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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淵源辨

手機:M版  分類:公眾演講  編輯:小景

  同姓為婚,華夏族早在周代已成禁例。《禮記 ·

  大傳》云:"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于下,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此制自周以降,歷代相承。於是"男女辨姓",

  "娶妻不娶同姓"遂成為婚姻的基本原則,禮設軌儀,律懸厲禁,倘有乖違,不特有虧名教,且將治之以刑。但同姓為婚之禁,於北方游牧民族卻一直未能形成定規。孝文帝於太和七年(483年)詔曰:"淳風行於上古,禮化用乎近葉。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絕同姓之娶。斯皆教隨時設,治因事改者也。皇運初基,中原未混,撥亂經綸,日不暇給,古風遺朴,未遑厘改,后遂因循,迄茲莫變。朕屬百年之期,當后仁之政,思易質舊,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絕之,有犯以不道論。"(38)這說明拓跋鮮卑部族同姓為婚的"古風遺俗",在北魏延續了近百年之久!

  另外,北魏律的一些佚文,也帶有游牧部族傳統習慣的鮮明烙印。諸如"為蠱毒者,男女皆斬,而焚其家";"巫蠱者,負l羊抱犬沉諸淵";"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畿內民(服刑),富者燒炭于山,貧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於人,守苑囿";"拷訊不逾四十九"等等。(39)

  總而言之,儘管拓跋鮮卑的民族傳統習慣,隨着拓跋部族的封建化(漢化)而逐漸失去了昔日的魅力,但仍依賴其深厚的社會基礎,植根於北魏社會的方方面面,使北魏律始終表現出封建法和民族習慣法的二元制特色。

  三

  關於北魏律對華夏王朝封建法律的承襲問題。

  在這個問題上,筆者主張"多源說"。這是由魏晉南北朝時期大分裂、大動蕩的歷史環境所決定的。自東漢末年以來的軍閥大混戰,以魏蜀吳三國鼎立局面的形成而暫告一段落;此後出現的西晉的短暫統一,很快被皇室內訌的"八王之亂"所葬送;中國北方又陷入了"五胡十六國"軍閥割據的漫漫長夜,直到鮮卑拓跋部族入主中原,建立北魏,才基本結束了北方的割據紛亂狀態。北魏政權對於華夏曆代封建王朝不存在"蟬聯交代"的直接承襲關係;當它以"外來者"的身份從遙遠的邊塞入主中原時,源遠流長而曾繁盛一時的華夏文明,在中國北方因長期的戰亂而遭到毀滅性的破壞,已被弄得支離破碎。在沒有"現成模式"可以照搬的情況下,北魏立法建制可資借鑒的"樣本"有着很大的選擇餘地。因此,北魏律對於自漢以降華夏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可能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承襲關係。目前學術界流行的"漢律說"、"晉律說"等單源說,雖然從不同的角度勾畫了北魏律淵源的某些方面,但它們僅持一端,認定北魏律僅出自漢律或晉律一源,顯然失於偏頗。如前所述,北魏律定型於孝文帝太和年間,《正始律》則是其完備的形態。而《太和律》是孝文帝時期"太和改制"的一項重大成果。太和改製作為中國歷史上屈指可數的成功的改革範例之一,是兩漢魏晉以來,北方各民族陸續進入中原后民族鬥爭和民族融合的一次總結。它推動了少數民族異質文化與中原漢族傳統文化的融匯和交流,促進了封建經濟、政治、法律和文化的發展。《太和律》正是民族大融合的產物,因而必然涵括多種法文化的因子,而呈現出多元化的特色。正如陳寅恪先生所論:"元魏刑律實綜匯中原士族僅傳之漢學,及永嘉亂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發展之漢魏晉文化,並加以江左所承西晉以來之律學,此誠可謂集當日之大成者"(40)。此論雖然頗為確當,但卻語焉未詳,失之於籠統,有待進一步提出佐證。

  (一)中原士族僅傳之漢法文化,是北魏律的淵源之一

  以少數民族為主體建立起來的北魏王朝,歷來被封建史家視為非正統的"僭偽"政權。鮮卑拓跋部之所以能夠從一個落後的塞外游牧部族,成為統一中國北方達一個多世紀的統治者,除依賴其驃悍的"控弦騎士"的赫赫武功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他們能夠廣攬各族賢德智能之士,效法有着悠久歷史的華夏文明,善於把拓跋部族勇於創新的進取精神與漢族先進文化結合起來,兼收並蓄,廣采博取,創立了具有多元特色的政治、經濟、法律、軍事等各項制度,以適應當時中國北方胡漢各族雜居的社會環境,促進民族融合。在法制建設上,正由於北魏統治者集漢以來歷代封建立法和司法經驗之大成,結合拓跋鮮卑傳統習慣法中適用的內容,才取得了南北朝各國所不及的輝煌成就。

