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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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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標籤:安全知識 三項制度 企業財務原理 現代企業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一)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安全機構(人員)設置辦法

  2、安全職責規定(領導職責、部門職責、崗位職責等)

  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4、安全履職考核制度

  5、安全獎懲制度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安全資格(培訓)制度(含企業負責人、安全主任、特種作業人員等)

  2、資格證書管理制度

  3、一般性教育制度(崗前安全教育、日常“三級教育”)

  4、專門性教育制度(新設備、新工藝的專門培訓)

  5、安全事項告知制度(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事故應急措施、工傷保險等)

  三、安全投入制度

  1、勞動保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投入辦法

  2、培訓教育宣傳經費安排

  3、安全設備、設施、標誌等投入規定

  4、工傷保險

  四、危險源管理制度

  (一)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二)安全評價制度

  (三)危險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1、機械設備防護裝置制度

  2、電氣設備防護措施制度

  3、鍋爐壓力容器檢測制度

  (四)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防護、報警裝置管理

  2、安全標籤與技術說明書管理

  3、使用登記制度

  4、儲存保管制度

  5、運輸裝卸制度

  6、廢棄處理制度

  (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的操作規程、作業審批和現場管理等。

  (爆破、拆除、吊裝、危險搬運、登高架設、動火、臨時用電、電氣安裝、切割焊接、沖剪壓機械、鍋爐壓力容器等)

  (六)環境安全管理制度

  1、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2、倉庫管理制度

  3、共同(或交叉)區域作業管理制度

  4、員工集體宿舍管理制度

  5、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制度

  五、安全檢查制度

  1、檢查方式(人員、時間、事項、範圍)

  2、檢查記錄

  3、整改制度

  4、複查制度

  六、事故處理制度

  包括搶救、報告、現場保護、調查、處理責任人、損害賠償等。

  七、其它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例會制度

  2、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3、重大事故隱患備案制度

  4、應急救援預案(備案)制度

  5、發包、出租管理制度(安全資質、責任劃分和協調管理等)

  6、安全台帳管理制度

  7、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訂購、發放和使用等)

  8、特殊保護制度(女工、未成年工)

  9、工時管理制度(對超時加班的報批管理)

  10、定期體檢和職業病管理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二)

  1、入廠三級教育

  1.1.對新入廠的工人、技術、管理人員以及臨時工、農民工等進行廠級、車間級和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未經三級教育培訓或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1.2.教育培訓內容:

  a.廠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本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b.車間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是:本車間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c.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主要是: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生產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發生事故的安全撤退路線和緊急救援措施;事故案例等。

  1.3 新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和崗位,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

  2、日常安全教育

  2.1各級領導對幹部、職工必須經常性地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安全防火以及勞動組織紀律的教育,使全公司幹部職工增強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履行安全職責,確保生產工作的安全。

  2.2 工廠有關人事、技術、安全等部門一年不少於兩次,對全廠幹部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包括利用黑板報、宣傳欄和安全知識測驗等形式進行。

  2.3 每季度組織不少於一次全廠性的安全防火、安全生產大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進行整改。

  2.4職工由於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操作規程、制度等,造成各種事故者,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還要進行崗位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者才能上崗操作。

  3、特殊工種教育

  3.1從事電氣作業、電(風)焊作業、電梯操作、工廠內機動車駕駛等特殊工種,經有關部門組織進行學習,並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后才能上崗。

  3.2 對特殊工種的人員,人事部、技術部、安全管理部等要經常進行各種教育,使該類人員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水平。

  3.3 企業的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的有關職工必須進行專門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才能進行獨立操作。

  3.4 對重大生產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廠級有關部門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事故現場教育,認真吸取經驗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4、調崗安全教育

  4.1 跨車間(部門)調動工作崗位時,應由接受車間(部門)負責對調入人員進行車間級和班組級安全教育。

  4.2在車間(部門)內跨班組調動崗位時,由接受的班組進行第三級安全教育。

  4.3 在班組內變換工種(崗位)時,由班組對其進行變換工種安全教育。

  5、復工安全教育

  復工教育的對象包括因工傷痊癒后的人員及各種休假超過三個月以上的人員,重新上崗時應進行相應的車間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5.1 工傷后的復工安全教育。

