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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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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局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標籤:文化苦旅

  1總則  1.1目的及依據  為了有效預防和及時控制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中發生的突發事件,迅速採取正確和有效的措施,妥善處置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其危害和影響,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2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公共文化場所和在公共文化場所舉辦或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文化活動中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等工作。  1.2.1本預案所指公共文化場所,是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向公眾開放的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站)、文化廣場等建築物,以及歌舞娛樂場所、網吧、電子遊戲廳、錄像廳、劇院(場)、影院等場所。  1.2.2本預案所指文化活動,是在本預案所指的公共文化場所舉辦或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規模較大的群眾性文化活動、演出活動、展覽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1.2.3本預期案所指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中的突發事件包括:地震等自然災害;火災、建築物坍塌,大量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擁擠踩踏等事故災難;爆炸、恐怖襲擊等重大刑事、治安案件。  1.2.4境內涉及外國駐公款文化機構、來華文化團(組)人員、境外涉及我駐外文化機構、出訪文化團(組)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按照《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成立由文化部牽頭並擔任總指揮部辦事機構,啟動應急響應機制和不同級別的應急響應程序,確保國家處置涉外文化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體系和救援快速、高效、有序地開展工作。  1.3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加大宣傳普及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安全知識的力度,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細緻排查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中各類突發事件的隱患,採取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措施,減少突發事件發生的機率。  (2)依法管理:公區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預防控制的管理及應急處置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屬地負責:按照分級負責的行政管理體制和條塊結合的文化管理體制,處置公區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負總責;當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配合政府處置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文化部指導協調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快速反應: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各類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主辦單位應相應建立預警和處置快速反應機制,在突發事件發生時,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啟動各級預案,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果斷採取措施,在最短時間內控制事態,將危害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應急指揮部是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成立的、負責事件處置的決策領導機構。  2.1文化部應急指揮部  文化部設立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文化部部長擔任。  2.1.1文化部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組織、指揮、協調本系統各有關部門參與應急響應行動,下達應急處置任務。  (2)制定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指導方針,決定或與有關方面共同研究信仿發布的時間、方式等。  (3)加強與省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聯繫,及時報告、通報有關情況和信息。  (4)研究解決突發事件中的重大問題  2.1.2相關業務司局的工作  (1)文化市場處在分管廳長的領導下牽頭負責研究處置營業性演出活動中發生突發事伯和發生在歌舞娛樂場所、網吧、電子遊戲廳、錄像廳等場所的突發事件。  (2)社會文化圖書館司牽頭負責研究處置社會群眾文化活動中發生的突發事件。  (3)對外文化聯絡局(港澳台文化事務司)牽頭負責研究處置在國內舉辦的中外文化交流演出展覽活動或在內地(大陸)舉辦的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交流的演出展覽活動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協助文化市場司研究處置涉外和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營業性演出展覽活動中發生的突發事件。  (4)藝術司牽頭負責研究處置大型節慶演出展覽活動中發生的突發事件。  (5)機關服務局負責突發事件應急指揮和處理中的後勤服務工作;  (6)機尖黨委負責做好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的政治叻想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2.1.3文化廳應急指揮3文化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文化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由文化廳辦室承擔。主要負責突發事件發生時應急措施的具體執行、信息溝通與組織協調工作及處理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  2.2設區市、縣(市、區)應急指揮部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比照文化部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文化系統地方應急指揮部。  3預防和預警機制  各級各類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主辦單位應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和組織準備,加強日常管理和監測,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與傳報,對可能發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預警信息進行全面評估和預測,制定有效的監督管理責任制和預防應急控制措施,儘可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各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必要的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對各類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加強事前的監督檢查。演練各種應急預案,磨合、協調運行機制,救援力量應隨時處於待命狀態。  3.2.2公共文化場所制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衛工作主案、安全責任制度。強化日常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  3.2.3大型文化活動的主辦單位必須在舉辦文化活動之前制定相應的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報當地公安部門登記務案。  