  在我國封建時代,皇帝雖掌握着最高立法權,但宥於學識和精力,舉凡重要立法,尤其是制定律典,無不依賴於具體主持人和修律者。如《天興律》由崔玄伯"總而裁之";《神

  律》由崔浩主持修定;《正平律》由游雅、胡方回執筆;太和修律,孝文帝處處徵求李沖意見;《正始律》則以劉芳"為大議之主,其中損益,多芳意也",(41)等等。皇帝只是行使最後裁決權。

  魏晉南北朝時期,"戰爭相尋,干戈是務",戰亂連年不斷。包括歷代法制資料在內的圖書典籍,或毀於戰火,或散落民間。北魏從塞外入主中原時,官府所藏史籍寥寥無幾,以致孝文帝遷都洛陽后,還不得不"借書於(南)齊",(42)以充實皇家典藏。在文化傳播和信息交流極不發達的時代,在可資參閱的資料極其有限的情況下,修律立法者個人的文化素養和法律知識,必然對其所參與制訂的法律有着重大影響。而他們的文化素養和法律知識,又必然與其家世背景和個人閱歷密切相關。以北魏前期修律立法的主要決策人崔玄伯、崔浩父子為例。崔玄伯乃三國曹魏司空崔林六世孫,熟知漢朝統治經驗。史載道武帝經常向他請教"王者制度,治世之則",並"曾引玄伯講《漢書》"。而崔玄伯則常常援引漢代的歷史經驗,向皇帝提出決策意見。例如,他曾以漢高祖嫁魯元公主與匈奴的故事,建議道武帝也對北魏周邊各部族首領採取和親睦鄰政策;太宗明元帝時,他又引秦漢之制對一起大赦事件提出諮詢意見:"王者治天下,以安民為本,何能顧小曲直也。譬琴瑟不調,必改而更張;法度不平,亦須盪而更制。夫赦雖非正道,而可以權行,自秦漢以來,莫不相踵。"(43)其子崔浩自幼"博覽經史",及襲乃父爵位后,"朝廷禮儀,優文策詔,軍國書記,盡關於浩","常自比張良";(44)他對漢律頗有研究,曾作《漢律序》。(45)以崔氏父子這樣的出身漢以來的名門望族,書香世家的人主持立法修律,必然為北魏律帶來漢律的影響。

  實際上,在僅存的北魏律佚文中,有的顯然直接源自漢律。例如,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445年)詔:"諸有疑獄,皆付中書,以經義量決";(46)《魏書》還錄有仿效漢法,以"春秋之義"審決的疑難案例。《九朝律考

  ·後魏律考序》認為,此"略如漢之《春秋》決獄,江左無是也。"又如,北魏律設有不道罪。孝文帝太和七年(483年)禁止同姓為婚的詔令規定:"有犯以不道論";皇族元願平因"志行輕疏,每乖憲典",甚至"強姦妻妹於妻母之側",被御史中丞侯剛"案以不道,處死,絞刑"(47);定州刺史許宗之借故殺人,反而誣告死者"謗訕朝政"。案發後,有司"以宗之腹心近臣,出居方伯,不能宣揚本朝,盡心綏導,而侵損齊民,枉殺良善,妄列無辜,上塵朝廷,誣詐不道,理合極刑"。(48)《九朝律考》卷五《後魏律考下》評曰:"按漢律,不道無正法,最易比附,以不道伏誅者,無慮數十百人,俱見《漢書》各紀傳。魏晉以來,漸革此弊。元魏定律,多沿漢制,此亦其一端也。"

  再如,漢律規定有旨在孤立、打擊農民起義軍的"通行飲食罪"(49)和"監臨部主見知故縱罪"。(50)而北魏因445年爆發了聲勢浩大的蓋吳起義,太武帝為撲滅此次起義而費盡心機於正平元年(451年)修訂律令時,特增設"故縱、通情、止舍之法",以加重地方官鎮壓"賊盜"的法律責任。此法未見於魏晉律,應是北魏根據當時形勢的需要直接取法漢律制定的。

