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離職及勞動關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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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離職及勞動關係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員工入職、離職及勞動關係管理制度
第一章 招募與配置
第一條 目的
為公司發展提供合格人員,充分體現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二條 職責
1.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員工的招聘、錄用手續,並進行人力需求調查及薪資調查工作,向總經辦報送分析報告;
2.各部門負責對應聘人員進行專業考核;
3.總經理負責簽署經考核合格者的求職表。
第三條 招聘原則
公司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全面評估的基礎上擇優錄用人才。
1. 迴避原則
1.1親戚朋友不能有直接上下級關係;
1.2同一部門同一地區人員分佈適宜,避免過分的老鄉關係和裙帶關係出現。
2. 不能錄用原則
2.1在集團各公司服務並解聘的(特別人員經總經理批准可錄用);
2.2未滿16周歲的人員;
2.3體檢不合格者;
2.4精神和心理不健康者;
2.5有違法犯罪行為正被公安機關通緝者。
第四條 招聘條件及招聘需求批准程序
1. 招聘類型
1.1新增崗位是指崗位空缺的補充將造成企業總體人數增加;
1.2補員是指空缺崗位的招聘不影響企業總體人數的構成。
2. 招聘條件
2.1公司擴大規模需增員時;
2.2公司組織結構調整需增加人員時;
2.3新項目組建或增加編製時;
2.4公司需儲備人才時;
2.5公司原有職位空缺需補員時;
2.6其他人力資源需求。
3. 招聘需求審批程序
3.1補員招聘:用人部門在人力資源部的協助下根據需求情況填寫《招聘申請表》,經用人部門負責人簽字申請,送總經辦審核屬實后,於每月25日前遞交人力資源部組織招聘。
3.2新增崗位招聘:用人部門負責人在《招聘申請表》上詳列新增原因、職責範圍和資歷要求,報總經辦組織崗位評估,報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核准同意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招聘;未通過核准的,由人力資源部反饋給申請部門。
4.招聘及錄用流程
人事行政部初試並篩選——部門主管複試——總經理審核——人事行政部通知試用——試用期結束合格者轉正
4.1招聘流程
4.1.1人力資源部自接到《招聘申請表》之日起,擬定當月招聘計劃,報總經辦審批后,組織招聘。一般崗位招聘周期為兩周-四周;個別崗位由人力資源部及用人部門視情況協商延長或縮短周期;
4.1.2應聘人員應聘時需填寫《應聘登記表》,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檢驗相關證件(如身份證、畢業證、健康證明等,從事技術工種的還需有技術等級證,且提供之證件必須為原件),並在《應聘程序記錄表》之“初試”欄內簽字確認,合格后,推薦給用人部門進行專業考核;
4.1.3考核后,用人部門在《應聘程序記錄表》之“複試意見”內簽字確認,並附上相關考核資料,合格者,交由人力資源部;
4.1.4總經理對考核合格人員進行面談,內容包括薪資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
4.1.5面談合格后,總經理告知人事行政部辦理試用手續,試用期為三個月。
4.2錄用流程
4.2.1錄用者辦理入職手續前,需向公司遞交體包頭市市級醫院進行的肝功能和肺部體檢報告一份。
4.2.2錄用者報到時須帶上個人證件(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畢業證、職業等級證、特殊崗位需有從業資格證件及免冠近期1寸彩色照片兩張)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維修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入職需提供原單位的《任職證明》。
4.2.3員工入職時應簽訂《員工試用期協議書》、部分崗位簽訂《擔保書》。
4.2.4領取員工工牌;錄考勤;領取工服。
4.2.5 人力資源部進行一天入廠培訓,接受公司文化、規章制度、安全生產、崗位相關知識等培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人力資源部送部門進行崗位培訓。
4.2.6到崗參加上崗培訓, 由部門負責安排,培訓時間為七天;內容為崗位工作程序、崗位相關技能等。培訓結束后,由人力資源部進行培訓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進入部門工作;由總經辦經理進行培訓跟蹤及督導工作。
4.2.7新員工入廠七天內為適應期,因其技能及其它因素被辭退或離職者,公司不予計發報酬及其它經濟補償。
4.2.8錄用員工后,人力資源部應及時建立新的人事檔案,並將員工入職后的相關資料全部納入檔案中集中管理。
4.3轉正流程
4.3.1試用期結束前一周,人力資源部將該員工入職時部門填寫的《試用期員工考核表》發放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表現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填寫完整后交人力資源部;
