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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青少年社會工作者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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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市青少年社會工作者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榆林市青少年社會工作者協會。英文名稱:yulin City youth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縮寫:YLASW)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具有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法學等相關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是直接聯繫青少年社會工作者、服務青少年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化、職業化服務組織。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榆林市委、榆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榆林市錦園新世紀小區高層C5號樓北邊三層寫字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執行和宣傳國家有關社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促進青少年社會工作改革,推動青少年社會工作發展。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完成青少年社會工作者的聯誼、學習、交流、協作等任務。推動社會工作者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行業建設,協助政府為建設一支規模宏大、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青少年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動員社工等社會力量為圍繞青少年在學習、生活、工作等方面的需求,提供心理諮詢、素質教育、家庭教育、技能培訓、法律諮詢、社會實踐、文化交流等服務。

  第九條 深入了解、監測青少年發展動態,開展科學研究和基層調研工作,承擔各級、各類組織涉及青少年的科研項目和項目推廣;開展社會工作理論研究,搞好有關課題的調研論證,推動具有本地特色的青少年社會工作理論體系和工作體系的建設。

  第十條 積極開展同國內外的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學術交流、培訓及項目合作。承接青少年社會事務發展項目,承擔各級組織的項目援助。

  第十一條 宣傳公益理念,傳播公益文化,弘揚志願者精神,推進志願者服務事業的發展,推動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

  第十二條 根據行業特點進行人員培訓、學術交流、推廣經驗,表彰先進。

  第十三條 承辦政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從事、關心、支持青少年社會工作,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單位會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 批准入會後,發給單位會員證或個人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六)有推薦會員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視其嚴重程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嚴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四)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1次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應當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顧問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三十二 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三十三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任命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 主持本會工作;

  (六) 副會長根據分工協助會長工作,並負責抓好分管的工作。會長離會期間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五條 本會日常工作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為專職,其職權為:

  (一) 協助會長、副會長開展工作;

  (二)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 組織起草有關文件,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搞好年度考核、總結;

  (四)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 按規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 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內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項目部等,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設立內設辦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三十九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機構委員會議選舉產生。各分支機構可根據自己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實行主任領導下的總幹事負責制。總幹事和專項工作秘書長由本會聘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或購買服務的經費;

  (三)籌集、捐贈或資助的資金;

  (四)依法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會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____年___月___日第__屆第__次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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