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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供暖費管理辦法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得得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公司供暖費管理,理順供暖費工作流程,滿足職工冬季採暖需求,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供暖費支付範圍:我公司的全民職工和離退休職工作為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公司為其支付供暖費。

  第二章 供暖費付費標準

  第三條 供暖費支付標準:以房屋所在地的供暖價格(見《通知》)為供暖單價,為職工支付應享受面積的供暖費。

  第四條 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用戶(指近年來新建居民住宅竣工時,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或舊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氣治理統一改造要求,每戶單獨採用燃氣、電、燃油等清潔能源的冬季採暖方式,但使用煤爐的除外),比照《通知》中:燃油(柴油)、燃氣(天然氣、煤氣)、電鍋爐供應的民用供暖價格,公司按每建築平方米30元支付供暖費。

  第三章 供暖費管理職責範圍的劃分

  第五條 行政管理部負責供暖費管理辦法的制定、供暖資金的審批與監督。

  第六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工供暖協議的簽訂、供暖資金的申請、核定與發放工作。

  第七條 各二級房管單位負責本單位所管轄職工宿舍的供暖費管理工作。

  各二級房管單位的物業公司負責對外住戶(指非我公司職工居住在由我公司或公司屬二級單位支付供暖費或供暖的住戶)供暖費的收繳,應收繳供暖費的60%由各物業公司上交到各二級房管單位,40%留給各物業公司作為管理費使用。

  公司對各二級房管單位撥付供暖資金時,扣除由各物業公司應上交給各二級房管單位的供暖費。

  第八條 各郊區供電公司、獨立核算單位負責本單位職工供暖費的管理工作,資金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第四章 《供暖協議》的簽訂與收、付費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和職工共同作為簽約主體與供暖單位簽定《供暖協議》,並由職工本人向所屬單位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購房合同、或承租證明)。

  第十條 職工申請供暖費或委託供暖單位申請供暖費時,申請方要提供以下材料:

  1、《供暖協議》;

  2、供暖單位出具的《供暖明細表》;

  3、供暖費發票(為“工業企業專用發票”、“行政事業發票”等正式發票,本單位的工業用熱類要求供暖單位提供增值稅發票);

  第十一條 職工申請“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供暖費時,要提供所居住物業小區或管理部門開具的《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核對證明》(管理部門對該核對證明,每個採暖季核對、發放一次,複印無效)和供暖費發票,由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到所屬單位申領不超過應享受面積標準的供暖費,每採暖季申領一次。

  第十二條 收取外住戶供暖費的單位,需給交費人開具正式的供暖費票據,並提供相應的《北京電力公司供暖明細表》(見附表一)。

  第十三條 供暖費的支付時間:

  1、職工個人的供暖費,由各單位從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向供暖單位支付;

  2、集體戶的供暖費:為監督供暖單位的供熱質量,使其達到符合北京市的溫度標準,故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

  由各單位每年10月1日向供暖單位支付供暖費總額的70%,其餘的30%在次年的3月31日前支付,並由各單位在簽定的《供暖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五章 供暖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各單位根據本單位管理的供暖協議、職工住房應支付供暖費的面積、供暖單價及需要負擔的供暖戶數,在每年8月31日前向行政管理部提出《供暖費計劃表》(見附表二)。

  第十五條 行政管理部對各單位申請的供暖費計劃,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定,在每年的10月1日前批複並撥付供暖資金。

  第十六條 各單位負責對管轄範圍內的宿舍進行動態管理,及時維護“行政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有關數據,對簽訂的《供暖協議》進行備案工作。

  第十七條 各單位每年定期核實本單位職工住房供暖費的支付情況,定期核對職工的《供暖協議》。

  第十八條 職工調換、出售(以下簡稱出讓方)由公司所屬各單位負擔供暖費(含公司支付供暖運行費)的房屋時,職工本人要與供暖(管理)單位解除該房屋的《供暖協議》。

  職工本人要求調整供暖費支付地址時,應向所屬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第十九條 出讓方有義務協助購買、調入或承租人是我公司職工到供暖單位辦理《供暖協議》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我公司負擔供暖費的房屋,其使用人變更為非我公司職工的,公司不再負擔該住房的供暖費;變更為我公司職工的,按照該職工是否達到應享受“住房面積標準”重新核定其應享受的供暖費。

  第二十一條 職工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公司不再負擔該職工的供暖費(或由解除關係人全額交納供暖費)。

  第二十二條 在我公司內部正常調動工作的職工,由調入單位負擔供暖費。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供暖協議》與《北京電力公司供暖費(付費收費)台帳》(見附表三)的登記、匯總、上報工作,台帳內容要及時、準確,每月10日(從每年11月至次年的4月,遇節假日順延)前上報行政管理部,新簽用戶交協議及房屋證明複印件各一份以備案。

  台帳分為付費與收費兩類,定期同財務部門核對。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要監督供暖方的供暖質量是否達到政府規定的標準,保證職工的生活質量。

  第六章 供暖費的監管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供暖費的發放要在OA上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供暖費的收支、執行情況要接受行政管理部、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公司撥付的供暖資金,專款專用,保證資金按規定撥付到供暖單位。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實施供暖費補貼單位不再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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