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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協議書

手機:M版  分類:合同範本  編輯:pp958

  第一條 總則

  本協議書於20____年___月___日由下列雙方共同簽訂:

  根據_________法律登記註冊的ABC有限公司,其地址_____

  ____________(以下稱“委託人”),與

  根據_________法律登記註冊的DEF有限公司,其地址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總代理人”)。

  鑒於:

  委託人慾從____________________XYZ有限公司(以

  下稱賣方)引進__________________IFT技術(以下稱“I

  FT”技術)。

  委託人及總代理人雙方同意,由委託人指定的其總代理人系獨家全權代表,委

  託人授權其代表可根據本協議所列的條款和條件,與賣方洽談欲引進技術的價格及

  其他有關事項。

  茲同意下列條款:

  第二條 定義

  2.1.本協議內所用詞彙的意義,明確闡述如下:

  “傭金”系按本協議所列的條款和條件,由委託人按照6.1.條款支付給總

  代理人的傭金。

  “許可證協議”**系指委託人與賣方所簽訂的技術轉讓或許可證協議,包括與

  技術有關的於任何時候所作的補充、修改和增補的技術,由賣方出售、轉讓該技術

  並向委託方予以報價。

  “價格”系指委託人為引進該項技術而支付給賣方的款額,包括許可證和特許

  權使用費及其他費用,由委託方向賣方支付的款額。

  2.2.各條款所列的標題僅為醒目而用,對本協議的解釋無影響。

  第三條 總代理

  3.1.委託人指定其總代理人,係為獨家全權總代理並代表委託人與賣方洽談引

  進該項技術應付的價款及有關許可證協議的條款和條件並代表委託人聯繫一切有關

  事項。為此,總代理人願意接受此委託。

  3.2.在協議有效期內,委託人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為其代理人洽談引進該項技

  術的價格及有關許可證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或代表委託人聯繫有關任何事項。

  3.3.根據協議總代理人作為委託的獨家全權代理,代表委託人洽談本許可證協

  議為引進該項目,為此,一旦成交,予以承認並生效。委託人與賣方洽談該項技術

  的價格及其他條款和條件,經談妥及各方當事人正式簽署許可證協議及總代理取得

  傭金,其總代理終止。

  3.4.委託人指定總代理人係為獨家全權代理,代表委託人洽談許可證協議及引

  進該項技術之事宜,本協議的委託人與總代理人不因此構成合股關係,亦不因此獲

  得本協議指定範圍外的代理權。

  第四條 總代理人的職責

  4.1.於本協議期內總代理人:

  (1)必須努力與賣方洽談,向賣方取得最好的價格及最優惠的條款和條件,

  便於委託人獲得該項技術的轉讓並儘速簽訂許可證協議。

  (2)在洽談轉讓及引進該項技術的過程中,總代理人與賣方洽談中若出現任

  何爭議、分歧或僵局,應立刻向委託人提供有關爭議、分歧或僵局之詳情並就此事

  與委託人磋商。

  (3)應採取確實有效的辦法為委託人取得該項技術並簽定許可證協議。

  4.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總代理人不得:

  (1)除委託人指定的全權代理有關事項外,不得自命為委託人代理任何事項;

  或

  (2)以委託人的名義允諾或解決任何事宜,或以委託人的信用作擔保,或代

  表委託人作出任何保證或陳述,或使委託人承擔任何責任或業務;或

  (3)與賣方議定轉讓和獲得該項技術的價格及有關條款和條件;或

  (4)不論以何種方式從委託人處所獲得的信息資料,皆屬秘密,僅能為引進

  技術用,不得泄露。

  第五條 委託人的職責

  5.1.代理人當代表其委託人 與賣方商定價格條款和條件時,或將轉讓技術的價

  格條款和條件書就許可證協議時,或就有關問題提出要求時,委託人須立即向總代

  理人給予指示。

  5.2.委託人應及時滿足代理人的要求,向總代理人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

  便於總代理人與賣方洽商轉讓和獲得該項技術。

  第六條 傭金

  6.1.委託人同意支付給總代理人價格總金額的百分之____(___%)的

  傭金。傭金於許可證簽署之日以美元支付。

  6.2.協議雙方同意賣方與委託方簽訂轉讓技術價格條款及條件時,委託方的義

  務應根據6.1.條規定支付傭金,同時總代理人按照第6.1.條規定有權收取

  傭金,屆時不得以任何借口延遲,應即時支付。

  第七條 終止協議

  7.1.若遇有下列任何事件或情況時,委託人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總代理人:按協

  議規定總代理人不履行或不遵守其職責或義務時,或當收到委託人就總代理人不履

  行或不遵守其職責的通知后的三十(30)天內,仍置之不理,立刻終止本協議對

  總代理人的委託。

  7.2.按照本協議規定期滿或終止對總代理人的委託,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均不

  妨礙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7.3.當屆滿和終止對總代理人的委託時,按下述條款辦理:

  (1)總代理人應立即將持有與委託人業務有關的票據、備忘錄、記錄稿件或

  其他文件交還給委託人。

  (2)按照本協議規定,於終止對總代理人委託的五(5)天內,委託人將佣

  金(按第6.1.條規定應支付尚未付清部份的傭金)支付給代理人。

  7.4.本協議規定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屆滿或終止對總代理人的委託,本協議仍然

  予以履行或遵守其條款,對各方均有約束力並付之實施。

  第八條 分代理或轉讓

  8.1.非經委託人預先書面同意,總代理人不得將協議之任何義務或責任轉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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