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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殘聯機關汽車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手機:M版  分類:規章制度  編輯:小景

  為加強市殘聯機關(以下簡稱會機關)汽車使用與管理,充分發揮汽車在公務活動中的作用,保證會領導及時、準確的參與社會公務活動 ,經會黨組、理事會研究,現對會機關汽車使用與管理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車輛使用原則 1、機關兩台小車、一檯面包車統一由辦公室管理和調度。 2、機關小車保證現任會黨組成員全面履行公務,促進會機關公務活動正常運轉,特殊情況由辦公室掌握。 3、會機關在職縣級非領導用車按市委組織部[2002]27號文件規定執行,離崗退養人員用車,按照市裡有關車輛管理規定執行。 4、機關幹部原則上不得用車,特殊情況用車,城區內由辦公室批准,長途用車由分管領導批准並由辦公室安排。 二、車輛調度規定 1、對現任會領導用車,辦公室應充分保證正常工作需要,確保會機關現任領導正常工作的開展。 2、對會機關非現任領導用車,一般情況下,用車人員應提前一天向辦公室預訂,並說明用車的事由、去向、起止時間,辦公室按照先急后緩、先主后次、先遠后近的原則安排使用。 3、節假日(合雙休日)原則上不派車。現任領導用車,按正常工作需要安排。對非責任領導用車,市內經辦公室批准安排,市外由分管領導審批並由辦公室安排。 三、車輛補助費規定 1、司機憑汽車調度和《出車通知單》或相關證明手續,由辦公室審核后報銷出車過路費、過橋費等費用。 2、司機領取出車補助費,由會辦公室審核后予以辦理。 四、車輛管理 1、汽車實行入庫管理。凡工作日、休息日、節假日一律停放車庫內,司機不得私自開車外出或在外停留,無權將小車擅自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確保汽車安全。否則,由此發生事故均由司機承擔。 2、未經辦公室派遣或會領導同意而擅自出車,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及一切後果由司機自負,單位不承擔任何經濟及連帶責任。 3、汽車實行選點維修。維修方案經辦公室審核後方可維修。購買車輛配件,採取以舊換新辦法,經辦公室審核後方可購買。車輛維修和更新配件一次性開支超過500元的經分管領導批准;一次性開支超過1000元以上的,經理事長批准;一次性開支超過2000元以上的經理事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否則不予報銷相關費用。 4、汽車用油實行計劃管理、里程定量考核辦法,分期購買,節約使用。每季度由辦公室張榜公布里程考核結果,接受職工監督。 5、司機要模範遵守職業道德,愛護車輛,注重行車安全,嚴禁酒後開車或違規開車。 6、司機要服從調度,遵紀守法,禁止利用公車為個人謀私利。司機遇特殊情況不能出車,應事先說明,方便調度協調。 7、司機應保持車容整潔,乾淨衛生。保持良好精神狀態,隨時出車,勤勤懇懇,任勞會怨,圓滿完成每次出車任務。 五、其它 1、辦公室要嚴格按規定做好汽車調度與管理工作,確保會領導用車需要,不得以權謀私。 2、過去有關汽車調度、使用與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3、本規定由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4、本規定從2005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 方明 20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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