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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分局廉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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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分局廉政制度 標籤:廉政準則 三項制度

  廉政制度

  為了規範分局工作人員的行為,進一步推動地稅系統廉政建設,根據縣局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及市、縣局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各組人員要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不準收人情稅、關係稅;不準收稅不開票;不準越權擅自減免稅款和滯納金。

  二、嚴禁接受可能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各組工作人員一律不準接受納稅戶的宴請;不準參加納稅人邀請的營業性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三、嚴禁接受或索取不正當收入。不準接受或索取納稅戶的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等;不準利用職權向納稅人低價購買商品;不準向納稅人賒欠、借錢、借物;不準到納稅戶中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四、嚴禁參與經商牟利。一律不準從事有償的中介活動;不準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不準參與投資入股分紅;不準利用職權為家屬、親戚及他人的有關納稅事項說情。

  五、嚴禁參與賭博。全體幹部職工不準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對在執行公務活動中參與納稅戶賭博的,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六、自覺遵守黨紀政紀,爭做遵紀守法模範,嚴禁行兇鬥毆、酗酒鬧事及違法亂紀和有損分局形象的行為,若有違反,按有關規定處理。

  對違反以上行為者,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人員違法違紀征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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