4.3.2試用合格者,簽定正式勞動合同予以錄用,合同期限為壹年;不合格者,用人部門可根據情況延長試用期(最多延長三個月)或退回人力資源部;
4.3.3人力資源部視被退回員工基本情況可調換崗位另行試用或予以辭退。
第二章 員工離職
第一條 離職類型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2.按勞動關係終止原因把離職類別分為:終止勞動合同、自動離職、辭職、辭退和開除。
2.1勞動合同到期而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稱為終止勞動合同;
2.2試用期滿后員工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並經公司同意后離職稱為辭職;
2.3連續曠工三天或當月累計曠工一個星期以上稱為自動離職;
2.4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工作能力不足無法勝任公司工作安排的,公司提前通知其離職稱為辭退;
2.5凡違法犯罪、職業道德缺失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即令其離職稱為開除。
第二條 離職結算辦法
1. 終止勞動合同
自接到人力資源部通知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之日起,三日內辦理工作交接、工資等經濟結算手續;
2. 辭職
2.1按規定提前1個月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經批准離職前的工資照付。
2.2 30天內(試用期三天內)辦完離職手續,具體時間由人力資源部與部門商定。從遞交離職申請到公司批准離職之日必須服從公司之安排,否則按自動離職論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照價賠償。
2.3人力資源部同用人部門根據離職員工崗位之需及時安排(招聘)人員跟班,在一個月內完成交接手續,經主管確認交接手續完畢后,簽批辭職報告,辦理離職手續。
3. 自動離職
不作任何結算。
4. 辭退
按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結算。
5. 開除
不作任何結算。
第三條 離職結算程序
1.員工獲得離職通知后,持廠牌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程序記錄表》,經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資源部確定出勤天數及補助項目。后報總經理批准到財務部結帳。
2.凡離職員工,自通知之日起二天內辦完有關離廠手續,逾期不辦或有意拖延時間者按自動放棄結算論處,不給予補辦任何手續。
3.離職人員結算完畢后不準進入車間活動。
4.出納及會計離職時,自辭職報告上交之日起,工資暫停發放,由審計部門先行查賬,賬目清楚且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辦理結算手續。
5.業務人員離職須將客戶電話、資料等上交部門主管。
第四章 勞動關係
第一條 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為規範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加強公司及員工雙方的約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合同簽訂範圍: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員工。
2.合同期限:一年期。
3.合同解除
員工如有正當理由欲辭職,可以提前寫出書面辭職報告(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試用期滿后須提前30天),經部門主管/經理批准后,三日內到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
3.1.解僱:如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根據合同規定,公司可解僱該員工。
3.2.開除:如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製度,公司可予以開除。
3.3.解除合同:在合同期內由於特定原因,公司與員工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4.自然終止:在合同到期前十天,公司如通知員工不予續約,合同自到期之日起,自然終止。
4.違約賠償
4.1.對辭職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含未按規定的離職日起提前離職的)員工,將其未結算工資及其他應付款項作為違約賠償金。
4.2.對合同自然終止的員工,如不按時交接工作,故意拖延時間擬造成事實合同者,在合同到期之日均應勒令其離職。
4.3.對因嚴重違紀而開除的員工,公司將根據該員工違紀情節輕重或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情況向其索取賠償,賠償金額由公司據實訂立。
4.4.對批准離職的員工(含辭職、辭退、開除)須於規定的最後工作日起三日內到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不按規定日期辦理手續者,按自動離職處理。
5.合同管理
