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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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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標籤:企業財務原理 現代企業

  1適用範圍本規程適用於企業員工等因認為其自身利益受到損害或者要求等不能得到滿足,而採取集體上訪,或以非法聚集、圍堵、打砸等方式,向本公司表達意願、提出要求,參與人數較多(一般10人以上),從而妨礙我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或者引發某種治安後果,影響社會穩定的非正常聚眾鬧事等群體性事件的應急處置。2作業流程及要求2.1發生在本公司的群體性事件的現場處置2.1.1現場工作人員應立即按照《勝利石油管理局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預案》的要求進行現場處置(事態嚴重時應立即撥打110報警),同時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和公司黨群辦公室負責人,二個部門的負責人應及時到達現場,了解情況後向主要領導報告。原則公司黨群辦公室負責人為現場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辦公室負責人公出在外時,涉及的單位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已報警的,書記或主持工作的公司領導應及時到現場進行協調、指揮,同時配合警方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處置。2.1.2事態趨緩,場面得到控制的,第一責任人應將有關人員帶到會議室等合適場所,做好勸說解釋工作,穩定上訪人等的情緒,並將有關情況向主要領導報告,原則公司主要領導應到現場協調處理。同時,辦公室有關人員應按照《信訪工作規程》的要求做好登記、受理等工作。處置過程中需要其他科室、單位配合處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立即通知有關科室、單位負責人。有關科室、單位應認真配合和支持,不得延誤和推諉。對第一責任人的意見有異議的,應在執行的同時報上級領導裁定,並根據上級領導意見執行。或事後提出,以利在下次處置突發事件時吸取經驗。在處置過程中,要注意區分性質、講究策略、把握時機,既要立足於緩解矛盾和衝突,正確疏導,又要堅持原則,依法辦事,不能違背政策亂開口子。(1)如與上訪人等現場達成共識,則落實責任科室、單位按正常工作程序辦理。(2)如確實無法當場答覆或與上訪人等意見仍不一致的,應在做好解釋說明,並聽取上訪人等意見的基礎上,明確告知上訪人等答覆時間(原則上在2個工作日內)、由誰負責答覆(具體姓名、聯繫方式)等事項。2.2 到管理局等上級機關集體上訪的現場處置公司接報者應立即報告公司主要領導和辦公室負責人,並簡要介紹事件起因、經過。公司領導或由其指派其他負責人按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現場處置。具體處置原則可參照2.1的規定執行。2.3善後處理2.3.1當場與上訪人等達成共識事件的善後處理牽頭科室、單位應在現場處理結束后立即開展調查工作,在事件處理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主要領導和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2.3.2當場確實無法答覆或與上訪人等意見仍不一致事件的善後處理牽頭科室、單位應在事件發生后立即牽頭開展調查工作,了解具體情況,形成處理意見(應按權限報批),並按照現場與上訪人等約定的方式進行溝通,明確告知處理意見,并力爭使雙方意見達成一致。如經多次溝通后雙方意見仍無法達成一致的,則明確告知上訪人等依法享有的法律權利。牽頭科室、單位在明確告知上訪人處理意見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主要領導和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2.3.3警方(或有關部門)已介入事件的善後處理公司黨群辦公室負責人(或公司主要領導指定人員)配合警方(或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並立即牽頭在公司內部開展調查,了解具體情況,最遲於次日向公司主要領導彙報。在警方(或有關部門)處理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主要領導和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2.4公司黨群辦公室應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和報送信息。3修訂或牽頭修訂責任部門公司黨群辦公室4相關文件及表單《信訪條例》《全國稅務機關信訪工作規則》《勝利石油管理局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預案》《信訪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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