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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院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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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院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 標籤:職業道德 職業素養

  篇一:職業學院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差旅費管理,規範我院財務管理工作,根據財行(2006)977號文件精神,本着勤儉節約、保證必需、便於操作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一、辦法所稱差旅費是指我單位工作人員離開六安市城區開展公務活動所必須的費用,主要包括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等。

  二、學院正職領導出差,可入住三星級及以下賓館單間或標準間(每人1間);其他人員出差可入住三星級及以下賓館標準間(每2人1間,出差人員為單數的,有1人可住標準間或單間)。正職領導出差住宿費憑據報銷,其他人員出差住宿費報銷標準為:省內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三、學院工作人員出差,除學院領導出差由院辦公室安排交通工具外,其他人員出差原則上不安排交通工具,特殊情況下,由院長批准可以安排交通工具。工作人員出差乘坐飛機、火車軟席卧鋪、輪船二等艙位的必須經院長批准。

  四、工作人員因出差發生的訂票手續費、往返機票、碼頭、車站的交通、車輛通行費、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份一份)等費用,憑據報銷。自帶車輛因違反交通法規被處罰的罰款等不予報銷。

  五、工作人員出差不再享受乘車火車硬坐、夜間乘坐長途汽車(或輪船最低一級艙位)的乘車補助費,也不再享受飛機空勤灶、艦艇灶等相關補助費,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不再發放市內交通費補助。確因工作需要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經單位領導批准,憑據報銷。

  六、工作人員出差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實行限額補助:省內每人每天20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

  七、由組織安排到縣以下(不含縣)基層單位掛職鍛煉、支援工作等人員工作期間,單位無法統一安排伙食的,每人每天按10元伙食費給予補助。但按有關規定已享受生活補貼的,伙食補助費不得同時享受。

  八、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或以會代訓),其往返途中的住宿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按本辦法執行。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費等與會議直接相關的費用,按會議安排標準報銷,但不能再同時享受伙食補助費。

  九、工作人員出差期間,非因工作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遊覽費用等由個人自理,不予報銷。

  十、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相關費用,必須提供稅務發票或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等合法原始憑證。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者,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十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差旅費,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二、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從20**年11月1日執行。

  篇二:**職業技術學院差旅費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保證我院教職工出差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根據《**市直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寧署財事[1999]88號)和參照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直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行〔2007〕2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本着簡化手續,勤儉節約,強化管理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一、差旅費開支範圍及報銷方法

  1、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2、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定額包干。

  3、各處室、各系(部)要加強出差審批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如實填寫《工作人員出差審批單》(見附件),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預先規定交通工具和住宿標準,盡量明確往返路線和報銷類別。

  二、交通費

  1、出差人員按照規定等級和交通工具乘坐的,可憑據報銷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2、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 別

火車

輪船(不含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車)

廳級、正高,副高五級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

軟席(軟座、軟卧)

二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

 
  3、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之間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等級席位卧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卧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直快和特快列車的硬座票價60%和50%給予補貼;乘坐新型空調直快和特快列車(如動車等)的,可按該車型硬座票價30%補貼;可以乘坐軟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給予補貼。

  4、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各類人員乘坐飛機規定如下:

  (1)院級領導和正高級職務人員可以往返乘坐飛機;

  (2)部門正職(含實際負責人)和副高職務人員可以單程乘坐飛機,能購到往返5折及以下機票的,可以往返乘坐飛機;

  (3)其他人員因出差路途較遠或任務緊急,須事先經院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乘坐飛機。凡未經批准擅自乘坐飛機的人員,其機票報銷時參照本人應享受的普通火車票價處理。

  5、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憑據報銷。

  6、因晚上機場無專線客車及情況緊急要乘坐機場與住地之間的出租車,須經院主要領導批准方可報銷。

  7、為了安全應選擇到車站乘坐班車,並索取電子打印(有日期、起訖地和金額)票據方可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無班車可坐的,應在定額車票上註明日期、起訖地點和實際金額,並按班車的直線價報銷;因工作需要乘坐城市間開通的小汽車,在票價不超過直線班車票價10%標準內按實報銷,超支部分自理。

