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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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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負傷者或最早發現者,應立即向直接領導報告,直接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將事故簡況報告公司安全處、主管經理;公司視傷害程度分別報告市建委、安監站、公安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

  事故的正式快速報告須在事故發生后的24小時內報到公司安全處,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與企業名稱,傷亡人數及人員情況,簡要經過,初步原因及事故發生后採取的措施等。

  2、項目部、公司對已發生的事故要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進行嚴肅認真及時、準確地調查報告,並對事故調的全過程負責。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公司視情況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將登記表報表及時報到公司。

  (2)、重傷事故:由公司負責組織派員參加。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擬定整改措施。由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於事故發生后7日內報公司,公司呈報市安監站及有關部門。

  (3)、死亡事故:公司會同市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組必須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拍照或者錄像。收集傷亡事故當事人和現場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證言,索取有關當事人、生產、技術和診斷資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擬定整改方案提出處理意見。項目部填寫《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於事故發生后15日內報公司。公司按程序上報有關部門。

  3、發生事故的單位領導和現場人員必須嚴格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負傷人員或為防止事故擴大而必須移動現場設備、設施時,現場領導和現場人員要共同負責弄清現場情況,做出標記,記明數據,並畫出事故的詳圖。

  對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者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依照程序批准後方可清理現場。

  (1)、輕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經理報經公司安全處批准。

  (2)、重傷事故現場清理,由項目部報經公司主管經理批准。

  (3)、死亡事故現場清理,由公司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5、對事故的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對於事故的有關領導和責任者不查處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

  (1)、真實、客觀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實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嚴肅認真地制定並落實預防類似事故重複發生的防範措施。

  6、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經濟處罰: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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