5.1.行政部將各部門簽訂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及合同期限統計后,抄送一份由各部門經理/主管保存。對合同到期的員工各部門主管應提前二十天進行考評,考評結果應在五日內告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審查后,決定該員工去留。並由行政部在合同到期前十日正式通知員工去留。
5.2.對擬與之續簽合同的員工,行政部應及時辦理新的勞動合同。
5.3.對不按上續程序辦理員工考評的主管而造成事實勞動合同關係的,應由該部門主管承擔經濟賠償並追究相關責任。
5.4.《員工勞動合同》由行政部保管,不經主管批准,一律不予借閱。
第二條 人事檔案管理
1.員工人事檔案收集和保存員工的各類人事資料,屬公司商業秘密,非檔案管理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閱覽。
2.員工人事檔案包括:①身份證複印件;②學歷證複印件;③健康證明;④技術職稱證複印件;⑤個人簡歷;⑥應聘登記表;⑦應聘程序記錄表;⑧面試考試題;⑨試用期間考核表,調薪表等。
3.員工人事檔案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新員工辦理完入廠手續后,開始建立該員工人事檔案。
4.在職員工檔案按部門或工號順序排列,由人力資源科統一保管,副主管級以上員工檔案由人事行政部保管。
5.員工離職后,人事檔案連同離職申請(決定)和離職程序記錄一同轉為離職人員檔案。
6.離職人員檔案由人事行政部統一保存。
離職人員檔案保存時間:
6.1主管級以上離職人員檔案保存期為3年。
6.2辭職人員檔案保存期為2年。
6.3解僱人員、自動離職人員、被開除人員檔案保存期為1年半。
滿保存期檔案經呈報總經理批准后統一銷毀。
7.查閱員工人事檔案需辦理查閱手續。
7.1查閱主管級以上級別(含副主管)員工人事檔案,需經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審查后報總經理批准。
7.2查閱一般員工人事檔案需經人事行政部負責人批准。
7.3借閱員工人事檔案時間不得超過1天。
第三條 保密制度
為了維護公司利益,確保公司商業、技術資料的安全和人事資料的保密可靠,制訂本制度。
1.公司檔案資料分一般資料和保密資料兩種,保密資料包括公司技術開發資料、市場資料、客戶資料、供應商及供貨資料、財務資料、人事資料,除此之外的資料為一般資料。
2.員工有義務和責任為公司保護一切保密資料的安全與保密,保證信息不外泄,資料不外流,具體規定如下:
2.1.未經部門經理和公司領導批准,任何人不準摘抄、複印任何保密資料,違者以違反工作紀律論;
2.2.收發、傳遞或經批准攜帶保密資料外出的,由經手人負責該資料的安全與保密,如發生泄密,以玩忽職守論;
2.3.掌握公司保密資料的員工,如經手人、保管人等,不允許在公司大範圍內談論所掌握的資料,更不允許對公司以外的無關人員,特別是公司競爭對手提及相關資料,如發生以上行為,將以泄密論處;
2.4.掌握公司保密資料,特別是技術及市場資料的員工,如與公司競爭對手勾結,竊取公司機密,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3.對前來公司訪問或服務的客戶或其他外來人員,前台接待員給予對方辦理來訪登記手續后,電話通知受訪人,由受訪人引導方可進入公司辦公區域。進入軟件技術開發區域,還必須事先徵得技術總監的批准。
4.本制度由各部門配合,互相監督執行,如發現公司機密已經或可能泄露,應及時報告公司相關領導,立即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四條 特殊崗位人員擔保規定
為加強特殊崗位人員管理,防患未然,經公司研究決定,對直接接觸公司財務及客戶資料的特殊崗位人員實行擔保管理。特殊崗位人員在公司服務期間的行為需請人擔保,違反規定造成公司損失,該特殊崗位人員及其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關規定如下:
1.擔保管理的崗位範圍:
需請人擔保的職位有:財務出納、司機。
2.擔保人範圍:
2.1.公司已滿試用期的在職人員,但兩人之間不得互相擔保;
2.2.集團內其它公司在職人員;
2.3.有包頭市戶口的非公司人員。
3.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人一經承諾對被擔保人提供擔保,即需對被擔保人在華銀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的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被擔保人個人行為損害公司利益,被擔保人擅自離開公司或其他原因無法(無能力)承擔相應責任時,該責任由擔保人承擔。
4.擔保手續的辦理
公司將提供擔保書格式,擔保書由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雙方簽字並存公司行政部(包頭市戶口非本公司人員擔保人需出具戶口簿及身份證原件查驗,並留複印件,附在擔保書後)。
5.擔保手續的變更
被擔保人正常離開公司,擔保關係自行終止。擔保人先於被擔保人離開公司,被擔保人需重新找合適人員擔保並辦理手續。擔保人或被擔保人要求終止擔保關係,需以書面形式通知行政部,同時被擔保人需重新找合適人員擔保並辦理手續。
第四章 附則
1.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編撰並解釋;
2.隨公司發展及要求變化,公司有權對內容進行調整;
3.自總經理簽字之日起執行。
4.附表:
《招聘申請表》
《應聘程序記錄表》
《員工試用期協議書》
《擔保書》
《試用期員工考核表》
《離職程序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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