  此外,北魏司法因受拓跋鮮卑民族習慣的影響,常常"行刑犯時",以至"京師及四方斷獄報重,常竟季冬",與儒家"順時行刑"、"春生秋殺"的學說相違背。直到太和年間,中原名儒李彪才向孝文帝建議,明確提出仿行漢代"秋冬行刑"制度:"誠宜遠稽周典,近采漢制,天下斷獄,起自初秋,盡於孟冬,不於三統之春,行斬絞之刑"等等。(51)由此可見,北魏立法建制深受漢律的影響。中原士族薪燼火傳之漢學,在吸取了拓跋鮮卑傳統文化的營養后,更加發揚光大,顯現出旺盛的生命力。漢律是北魏律的淵源之一,但不是其唯一的淵源。

  (二)北魏立法亦有取法晉律之處

  晉律作為魏晉南北朝時期立法建制的重要成果,是這個時期唯一通行於全國的律典,必然對後世立法包括北魏律產生一定的影響。據程樹德《九朝律考》考證,北魏《正始律》與西晉《泰始律》的篇目均為20篇,其中有刑名、法例、宮衛、違制、戶律、廄牧、擅興、賊律、盜律、系訊、詐偽、雜律、斷獄、請賕、告劾、關市、水火等17篇篇名與晉律相同;(52)在不同的三篇中,仍有兩篇出自晉律:北魏"捕亡律"是由晉"捕律"和"毀亡律"合併而成,(53)"斗律"則是從晉"系訊律"中分出。(54)此外,從北魏律的一些佚文也可以找到與晉律的某種聯繫。晉律出自賈充、劉頌、張斐、杜預等儒學大家之手,比較充分地貫穿了禮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是我國封建社會第一部禮法結合的典型的儒家化律典。例如,晉律引《儀禮》"喪服禮"入律,"峻禮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55)創立所謂"五服制罪法"。即以確定親屬範圍和劃分親等的"五服"之制,作為親屬相犯行為定罪量刑的標準。北魏沿襲此制,如其"盜律"規定:"按律:賣子一歲刑,(賣)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賣周親及妾與子婦者流"等。(56)由此可以認定,晉律是北魏律的淵源之一,但不可能是唯一的淵源。誠如陳寅恪先生所論:"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大族創建晉室,統制中國,其所制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既為南朝歷代所因襲,北魏改律,復採用之,輾轉嬗蛻,經由(北)齊隋,以至於唐,實為華夏刑律不祧之正統。"(57)

  (三)北魏律淵源亦含有"江左律學因子"

  南北朝時期,北方和南方政權雖然處於分治狀態,但經濟、文化的交流卻始終沒有中斷過。北魏統一北方后,曾與南方的東晉、宋、齊、梁政權長期並存。尤其是孝文帝改革后,北魏進入了其繁榮興盛的時期,時人所著之《洛陽伽藍記》稱:"於時國家殷富,庫藏盈溢,錢絹露積於廊者,不可較數"(卷四);都城洛陽成為北方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也是南朝人欣慕嚮往之地。如當時南梁官員陳慶之到洛陽后,就曾大發感慨:"自晉宋以來,號洛陽為荒土,此中謂長江以北,儘是夷狄。昨至洛陽,始知衣冠士族,並在中原。禮儀富盛,人物殷阜,目所不識,口不能傳。所謂帝京翼翼,四方之則。如登泰山者卑培,涉江海者小湘沅。"(58)在此國富民康的形勢下,北魏採取了睦鄰友好的對外政策,和平共處更成為南北關係的主流。自太和六年(481年)北魏與南齊發生邊境衝突后,直到太和十八年(494年)趁南齊宮廷內訌之機挑起戰事,其間十多年相安無事。

  南北朝經濟、文化交流的頻繁,使南朝的典章制度得以透過各種途徑對北魏立法建制產生影響。特別是熟悉南朝制度的人士投奔北魏,參與或主持修律立法活動,直接為北魏律注入了新的成分。如江左人士王肅,世代為東晉南朝顯宦,永明十一年(即太和十七年,493年),其父被齊武帝所殺,遂入北魏,受到孝文帝的禮遇和器重,並委以修訂典章制度的大任。據《北史·

