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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公司客戶回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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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公司客戶回訪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地產公司客戶回訪制度

  一、目的

  為了讓客戶反映的問題進行跟蹤處理,提高客戶居住的滿意度,進一步提升xx地產的品牌,同時體現公司對客戶的重視與關注。

  二、形式

  2.1上門回訪(採訪)

  2.2電話回訪

  2.3信函回訪(公開信)

  三、類型

  3.1對業主意見徵詢的回訪,在徵詢過程中的意見進行收集。

  3.2在日常工作中遇到業主的投訴、上級單位轉呈投訴的回訪等。

  3.3在工作中對業主的建議或意見進行收集,整理,歸檔。

  3.4在管理處登記的客戶回訪記錄表收集回訪(需要管理處提供每半月提供登記表)對物業維修、服務、質量回訪,客戶的滿意度回訪。

  四、內容

  4.1上門回訪必須有客戶的簽名,電話回訪不作此項要求,需在回訪表中註明是工作人員。

  4.2在回訪過程中,如果客戶重複提出的意見、建議或投訴,事情不能馬上解決或暫時無法作出明確的答覆,應告知具體時間給予回復(重視客戶)。

  4.3對同一問題遇到多次投訴(指投訴者向不同部門反映相同的事件),客戶服務部應作記錄重點處理。

  4.4對客戶反映的問題做到"事事有迴音"回訪率達90%---100%。

  五、表格(附件)

  客戶服務部回訪記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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