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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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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員: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市**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師擔任阿來涉嫌盜竊罪一案阿來的辯護人,參與今天的庭審。接到指派后,辯護人詳細查閱了相關的證據材料和訴訟文書,結合今天的庭審情況,辯護人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首先,鑒於被告人阿來已經自行認罪,而且態度誠懇,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盜竊罪的定性沒有異議。

  其次,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阿來有如下法定以及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一、被告人阿來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到十八周歲,系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成年人從法律上講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社會經驗缺乏,辨別是非能力薄弱,辨認與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符合司法理性。

  2、被告人阿來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夠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強烈的悔罪表現,具有坦白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阿來到案后能詳細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的多次訊問中,對整個作案過程從一開始就主動做了詳細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發時由於年少無知,一時衝動,才觸犯刑法。但因其事後向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如實交代事情經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改之意,且社會危害程度不大,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請合議庭在量刑時能夠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在量刑時能予以酌情減輕處罰。

  三、被告人阿來無前科,屬於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依法可以酌情減輕或從輕處罰。

  四、本案被盜竊財物已被當場追還,被害人的損失得到了挽回,依法可以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阿來系未成年人犯,沒有前科,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到案后能如實交代案件經過,確有悔改之意,被害人的損失也當場予以追回,同時,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因此辯護人懇請法庭本着懲罰與挽救並重的原則,在量刑時考慮被告人上述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對被告人阿來從輕、減輕處罰,給她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護人: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

  史錫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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