  王肅傳》載:北魏"朝儀國典,咸自肅出。"而且,王肅所定製度,多以自己所熟知的南朝制度為藍本。正如《南齊書 ·

  魏虜傳》所說:"王肅為虜制官品百司,皆如中國。"至於王肅是否參與北魏律典的修訂,史無明文。他死於景明二年(501年),仕北魏僅8年。其間未見北魏有重大立法活動。不過,倘若他不在38歲時驟然去世,以其地位和學識,完全可能參與,甚至主持三年後的正始修律。我國古代禮法本為混通之學,稽諸《魏書》,北魏主要修律者如鄧淵、崔玄伯、崔浩、李沖、常景等人,都同時參與修訂禮儀朝典。與王肅同時在孝文帝和宣武帝時期參與議定禮儀的原南朝人士劉芳,後來就是正始修律的主持人。既然王肅為北魏定"官品百司"而"皆如中國",則劉芳為《正始律》注入"江左因子",當是符合邏輯的。事實上,《正始律》確為北魏諸律中儒家化色彩最為鮮明的律典。這不僅是北魏統治者長期推行漢化改革的結果,也與王肅、劉芳等江左人士為其帶來南朝歷代相承的、自魏晉以來法律儒家化傳統的影響密切相關。

  綜合上述,在南北朝民族大融合的歷史潮流中,北魏攬胡漢各族精英於一朝,集華夏八百年封建立法建制之大成,薈萃以拓跋鮮卑為主的北方各少數民族風俗習慣之精華,廣采博收,取精用宏,創立了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中國封建法制發展史上居於承上啟下的重要地位。

  (1) 程樹德《九朝律考 · 後魏律考序》

  (2)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

  (3)主張漢律說的學者頗多。如程樹德《九朝律考》(商務印書館1925年版):"考元魏大率承用漢律,不盡襲魏晉之制"。陳顧遠《中國法制史》(商務印書館1934年版):"北朝為律雖非魏晉之舊,而北魏律依然源出漢律";"北魏乘五胡之亂,據有中原,修律改制,雖亦求源於漢,但不直接效法魏晉,遂立”北支”一系,隋唐承之,迄於明清,多守舊制";"北魏別於南朝,遠宗漢律,更立新制"。楊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認為,"由於南北朝統治集團的對立,南朝既襲用《晉律》,北朝就不能不以《漢律》作為標榜";在該書所列封建法律沿革表中,將北魏律與曹魏律並列為漢律的直接繼承者。

  (4)如劉俊文《唐律淵源辨》(載《歷史研究》1985年第6期)一文認為,程樹德、楊廷福的"漢律說"是不正確的,"後魏律源出晉律"。

  (5)三源指漢律、魏晉律、南朝前期宋、齊律。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元魏之律彙集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於一爐而冶之。"

  (6)劉俊文《唐律淵源辨》:"後魏律的定本是宣武帝正始元年袁x、常景、劉芳等人所修"永作通制"的《正始律》二十篇,而《神律》和《正平律》則只是定本產生前頻繁頒布的眾多未定本之一。探討後魏律之源應以《正始律》二十篇為依據。"

  (7)《漢書·杜周傳》

  (8)《魏書·刑罰志》

  (9)《魏書·世祖紀》

  (10)引自《魏書·刑罰志》。北魏律中的"門誅"是指誅其同籍,輕於"族誅"。《魏書·

  高祖紀》載有孝文帝的詔令:"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門,門誅止身",以縮小株連範圍。而"刑"則是指除死刑以外的刑罰,包括宮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等。

  (11)(12)(13)《魏書·刑罰志》

  (14)《魏書·彭城王(元勰)傳》:"議定律令,勰於高陽王雍、八座、朝士有才學者五日一集,參議軌制應否之宜";楊f之《洛陽伽藍記》卷一:"太和十九年,(常景)為高祖所器,拔為律學博士,刑法疑獄,多訪於景。正始初,詔刊律令,永作通式。敕景共治書侍御史高僧裕(倬)、羽林監王元龜、尚書郎祖瑩、員外散騎侍郎李琰之、等撰集其事。……景討正科條,商榷古今,甚有倫序,見行於世,今律二十篇是也";稽諸《魏書》,參與修律者還有中書令劉芳、尚書令源懷、河南尹李憲、將作大匠李韶等。

