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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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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維修管理制度(一)

  為保證維修工程順利進行,為做到維修工程無投訴,制定以下制度以保證在維修過程中按時完成維修工作:

  1、維修隊員必須着裝工裝,戴工帽和佩戴上崗證,攜帶印有公司標誌和公司維護服務隊字樣的工具包。

  2、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維修工程原則由原施工隊伍負責,如果原施工隊伍發生變化則安排其它隊伍施工,費用由原施工隊質保金支付。

  3、維修時施工隊伍凡事嚴格按照公司所制定的規章制度,《施工工藝規範》做好維修工作。

  4、維修隊在現場必須有絕對良好的思想素質,進門戴好鞋套,不要業主的一針一線,沒經業主同意擅自動用業主的傢具、用具,一經發現處以100元/次的罰款,累計三次取消其維修資格。

  5、在維修工作開始前,必須把室內相關傢具、物品用防潮棉包好,用防潮棉鋪墊好,以免影響室內衛生及損壞物品。

  6、維修工程完成後,打掃好室內衛生,衛生沒有打掃完維修隊不允許退場,也不予安排其它維修工程。

  維修管理制度(二)

  一、學校新建改建項目應嚴格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所有基建維修項目必須遵循滿足使用功能,節約建設經費,應先做維修項目預算審核,后組織施工的程序。

  二、10000 元以下維修項目由基建科負責詢價比價,詢價的施工單位不得少於三家並填寫詢價記錄,推出信譽好、質量優、價位低的施工單價,報校長審批后組織施工。

  三、1 萬以上30 萬元以下項目採用簡易招標法,校領導及各部負責人等組成招標小組(有效競價單位不得少於三家),發放招標書、收齊招標書(投標書由監察室封存好),提交招標小組開標、評標和定標,參與招標的單位可以由教職工推薦,但必須具備相關的施工資質,中標單位與學校簽訂施工合同。

  四、30 萬元以上項目必須進入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標。

  五、基建科應加強施工項目質量、進度等監督管理,並做好工作日誌,發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況立即通知施工單位整改,工作變更需雙方協商,並有書面同意書,方能變更,否則視作違約,應追究相應違約責任。

  六、基建科應會同學校其它部門加強對施工場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人員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紀守法。

  七、基建維修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提交工程決算進行予審核,經審計部門審計報告交校領導審批。

  八、學校一般安排在暑假對學生公寓、教學、實訓場館水、電進行集中維修,基建科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維修計劃,編製工程預算,報校領導審批,並組織施工。

  維修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業機械維修業務,保證農業機械維修質量,維護農業機械維修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維修,是指使用工具、儀器、設備,對農業機械進行維護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復技術狀態和工作能力的技術服務活動。

  第三條 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及相關的維修配件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維修和維修配件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護農業機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維修技術科研開發,促進農業機械維修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提高維修質量,降低維修費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二章 維修資格

  第七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具備符合有關農業行業標準規定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等條 件,取得相應類別和等級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並持《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第八條 農業機械維修業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農業機械維修業務根據維修項目,分為綜合維修和專項維修兩類。綜合維修根據技術條 件和服務能力,分為一、二、三級。

  (一)取得一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整機維修竣工檢驗工作,以及二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的所有項目。

  (二)取得二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各種農業機械的整車修理和總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的所有項目。

  (三)取得三級農業機械綜合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常用農業機械的局部性換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機維護。

  (四)取得農業機械專項維修業務資格的,可以從事農業機械電器修理、噴油泵和噴油器修理、曲軸磨修、氣缸鏜磨、散熱器修理、輪胎修補、電氣焊、鈑金修理和噴漆等專項維修。

  第九條 申領《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業機械維修業務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

  (三)相應的維修場所和場地使用證明;

  (四)主要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清單;

  (五)主要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發放《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決定。不予發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按原申請程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式樣由農業部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按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一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將《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懸挂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並公開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在核准的維修類別和等級範圍內從事維修業務,不得超越範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

  第十三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應當向農業機械消費者如實說明維修配件的真實質量狀況,農業機械維修者使用可再利用舊配件進行維修時,應當徵得送修者同意,並保證農業機械安全性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禁止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從事下列活動:

  (一)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的農業機械維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的維修配件維修農業機械;

  (三)以次充好、以舊充新,或者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利用維修零配件和報廢機具的部件拼裝農業機械整機;

  (五)承攬已報廢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第十四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維修和維修配件銷售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工作的指導,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維修農業機械,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或者與用戶簽訂的維修協議,保證維修質量。

  第十六條 農業機械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農業機械因維修質量不合格的,維修者應當免費重新修理。

  整機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3個月。

  第十七條 農業機械維修配件銷售者對其銷售的維修配件質量負責。農業機械維修配件應當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有質量檢驗合格證。

  在質量保證期內的維修配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包修、包換、包退。

  第十八條 農業機械維修當事人因維修質量發生爭議,可以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調解質量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九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量具、儀錶、儀器等檢測器具和其他維修設備,對農業機械的維修應當填寫維修記錄,並於每年一月份向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加強對農業機械維修者的從業資格、維修人員資格、維修質量、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技術狀態以及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機械維修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農機執法人員培訓,完善相應技術檢測手段,確保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實施農業機械維修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否則受檢查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三條 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應當配合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從事維修業務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並於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不能保持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技術條 件符合要求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回、註銷其《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註銷《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后,應當自註銷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註銷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超越範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 第二款第一、三、四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 第二款第二、五項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一)農業機械維修者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挂統一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

  (二)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

  第二十九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原農牧漁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發布的《全國農村機械維修點管理辦法》([84]農[機]字第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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