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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合同專用章使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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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合同專用章使用規定

  為加強學院經濟合同的統一管理,維護學院的整體利益,規範學院對外經濟活動,現就使用“瀋陽職業技術學院合同專用章”有關事宜,作如下規定:

  一、瀋陽“職業技術學院合同專用章”從2006年7月1日起啟用,由資產經營管理中心代表學院負責用印及管理。

  二、學院各有關部門凡須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均須到資產經營管理中心統一履行立項登記,領取印鑒審批表,履行用印手續,否則不予驗收報帳。

  三、“合同專用章”的用印範圍

  (一)政府採購項目

  1、貨物類(A01——A99)單項一萬元或批量採購預算金額五萬元以上,如:土地、建築物、一般設備、辦公設備、家具備品、辦公耗用品、建築裝飾材料、物資專用設備、交通工具等各類物品。

  2、工程類(B01——B99)預算金額十萬元以上,如:建築物及道路建設、供(水、電、熱、氣)、環保綠化、修繕、裝飾工程、網絡工程等其它工程。

  3、服務類(C01——C99)預算金額一萬元以上(不包括統一招標實施公務車保險、維修;公務印刷及各類會議),如:印刷品、出版物、專業諮詢、工程監理、工程設計、軟件開發、各類設備建築物及其它維修、房屋及場地設備租賃、物業管理及大型國內外會議培訓等政府採購目錄中規定的各類項目。

  (二)非政府採購項目的經濟合同

  指除政府採購項目規定的控制額度以外的採購項目和其它經濟合同。

  四、用印按《瀋陽職業技術學院資產管理辦法》、《職業技術學院儀器設備管理暫行條例》和《職業技術學院招標管理暫行條例》等文件規定審批權限執行。凡未履行審批手續的經濟合同、採購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印,凡經濟合同、採購合同不得使用瀋陽職業技術學院公章。

  五、各部門在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時,凡因違反規定給學院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及部門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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