3.2.4各級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對文化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進行安全檢查,並負責當地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的治安管理工作。  3.2.5大型文化活動的主辦單位和場地出租單位共同負責落實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安全保衛責任制度;負責事前安全保衛工作宣傳教育,增強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對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負責採取必要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3.2.6大弄文化活動的主辦單位必須在舉辦文化活動之前主動聯繫當地衛生主管部門,制定醫療衛生保障方案,落實具體措施,保障活動期間人員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3.3預警支持系統  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應嚴格核定人員容量,加強對現場人員流動的監控;安裝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術防範設備,配備預警通訊和廣播設備,預留公安、消防、救護及人員疏散的場地和通道;確保安全工作人員數量,明確其任務分配和訓別標誌;在售票處、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設專人負責疏導工作。  4突發事伯等級劃分  4.1特別生大突發事件(I級);已經或可能導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的突發事件。  4.2重大突發事件(II級):已經或可能導致10—29人死亡(含失蹤),或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中毒、重傷50—90人的突發事件。  4.3較大突發事伯(III級):已經或可能導致3—9人死亡(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比較大,或中毒、重傷30—49人的突發事件。  5應急響應  5.1I級突發事件發生后,依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工作。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參與應急處置的同時,將事件的情況在24小時內上報文化部。文化部在迅速核實情況后,啟動本預案,並上報國務院,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5.1.2II級突發事件發生后,依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啟動應急預案,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工作。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參與應急處置的同時,將事件的情況在4小時內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視情啟動本預案,積極指導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5.1.3III級突發事伯發生后,依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處置工作,文化部及時掌握信息。  5.2信息報送  5.2.1基本原則  (1)迅速  突發事伯發生時,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接報后應及時向當地省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文化部應爭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時間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后4小時。文化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報信息並核准后,應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2)真實  報送信息應儘可能客觀實際,真實準確。  (3)全面  力求多側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喜憂兼報。要防止片面性,避免斷章取義,更不能對上報信息層層截留、級級過濾。  5.2.2報送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現場情況。  (2)事件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財產損失情況的估計。  (3)事伯原因分析。  (4)事件發生后採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5.2.3報送形式  (1)突發事件信息報送採用分級報送原則。省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當地省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文化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文化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向國務院報告。  (2)突發事件信息可用電話口頭初報。隨後報送書面報告,必要時和有條件的可採用音像攝錄的形式。  5.3指揮和處理  5.3.1文化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票據事件的性質和嚴懲程度提出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的建議。  5.3.2文化系統各有關部門應主動參與南場應急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參與人員搶救和現場搶險,並隨時向上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急處置的情況。  5.3.3文化部文化市場司、社會文化圖書館司、對外文化聯絡局(港澳台文化事務司)、藝術司、機關黨委、機關服務局等相關司局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和分類,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投入到應急工作中。  5.4信息發布  嚴格按照黨中國共產黨、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向社會客觀、準確、全面、及時地發布信息。  6後期處理  6.1當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助開展突發事件傷亡群眾的醫療救治和善後處理,協助處理好突發事件的經濟補償,協助組織對突發事件的社會救助和災后重建工作。  6.2事件處理結束后,文化部及時起草報告報國務院。  6.3根據事件暴露出的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有關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提出修改或補充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  6.4獎懲有關人員  7應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並落實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傳遞、處理、報送各個環節的工作制度,完善各單位、各部門已有的信息傳輸渠道,保持信息報送設施性能完好,並配備必要的應急務用設施和技術力量,確保信息報送渠道的安全暢通。  7.2各地建立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儲備足夠的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物資放在交通便利、貯運安全的區域。  7.3人員保障  文化部系統各有關部門應組建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的應急隊伍,根據突發事件具體情況,在應急指揮部門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理工作。  7.4宣傳、培訓保障  加強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預案的普及工作,公布應急指揮部和接警電話,宣傳突發事件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依靠廣大群眾有效預防突發事件發生和減輕因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  加強對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人員消防、衛生、治安等方面的知識技術培訓;積極組織突發事件預備隊進行技能培訓,提高他們預防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定期進行公共文化場所和文化活動突發事件應急模擬綜合演練,提高應急體系協同作戰和快速反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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