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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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關係協議書(一)
男方:李**
女方:何**
第三方:陳**(男方大嫂)
李志遠與何麗紅於**年9月開始同居,**年11月29日育一男孩李祖源。因雙方在性格等問題上未能協調,從**年6月分居至今。雙方同居時女方未達法定婚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后又因性格不合分居,沒有補辦結婚登記,依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解除同居關係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李志遠與何麗紅同意解除同居關係;
二、同居期間生育的男孩李祖源由李志遠撫養並承擔監護權及撫育費;
三、20**年11月以按揭購房方式向開發商購買的位於廈門市蓮前西路卧龍曉城商品房589號A梯801套房一套歸李志遠所有,應依按揭合同繳交的房產價款及辦理房產證件費用由李遠成承擔。
經男方家庭協商,對於女方應分得的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由男方家庭其他成員房產換給。具體操作:由男方大嫂陳琪美將位於廈禾路寶龍中心一期二號樓907室的套房贈與何麗紅,本協議簽定后陳琪美將該房產交由何麗紅掌管,並配合辦理房產變更手續;
四、李志遠經營生意發生的債權債務無論屬家庭還是其個人經營均由李志遠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何麗紅不享有債權及其它財產權利,也不承擔債務;
五、該協議簽定后,李志遠願意再付給何麗紅人民幣十萬元整,作為日後生活補助,並同意何麗紅在孩子寒暑假期間可帶小孩幾天;
六、三方要嚴格履行本協議的有關條款。男女兩方保證本協議業已清結雙方在同居期間的財產關係,除履行本協議所需之外,男女兩方保證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財產請求。
七、協議一經簽章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男方:
女方:
第三方:
解除同居關係協議書(二)
男方(甲方):漢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
女方(乙方):漢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
甲、乙方於自**年 月 日始以夫妻名義開始共同生活(未辦理婚姻登記),現因感情不和,無法共同生活,故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同居關係,並就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同居關係。
二、期間乙方經營管理(店名)一處,解除同居關係后仍由乙方繼續經營收益;甲方無權參與其經營並獲取收益。店內一應物品均歸乙方所有。
三、期間乙方從(出租人姓名)承租位於(出租房屋的地址)一處,用於經營,租期為 至 ,租金已交納,自本協議簽訂后該處出租屋的一切權利均歸乙方享有,與甲方沒有任何關係。
四、期間乙方從(出租人姓名)承租位於(出租房屋的地址)一處,用於日常生活居住,租期為 至 ,租金已交納,自本協議簽訂后該處出租屋的一切權利均歸甲方享有,與乙方沒有任何關係。本協議簽訂后,甲方應給予乙方兩個星期的時間準備搬遷事宜。
五、期間各自財產及財產收益各歸各有,各自債務自行償還。具體如下:
1、期間雙方合夥做生意所獲得的財產收益共計人民幣 元,按雙方當初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2、期間向外借款用於生意周轉的債務,共計人民幣 元,應由雙方共同償還,雙方各承擔一半。
3、期間向外借款用於甲方個人非共同生活所產生債務(如甲方的賭債及包養女人的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應由甲方獨自償還。其中,乙方已幫其償還人民幣 元,甲方應在簽訂該協議后一個星期內將該筆款項支付給乙方,否則甲方應自願承當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擾亂對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則應賠償對方人民幣 元(大寫)。
七、此協議簽訂后雙方及時將雙方已解除同居關係之事實向各自親朋、鄰里公示。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九、上述協議是由雙方慎重考慮、反覆協商后一致達成,內容真實無誤,雙方保證執行並對此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同居關係協議書(三)
甲方: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關係,現就財產分割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願解除同居關係,同時考慮到雙方已同居多年,甲方自願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元(大寫)作為乙方的生活費。
二、子女撫養條款:非婚生子女由女方撫養,由男方一次性給付生活費、教育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整,在簽訂本協議的當日一次性支付。若乙方及其親屬有虐待或者其它不利於子女成長的行為(達到嚴重程度)時,甲方有權變更監護權,同時乙方應支付給甲方¥: 元(大寫)作為賠償。
三、雙方共同財產的處理條款:
1、同居期間電腦、洗衣機、冰箱、電爐,現協商歸甲方所有。
2、同居期間甲(乙)方所購買的財產(如……等)歸甲(乙)方所有。
3、一方專有的物品如首飾、個人存款、房產等及各自生活用品歸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提出要求。
4、其它未列出的財產歸乙方所有。
四、債權債務處理條款:
五、雙方簽訂本協議之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擾亂對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否則應賠償對方人民幣 元(大寫)。
六、探視條款: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兒(兒子) 次 ,在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女兒(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乙方居住地,如遇特殊情況或國家法定節假日探望,可提前一天與女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男方才能取得該次探望的權利。一方行使探望權時不得有破壞另一方正常生活的行為,且必須以有利於子女成長的方式來行使。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八、上述內容是我們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反覆協商的,是真實無誤的,我們保證執行並對此承擔法律責任。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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