  首先要針對已發生的事故作全面分析,找出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並指出預防對策,進而對復工者進行安全意識教育,崗位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及預防措施和安全對策教育等,引導其端正思想認識,正確吸取教訓,提高操作技能,克服操作上的失誤,增強預防事故的信心。

  5.2 休假后復工安全教育。

  職工常因休假(節、婚、喪或產、病假等)而造成情緒波動,身體疲乏,精神分散,思想麻痹,復工后容易因意志失控或者心境不定而產生不安全行為,導致事故發生,因此,要針對休假的類別,進行復工“收心”教育,即針對不同的心理特點,結合復工者的具體情況消除其思想上的餘波,有的放矢地進行教育,如重溫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熟悉機器設備的性能,進行實際操作練習等。

  對於因工傷和休假等超過三個月的復工安全教育,應由企業各級分別進行。經過教育后,由勞動人事部門出具復工通知單,班組接到復工通知單后,方允許其上崗操作。對休假不足三個月的復工者,一般由班組長或班組安全員對其進行復工教育。

  6、安全考核

  6.1職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由安全生產管理部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包括:

  a.《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有關規定。

  b.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c.本廠的生產工藝和特點。

  d.所接觸的危險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

  e.所管部門或業務範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f.車間、部門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g.本企業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6.2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車間、部門領導負責組織,安全員具體執行,考核內容包括:

  a.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b.本車間(崗位)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危險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c.本車間(崗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d.本車間(崗位)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和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e.本崗位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f.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和開停車安全注意事項。

  7、教育合格證制度

  7.1員工必須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通過通用安全知識及企業安全知識考試合格,方可取得教育合格證,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7.2員工上崗時,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部門的管理,努力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7.3持證者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有權制止違章作業。

  7.4 持證者須按規定的時間進行複審,逾期不複審者證件無效。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和企業經營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第三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全省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督檢查。

  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地區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督檢查職能。

  第二章 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

  第四條 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包括公司等獨立法人單位,下同)、車間級(包括分廠、分公司等非獨立法人單位,下同)、班組級(包括基本生產部門、基層生產單位等,下同)安全生產教育(簡稱"三級"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級"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廠級安全生產教育應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和企業安全文化等基本知識,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內容。

  車間級安全生產教育應包括本車間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

  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應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護裝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內容。

  第五條 外省、市進入我省及本省跨縣市務工的人員應按規定經過基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並取得《外來務工人員基礎安全知識教育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上崗前,仍須進行企業"三級"安全教育。

  第六條 企業職工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廠房、新設備、新材料,搬遷新工地、承接新工程等,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七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知識與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能上崗工作。

  第三章 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

  第八條 按隸屬關係,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分管副廠長、副經理等企業負責人必須分別經過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指定單位進行的安全管理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發給《企業安全管理培訓合格證書》。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礦山、建築、化工等危險性較大行業的企業負責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企業安全管理資格證書》。

  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培訓考核的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任務、方法、措施及安全技術、安全文化,事故防範、報告及應急處理等。

  第九條 企業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具備培訓資格的單位培訓,並考核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給《企業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企業註冊安全主任可以承擔企業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企業註冊安全主任資格的申請,按照《浙江省企業註冊安全主任制度試行辦法》(浙安委〔2000〕11號文)執行。

  第十條 除有專門規定外,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班組長)、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企業自行組織實施,或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組織實施。教育培訓的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本部門、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規章制度、安全技術和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理措施等。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對本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負總責,應帶頭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應納入本單位職工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保證。

  第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檔案,將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授課人員、參加人員、考核及取證情況等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及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為確保教育培訓質量,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和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所用的教學大綱、教材和證件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制定和印製。

  第十四條 對於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在防範傷亡事故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和人員,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予以表彰和獎勵。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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