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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3c”認證標誌使用和管理的有關規定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pp958

  為了加強對“3C”認證標誌的準確使用及有效管理,特制訂有關規定如下:

  一、“3C”認證標誌的使用範圍:

  公司獲得認證的產品(見03-021技術通知單),使用國家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

  二、“3C”認證標誌的管理

  1.“3C”認證標誌的購置,由生產製造部按生產計劃向質量管理部報缺,質量管理部按規定到國家指定的機構購置認證標誌標籤。

  2.“3C”認證標誌購進后,按貴重物資管理辦法由質量管理部指定專人驗收登賬,然後入銀庫保管。

  3.“3C”認證標誌必須與產品合格證同時領用和使用,由生產車間填寫領料單(必須註明用途、數量、規格,),經產品質量檢驗員校核,報質量管理部負責人簽字后辦理領用手續,並在台帳上簽字。

  4.產品檢驗員在產品例行檢驗合格后,將認證標誌交包裝人員,並監督其加施在規定位置上。

  5.質量管理部對每批“3C”認證標誌的簽發、使用必須如實做好記錄、建立台帳,產品入庫數量與標誌領用數量按批次必須相符,並按規定存檔。

  6.凡由協作單位加工的產品總成件,由本公司產品檢驗員例行檢驗合格后發放“3C”認證標誌,並現場監督其加施在規定位置上。

  三、違規的處罰

  1.對標誌的保存、領用及使用不得有遺失或遺留張貼,否則對責任部門或責任人按100元/張給予扣罰。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認證標誌,一經發現,給予扣罰50000萬元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則追究法律責任。

  3.未經批准而擅自領用認證標誌的個人、部門,一經發現,給予罰款3000元/次的處罰,並扣所在部門當月經濟責任制考核分30分;情節嚴重給予警告、記過、開除或辭退的處理。

  4.凡違規后受處罰個人或部門,均由質量管理部提出處罰意見報公司主要領導審批后執行。

  四、本規定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后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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