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人民法院成為刑事被告的意義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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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的例子並不稀奇,但是法院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卻相當罕見。據《法制日報》報道,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 (簡稱烏鐵中院)因涉嫌單位受賄罪,近日站到了被告席上,也引起社會各界的議論。 從法理上講,公民和法人都可能成為訴訟的主體,成為訴訟當事人,成為被告;都可能成為民事和刑事訴訟的被告。從立法上講,“國家機關”這個概念不僅僅指國家行政機關,也包括國家的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法院屬於典型的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機關,完全具備法律規定的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條件。這就意味着法院作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是於法有據的,儘管在現實生活中法院成為刑事被告的例子相當罕見,儘管成為刑事被告的法院,其角色的確頗為尷尬和難堪。我們要接受法院成為刑事被告的理論預設和客觀現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法理上講,這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院作為機關法人與別人發生民事糾紛,就可能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而法院作為機關法人一旦觸犯刑律,也同樣可能站在刑事訴訟的被告席上受審。不能因為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的特色身份而可以規避或豁免其法律責任,包括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否則,司法權就將變異為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權,司法機關就將蛻變為不受法律管轄的特權機關。這無疑與法治國家的司法信條是格格不入的。 訴訟面前人人平等,希望審理法院成為刑事被告案件的法院,依據“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本着公平的心態作出公正的裁決。司法機關的形象絕對不是靠豁免特權的庇護就可以拯救的,司法機關也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從這個角度講,涉嫌單位犯罪的法院作為刑事被告受審,也是對司法機關公信力的救贖。 這一國內首起法院作為刑事被告的案件,其實是我國法制建設不斷進步、司法制度不斷完善在司法個案上的具體體現。可以預言,今後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成為刑事被告,會逐步成為司法實踐的常態。從這個意義上講,烏鐵中院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的確具有標本式的司法示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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