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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營鎮養兔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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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營鎮養兔協會章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張營鎮養兔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張營鎮養兔協會是張營鎮各村從事兔業養殖戶自願參加組成的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立足於發揮我鎮自然資源優勢,引進外來優良品種和先進的飼養管理技術,普及推廣實用科學養兔技術知識,促進我鎮養兔業的發展和繁榮,帶動廣大農戶科學養兔實現脫貧致富。

  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張營鎮養兔協會總部設在旺紅兔業公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張營鎮養兔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研究探討發展兔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動行業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收集、傳播國內外發展兔業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舉辦展覽,開展諮詢服務;

  (四)經常對會員進行技術指導,組織和支持會員積極開展學術經驗交流活動,編輯出版科學養兔技術知識小刊物;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為會員和養兔愛好者舉辦實用技術培訓班,培訓本行業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行業素質;

  (六)發展同國外和港澳台地區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七)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有發展養兔願望,熱心養兔事業的職工群眾,遵守本章程,向本協會申請,並經協會理事會批准既可成為本協會會員,會員亦可聲明退會。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要求兔業協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參加兔業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在經濟技術諮詢、技術培訓中享受優惠待遇;

  (五)對本協會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協會的自由。

  第十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 積极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關心協會工作,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經驗、調查研究資料;

  (四)向廣大職工群眾宣傳養兔的意義及有關知識;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張營鎮兔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村養殖業戶推選產生;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理事會成員:設理事長1人,理事2-5人,整體數必須是奇數。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時,由協會另行推舉理事人選。設秘書長1人,協助理事會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當好參謀和助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修改,須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張營鎮兔業協會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書面徵求理事意見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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