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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計劃書模板

手機:M版  分類:計劃方案  編輯:小景

  保險計劃書模板(一)

  一、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二、定義:

  1、自然災害:指雷電、颶風、颱風、龍捲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2、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

  三、投保標的項目:固定資產人民幣:萬元

  建築物人民幣:萬元

  1、合計保險金額:人民幣:萬元

  流動資產人民幣:萬元

  倉儲物人民幣:萬元

  2、合計保險金額:人民幣萬元

  四、總保險金額:人民幣萬元

  五、費率:千分之一(1‰)

  六、年總保費:人民幣元

  七、免賠(率)額:

  每次事故絕對免賠損失金額的百分之十(10%)或人民幣貳仟元整(RMB2000元),兩者以高者為準。

  (二)擴展附加條款

  一、火災和爆炸責任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擴展承保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地點範圍內因火災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被保險人應負的賠償責任。

  附加火災、爆炸責任險最高賠償限額人民幣100萬元。

  本保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二、急救費用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鑒於被保險人已繳付了保險費,本保險擴展承保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營業場所內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時應支付的合理急救費用。

  本保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三、承租人責任條款:

  茲經雙方同意,鑒於被保險人已繳付保險費,本保單擴展承保被保險人作為承租人對本保單列明的營業場所造成損壞所引起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本保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四、火災/爆炸/水災損失責任條款:

  本保單經擴展后,在本保險其內發生火災,爆炸或水災造成非被保險人所有、但為其所用或實質性佔用的、經特別列明之房屋,包括房東在房屋內的固定裝置和設備(不包括傢具)損失,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公司負賠償之責。如果被保險人有其它保險賠償,本條款只負責賠償該保險賠償金額的超額部分,並以人民幣50萬元作為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

  第二部分理賠服務

  要點:主動、迅速、準確、合理的原則

  專項理賠程序,24小時報案電話95500

  配合施救工作,提供索賠幫助

  “主動、迅速、準確、合理”是太平洋保險公司處理賠案的一貫作風和原則,我們將充分考慮被保險人的利益,使被保險人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補償,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理賠服務承諾

  在發生保險事故以後,我公司將做好以下工作,以加快理賠速度,保證被保險人儘快恢復生產。

  設立報案專線電話***,24小時全年無休日為您服務;

  與被保險人共同建立理賠操作程序;

  提供專人理賠通訊方式;

  遵循被保險人有關事故消息公布及各項保密守則和制度;

  及時組織理算公司迅速趕赴現場查勘、檢驗定損;

  與被保險人配合制定應急施救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與被保險人充分協商、合理定損、及時賠付;

  理賠時效承諾

  我公司承諾將在出險接報后24小時內趕赴現場查勘,本市一小時內趕赴現場,並配合被保險人做好各項事故處理工作,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我公司承諾將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付意向及資料收齊全后十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必要時也可申請公估公司。賠款支付時間,如貴司有進一步要求,我公司會充分考慮和滿足貴司要求。

  為了做到及時賠付,我公司在處理賠案時對已定責尚未定損的事故損失可以提供預付賠款服務。

  財產險理賠程序範本

  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被保險人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48小時內)我公司為客戶提供24小時專線報案電話**或向本保險服務跟蹤經辦人報案,如發生盜搶行為同時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的證明材料是保險公司的重要依據;

  在可能的情況下於清理現場前給我公司第一現場調查的機會,並予以充分的協助;

  在我公司的協助下填制出險通知書,向保險公司提出書面索賠;

  按保險單的規定被保險人有責任提供有關的憑證、賬冊、單據、證明等作為理算的依據;

  協助我公司或理算人、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處理賠案所必須的資料搜集工作;

  在進行受損財產修理或重建以前,被保險人和我公司應當就由我公司負責賠償的受損財產的損失程度、數量、施救費用等達成統一意見,避免爭議;

  如受損財產由被保險人自選修理,請提供包括修理所用物料、耗費工時等事項的修理費用清單;如為外單位修理或重建,請提供相關發票;

  在我公司的協助下填制損失清單;

  如財產損失由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被保險人應及時向第三方提出追償,但不應做出任何承諾,同時應將有關事項告知我公司。經我公司賠償后的相應權益應簽署權益轉讓書轉讓給我公司,並協助我公司追償;

  一旦索賠單證齊全,保險雙方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我公司將迅速支付賠款。

  理賠程序

  客戶保險公司

  保險計劃書模板(二)

  一、保險計劃概要:

  被保險人年齡:27歲

  被保險人性別:男

  基本保險金額:100,000

  交費方式:年交

  交費期限:20年

  二、基本計劃:康寧定期(10份)

  交費期限

  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

  每期保險費

  20年

  至70周歲

  100,000

  2,300

  三、保險利益

  1.康寧定期保險是還本的重大疾病保險;

  2.一旦初次患重大疾病,可立即獲得100,000元的重疾保險金;

  3.萬一在保險期內身故,可立即獲得100,000元的身故保險金;

  4.如果在保險期內身體高度殘疾,可立即獲得100,000元的殘疾保險金;

  5.如果生存至70周歲,按所交保費給付滿期保險金,即46,000元,但不計利息;

  6.您只需投入2300×20=46,000元,便可獲得100,000元的保障;

  7.賠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提示:生存至70歲返還所交保費,其實就等於你那所交保費的利息換來高額的保障,很換算!

  四、重大疾病說明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術之一:

  1.心臟病(心肌梗塞);(注1)

  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注2)

  3.腦中風;(注3)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注4)

  5.癌症;(注5)

  6.癱瘓;(注6)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注7)

  8.嚴重燒傷;(注8)

  9.暴發性肝炎;(注9)

  10.主動脈手術。(注10)

  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1)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2)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14)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14)

  註釋:

  1.心臟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①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②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範圍之內。

  2.冠狀動脈旁路手術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它手術不包括在內。

  3.腦中風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狀態。

  ②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③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④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

  4.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5.癌症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①第一期何傑金氏病。

  五、計劃書說明

  康寧定期重大疾病保險只保到70周歲,不是終身保險。

  本計劃書康寧定期按10份計算,可1份起買,每份康寧終身的保費1年是230元,保障為1萬元。

  康寧定期保障的風險是大病、高殘和身故,如果需要醫療和意外方面的保障,可以另外附加醫療保險和意外保險,費率低,保障高。

  六、責任免除條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6.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8.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9.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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