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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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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尋釁滋事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浙江銀湖律師事務所接受南潯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人律師為XX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參加本案訴訟活動。辯護人翻閱並複印本案的相關證據材料、會見被告人XX、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參加今天上午的庭審。對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XX涉嫌尋釁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本案被告人XX具有酌情從輕處罰的一些情節和理由,故現對被告人XX的量刑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本案被告人XX在本案中的作用相當,不是本案的主犯。

  1、從人員的召集方面。本案的被告人XX、被告人XX、XX(在逃)、唐XX(在逃)是在吃夜宵的時候看到被害人李XX,唐XX與被害人李XX談了下他們之前發生的事情的賠償問題,回來其他三人看到唐XX臉色不好,認為其受了委屈共同毆打被害人李正偉的,並沒有事先召集,商議。

  2、從犯罪工具的準備方面。犯罪工具砍刀是本來就在黑車的副駕駛座下面的,至於由誰準備的從本案的證據材料里無法看出。

  3、從被害人的受傷部位來看。被害人李XX構成輕傷的部位是額骨骨折,但從本案的證據來看該關鍵的傷勢並非被告人XX所致,被告人XX的筆錄里稱其在被害人的手臂砍了一刀,但並未構成輕傷程度。

  二、被告人XX認罪態度積極、具有坦白情節。

  被告人XX犯罪后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已深感後悔,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即向公安機關全部交代了自己及同案犯的所有犯罪事實,在後來的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以及今天庭審中向審理法院也都如實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行為,其認罪態度積極。根據我國修正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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