60分的處罰。

  第十九條:發生一般重傷事故或2-3人輕傷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或處以當發放生活費的處罰。

  第二十條:發生B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發生C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二條:發生D類重傷的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發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責任者應給予開除留用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發生各類工傷事故,事故調查組可根據責任者的認識態度,工作表現,報請公司批准酌情減輕或加重一級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發生各類傷害事故的次要責任人和一定責任人員,均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評比表彰資格,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

  第六章 傷者的搶救與治療

  第二十七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搶救傷者並與公司指定的醫院聯繫將傷者送往醫院,同時對現場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對於危重病人確實需要轉院或請專家會診的,由所在醫院提出,經生產品質處同意后實施。病人住院期間的滋補營養用藥按公司批准的醫療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員工工傷住院,治療休息時間的證明應按公司員工醫療制度嚴格管理,違者應追究其責任,在醫院治療開出的休假證明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批准後有效。

  第三十條:員工工傷的搶救治療、住院、殘疾鑒定等費用均憑出院發票和上級醫療鑒定機構有效憑證,財務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報銷。

  第三十一條:以上各種費用均由單位安全員(或勞資員)在工傷者痊癒出院后一個月內核報,逾期不予以補辦。

  第七章 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條:工傷事故傷亡者的待遇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員工在正常工作狀況下,因隔年度老工傷複發,需治療休息的,經公司指定醫院和生產品質處確認后,治療休息期間工資等待遇比照工傷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不包括對事故責任者進行必要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未按規定及時上報、調查、處理的傷亡事故,不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內容按照集團公司或公司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不符合國家法規的條款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適用於桂林海螺公司員工在勞動(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並由生產品質處歸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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