  (15)(16)《魏書·刑罰志》

  (17)《金史·世紀》

  (18)晁補之《雞肋集·上皇帝論北事書》

  (19)例如,家族內部發生的人命案,被認為是性質嚴重的犯罪,一般須以令其自殺的方式抵命。但如果被害者理上有虧,或死者留有遺囑,要求不予追究,而由"德古"(家族中德高望重者)調解改賠命價者,分三種情況處理:誤殺,賠50錠銀子;因酒醉等原因殺人者賠80錠以上銀子;挾嫌報復殺人者要賠償一千錠以上銀子。若黑彝(貴族)無故殺害或施加凌辱,致所屬曲諾(百姓)死亡的,得分不同情況賠命價17錠、12錠和10錠銀子。若死者系男子,應賠其父家及舅家各一份;若死者系女子,則應賠其父家、舅家、丈夫家各一份。(引自楊懷英主編《涼山彝族奴隸社會法律制度研究》)

  (20)《魏書·世祖紀上》

  (21)(22)(27)《魏書·官氏志》

  (23)《魏書·

  官氏志》:"至獻帝時,七分國人,使諸兄弟各攝領之,乃分其氏"為紇骨、普、拓跋、達奚、伊婁、丘敦、侯七姓,加上帝室為八姓(部)。故《隋書·

  經籍志》有關於拓跋部族"八姓十氏,咸出帝族"的記載。

  (24)《魏書·

  官氏志》載:"建國二年,初置左右近侍之職,無常員,或至百數,侍值禁中,傳宣詔命。皆取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儀貌端嚴,機辯才幹者應選。"

  (25)如《魏書· 尉古真傳附尉諾傳》:代人尉諾"少侍太祖……從討姚平,還拜國部大人"。

  (26)《魏書·太祖紀》:天賜三年,"發八部人(民)自五百里內繕修都城"。

  (28)據《晉書· 職官志》: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馬、大將軍合稱八公。

  (29)九品之內,每品分正、從,自第四品以下,正從品又分別加設"上階",共計三十級。

  (30)《魏書 ·

  刑罰志》;另據《北魏三都大官考》一文(載《中華文史論叢》1983年第一輯)統計,北魏三都大官共52人,其中皇子皇孫19人,其餘多為諸王和因戰功敕封的公、侯爵貴族,以政績卓著任職者僅二、三人。

  (31)參見嚴耀中:《北魏前期的政治制度》第六章。

  (32)《魏書·唐和傳》

  (33)《北史·魏文成五王傳》

  (34)《魏書·張蒲傳》

  (35)《魏書·長孫嵩傳》

  (36)(37)(38)《魏書刑罰志》

  (39)《魏書刑罰志》

  (40)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

  (41)《魏書·劉芳傳》

  (42)《隋書·經籍志》

  (43)均見《魏書·崔玄伯傳》

  (44)《魏書.崔浩傳》

  (45)見《史記·文帝紀》唐司馬貞《索隱》

  (46)《魏書·世祖紀》

  (47)《魏書·安定王休傳》

  (48)《魏書·許彥傳》

  (49)如《漢書·陳忠傳》:"至於通行飲食,罪至大辟。註:通行飲食,猶今律雲過致資給,與同罪也。"《史記·楊仆傳》:"誅通飲食,坐連諸郡,甚者數千人"等。

  (50)如《漢書·百官公卿表》:"膠西太守齊徐仁為少府,坐縱反者自殺";"左馮翊賈勝胡坐縱謀反者,棄市。"《晉書·刑法志》:"漢承秦制,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張湯、趙禹始作監臨部主見知故縱之例,其見知而故不舉劾,各與同罪,失不舉劾,各以贖論,其不知不見不坐"等。

  (51)《魏書·李彪傳》

  (52)在《唐律疏議》中有關於《北魏律》間接沿襲《晉律》篇目的記載:如卷一云:"晉於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宋、齊、梁、陳及後魏因而不改";卷七云:"衛禁律者,秦、漢及魏未有此篇。晉太宰賈充等酌漢魏之律,隨事增損,創製此篇,名為宮衛律。自宋洎於後周,此名並無所改";卷九云:"職制律者,起自於晉,名為違制律。爰自高齊,此名不改"。

  (53)《九朝律考》卷五據《唐律疏議》稱"至後魏名捕亡律,蓋合晉律之捕律、毀亡為一篇。"

  (54)《唐律疏議》卷二一:"至後魏太和年,分系訊律為斗律"

  (55)《晉書·刑法志》

  (56)《魏書·刑罰志》

  (57)《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

  (58)《洛陽伽藍記》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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