  三、住宿費

  1、到省外及省內設區市出差一般應到財政部、省財政廳或出差地財政部門確認的定點飯店住宿。住宿標準:院正職出差省外的可以住單間,出差省內的可以住套間;正教授人員可以住單間;院副職及副高五級職務的可以住標準間;其餘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該檔出差人員按性別劃分逢奇數的,允許單人住一個標準間,並允許1人按上一檔限額內報銷住宿費。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超過標準部分自理。

  2、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或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地方,按省內出差到各縣(市)住宿費開支標準限額內憑據報銷。

  3、省內出差到各縣(市) 住宿費按下列標準限額內憑據報銷:

  (1)院級正職及正高級職務人員住宿費,每人每天上限為300元。

  (2)院級副職和副高五級以上及相當技術職務人員住宿費,每人每天上限為240元。

  (3)部門正職和副高職務人員以及相當技術職務人員住宿費,每人每天上限為200元。

  (4)部門副職和中級職務人員以及相當技術職務人員住宿費,每人每天上限為150元。該檔人員出差按性別劃分逢奇數的,允許一人按上一檔限額內報銷住宿費。

  (5)其餘人員住宿費每人每天上限為100元。該檔人員出差按性別劃分逢奇數的,允許一人不超過200元限額內報銷住宿費。

  4、出差到省會城市和副省級以上城市住宿費可適當上浮,控制在20%以內。

  5、有內部賓館、招待所的單位,出差人員應入住內部賓館、招待所,住宿費在規定限額的80%內憑據報銷。

  6、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發票的,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四、伙食補助費

  1、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福安市內各鄉鎮4元,**市內各縣市10元,**市外省內16元,省外20元,特區30元(按實際住宿天數,在途期間按一般地區標準)。

  2、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住勤期間不實行伙食補助費包幹辦法,每人每天在包干額以內憑交納伙食費收據據實報銷。

  3、駕駛員出差伙食補助在以上各項補助標準基礎上分別增加補貼費2元。

  4、夜間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統艙)超過6小時的,加發一天伙食補助費。

  5、帶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或實(見)習的伙食補助費按以上標準執行。

  6、到福安轄區外出差當日往返無住宿的,按出差地的伙食補助標準1.5倍計算。

  五、市內交通費

  1、出差人員市內交通費可選擇報銷按公交車費或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干。包干標準:設區市每人每天10元,各縣(市)(不含福安市)每人每天6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支出,不再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

  2、下列情況不實行市內交通費包幹辦法:

  (1)各種帶隊社會實踐、實(見)習、工作鍛煉和支援等在住地期間;

  (2)帶車參加會議期間,各種培訓期間;

  (3)自帶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

  (4)經批准同意已報出差目的地車站到住地(辦事地、報到地)的出租車電子票據;

  (5)到鄉鎮期間。

  六、參加會議培訓等的差旅費

  1、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由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會議主辦單位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任何費用,參會人員也不得回單位報銷會議期間的任何費用。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2、參加業務、調查、學術研討等,主辦單位有統一收取會務費的,會議期間不得報伙食補助費。

  3、會議不統一安排食宿又沒有收取任何費用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按本規定報銷。

  4、公派(縣市、鄉鎮)掛職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的補貼,上級有規定的按上級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月不超過300元標準補助。

  5、受上級或學院委派參加各類業務培訓、進修等學習、下企業(基層單位、社區)等實踐,按學院《教職工進修培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特殊情況的差旅費

  1、探親待遇按上級和學院有關規定執行,差旅費不得跨年度報銷。

  2、調動和搬遷的差旅費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3、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4、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5、招生用車和自駕車的報銷另行規定。

  八、附  則

  1、本辦法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2、本辦法自公布之日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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