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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和雇傭關係

手機:M版  分類:時事評論  編輯:小景

  新《勞動合同法》普及后,媒體上頻頻出現勞資關係、勞資雙方、勞資糾紛等等詞語。我曾經在“新聞晨報互動”中提出質疑,也在網上發表過文章。但是人微言輕,媒體上還是“外甥打燈籠——照舅(舊)”。

  新《勞動合同法》中對合同雙方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個詞語;在第二節《勞動派遣》中又出現“用工單位”一詞。我們找不到任何與“勞資”有關的詞語。

  《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7年)中【勞資】指私營企業中的工人和資產所有者。所以,“勞資”兩字合用是有特定意義的。

  新《勞動合同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也依照本法執。現今我國的企業有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包括港澳、台資企業)。還有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甚至家庭傭工等等。所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不能籠統用勞資關係、勞資雙方、勞資糾紛等等來概括。

  有人問:“‘勞資關係’中‘勞’是勞動者,文中已明確;‘資’是誰呢?媒體似乎指企業的業主,以前叫資本家或資產階級,所以稱‘勞資關係’。現在不是說私人企業業主也是勞動者,也可入共產黨嗎?再稱‘勞資關係’合適嗎?”有人辯解:“‘勞資’是個一直存在的說法,可能如今的解釋不同於過去,‘資’是指出資方,而不是資本家的意思吧。”

  勞動者不都是工人,還有職員。勞動有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之分。任何腦力勞動都消耗體力;任何體力勞動都消耗腦力。每種具體的勞動都有不同比例的腦力消耗和體力消耗。以腦力消耗為主的定義為“腦力勞動”;以體力消耗為主的定義為“體力勞動”。被僱用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既有體力勞動者,也有腦力勞動者。而代表用人單位的管理者也是腦力勞動者。管理是有層次的。用人單位的管理者也可能受業主或上層管理者僱用。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或發生合併、分立等情況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不都是私營企業。資產所有者的情況很複雜。國有企業改造后,如果國資仍然占第一位,董事長只是國資的代理人,而不是國資的佔有者。他(她)並不代表自己的私利。這與資本主義企業完全不同。國有企業未經改造就更不用說了。

  由於股份制企業中的大小股東的利益並不一定一致,所以籠統用“資方”也不妥當。股份制企業中,控股股東大多是機構,應該根據該機構的所有制來分析。如果控股股東是私人,則又是一回事。

  私營企業是勞資關係無疑。中外合資企業情況複雜。我曾經在某個中外合資企業工作過。它的第一大股東是出版局(佔51%股份),第二大股東是美國某印刷公司(佔49%股份)。但是總經理是美國人,副總經理是出版局代表(基本上不管事)。實際上,工廠基本上是按外國人的管理方法辦事。據說:出版局沒有出一分錢,而是用“出版權”入股。我在的時候工廠一直虧損,無所謂按股分紅了。如果中外合資企業是外資占第一,就更不用說了。

  外資企業完全是資本主義制度。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甚至家庭傭工,都是勞資關係無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絕不應該是勞資關係。

  所以,目前應該存在兩種關係模式:勞資關係和雇傭關係。其實,勞資關係也是一種雇傭關係。兩種關係模式的區別是雇者是私人還是非私人。在非勞資關係的單位中,董事長、總經理也是被雇者,更不用說下屬各級管理人員了。

  如果把所有雇傭關係都說成是勞資關係,就是混淆資本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區別。

  《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說中國有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兩種。現在情況如何,還有沒有敵我矛盾呢?我看還是有的。國內外企圖顛覆我們國家的敵人還是客觀存在。人民內部矛盾處理不當也會轉化為敵我矛盾。問題是:勞資關係是何種矛盾?勞資糾紛是不是階級鬥爭?這是有爭議的問題,也是許多人迴避的問題。

  在非勞資關係的單位中,如果有人利用職權搞貪污腐敗,這時候他已經不是國資、機構、團體的代理人,而是代表他的私利,性質就變了。

  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雙方之間的關係和糾紛不能籠統用勞資雙方、勞資關係、勞資糾紛來表達。“勞資”的含義狹隘,又易引起誤解,應盡量少用。如員工和企業業主之間的關係和糾紛加用“勞資”兩字,就等於說:這是私營企業。我認為:如籠統討論合同雙方的關係和糾紛,應該用雇傭雙方、雇傭關係、雇傭糾紛等較妥當。只有在特定的單位才用勞資雙方、勞資關係、勞資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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