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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區國稅局廉政預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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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區國稅局廉政預警制度 標籤:廉政準則 三項制度

  xx市xx區國稅局廉政預警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敗工作方針,防範和減少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的發生,促進區局國稅人員廉潔從政,規範執法,確保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稅收方針政策和廉政勤政制度的在區局正確貫徹執行,依據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稅收工作中心,通過全面的預警機制,強化廉政勤政教育,健全監督制約制度,實施有力管理監督,促進行政管理權和稅收執法權科學、規範、廉潔運行,為全面完成區局各項工作任務的提供堅強政治保證。   第三條 廉政預警制度的實施堅持主動全面、保障有效有力的原則。   第四條    廉政預警制度的實施在區局機關紀委統一領導下進行,具體工作由紀檢監察部門協調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同時,區局對各單位落實廉政預警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廉政預警制度的實施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採取區局對機關科室、稅務所,下管一級的辦法,多頭預警,層層保障。必要時,區局也可直接對基層單位實施廉政預警。對個人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區局重點對各單位領導班子,特別是一把手實施預警。       廉政預警的途徑和內容         第六條 實施廉政預警通過以下途徑發現:    (一)人民來信來訪反映的;    (二)特邀監察員、行風監督員等反映的;    (三)地方糾風辦、行風熱線等相關部門移送的;    (四)其他發現情形。   第七條 發生下列事件應實施預警:      (一)單位或所屬人員有可能發生違法違紀以及重大違規行為或已經發生,需今後防範制止的;   (二)單位或所屬人員出現了不良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三)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稅收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大決策等貫徹執行中,易於出現重大偏差失誤或不廉違規行為;   (四)即將或正在實施大型基礎建設、人事任免調整、大宗物品採購等重大涉及人、財、物行為;      (五)區局機關紀委認為需要啟動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實施廉政預警應着眼防範,結合具體實際,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直接行使“兩權”的單位或個人,告知其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稅收方針政策和廉政制度等規定,並要求組織學習貫徹;   (二)依據廉政談話制度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廉政談話;   (三)開展針對性的全員學習教育;   (四)建立健全權力行使中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並加強組織上的管理和監督;   (五)落實報告制度,定期彙報預警事件的工作開展及廉政勤政情況;   (六)進行事中、事後的稅收執法檢查或監察;   (七)需採取的其他可行措施。         廉政預警的實施      第九條 廉政預警實施程序:       (一)啟動預警機制。區局監察部門應協同各職能部門,積極了解“兩權”運行情況,需啟動預警機制加以防範的,應立即向機關紀委彙報情況,實施廉政預警,防範制止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的發生。發生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事件時,一般由監察部門填制《廉政預警啟動表》,經區局機關紀委審核同意后啟動;機關紀委未啟動,單位自行發現本單位確有應啟動預警機制的事件時,應立即向區局機關紀委彙報情況,填制《啟動表》並經審核同意后啟動。啟動表應註明被啟動單位、啟動事件、啟動原因、採取的措施以及實施要求等內容。    (二)實施預警措施。預警機制啟動后,被啟動單位應嚴格落實《啟動表》註明的各項措施,由區局監察部門監督實施。依據規定需上級實施的廉政談話、執法監察等,由區局監察部門進行。    (三)反饋落實情況。廉政預警措施實施結束后,實施單位應將實施過程、結果及下步工作打算等情況記入《廉政預警措施實施情況反饋表》,及時報送監察部門備案。監察部門應及時將廉政預警制度落實情況向區局機關紀委彙報。   第十條    為加強對各級領導班子的監督力度,實行廉政情況報告制度。每年年初,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應將上年度個人廉潔自律情況書面報告區局機關紀委,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附 則      第十一條    實施廉政預警制度不力,致使單位或所屬人員發生了違規違紀行為,除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依據事實,追究廉政預警制度實施人員相關責任。同時,依據《XX省國稅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目標管理辦法》的規定,追究單位相關領導的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由XX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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