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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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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訴訟狀

  原告: 余xx ,女,住址 東區xxxxxx號 ,身份證號:421181xxxxxxx ,聯繫電話: 13539xxxxxx

  被告: 某某電子材料(廣州)有限公司

  地址: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區連雲路xx號

  法定代表人: xxx 職務: 董事長

  聯繫電話: 822649xx

  原告不服蘿崗區人民法院 【2012】穗蘿法民一初第850號判決書,現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要求 如不支持恢復勞動關係,要求支付一個月的待通知金兩個月的補償金共計10500元 。

  2、要求 。

  3、要求 。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 2012年2月14日入職某某電子材料(廣州)有限公司,合同期三年,公司規定的試用期是六個月,某某公司一線員工上班是兩白班兩夜班休息兩天,余小麗最後工作日是8月11號,12、13號為休息日,某某公司在2012年8月13日下午5點,以快遞的方式解除了與余小麗的勞動關係,此快遞也並沒有在當日通知到本人,也沒有讓本人簽收,余小麗14號正常去公司上早班,上午十點公司讓其辦理離職手續,余小麗對公司做法不滿,依法仲裁申訴直至法院。

  我方觀點:

  1. 余小麗於2012年2月14日入職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一線員工是兩白班兩夜班休兩天,而截至8月11日余小麗六個月的工作已經結束所以認定按照滿半年計相關賠償金等。

  2. 雖然8月13日還在試用期內,但試用期工作在11日已經結束,被告不能再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這樣才符合立法精神。

  3. 被告終止勞動合同書沒能送達本人簽收,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4. 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在試用期解除合同的應說明理由,從以上事實中可以看出,被告在解除合同前根本沒有說明理由。

  5. 從被告的通知書中可以看出相互矛盾的地方,被告公司管理層在16:45分下班,17點接到快遞,要在當天辦理完交接是不可能做到的。

  6. 實際8月13日沒有辦理任何解除手續。

  7. “ 終止勞動關係書”是雙方已經終止了勞動合同辦理了所有交接,雙方認可的情況才出具終止勞動關係書,系雙方已經結束勞動關係的證明。而本案被告快遞的是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所謂通知書,只是通知你,我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但本案並沒有在當天真正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本案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8 . 被告提交的證據職位基準書,我方當事人沒有見過,也不認可。

  9.被告提交的新進異動人員訓練計劃表,從被告提交的人員檔案里可以顯示之前的培訓都是OK的。

  10.被告提交的某某公司直接員工轉正表,沒有客觀依據,事實中我當時人並沒有任何的不良記錄,也沒有讓我方當事人見到過考核結果,其結果是什麼時候寫上去的不得而知,而且存在爭議,以此來證明試用期不合格,太片面,缺乏說法力。我方對余小麗的主管評論意見和考核持保留觀點。

  11.被告提交的選別組合人員技能教育大綱,全電腦打印,沒有我當事人確認的半點資料,連評定時間和評定人都沒有,能證明什麼呢?

  12.被告提交的試用期人員檔案,清楚的反映出被告公司考核分為正考、第一此補考、第二此補考,而我方當事人卻沒有這樣的機會。可見被告的證據缺乏被告公司的制度所支持。

  13.我方認可被告提交的理論考試卷宗。

  14.被告提交的現場人員作業技能評定基準,我方當事人沒有見過,不認可。

  15.被告提交的新人實操確認表,我方沒有見過,也不認可,更可笑的是,裡面所有的都是OK只有三項最簡單的不能獨立操作。(溫濕度計使用、工具的點檢、日常盤點)月末盤點及差異核對這麼複雜的都可以獨立工作。最後的結論是全部領導√不合格。這不是侮辱人的智商嗎?只能說明證據來原肯定是事後補的。

  16.被告提交的明細票,我當事人回答是已無法斷定那些是自己的錯誤,工作中會有這樣錯誤,自己還是很少的,經常有員工為這個檢討、檢告處分,被告以此證明不了什麼。

  17.被告提交的工會證明,工會並沒有向余小麗本人傳遞公司要辭退該員工的信息,也沒有聽取余小麗本人的意見,而且工會主席系某某高管。此案中工會沒有起到監督作用。所以工會證明是無效的。

  18.被告提交的8月14號的電話錄音無意義,倒是能反映某某公司存在收錢的潛規則。

  19.被告最後快遞的證據‘聯絡說明’,我方觀點是:某某公司一線員工是上兩天白班、兩天夜班、休息兩天,而我當事人是12號13號休息,而對方確說12號不用上班,13號來上班,事實是12號我當事人本身不用上班,某某公司在我當事人離職三周前有過明確通知,上四休二,超過班一律不給加班費。

  20.被告並沒有提交被告公司規則制度來支持被告所提交的證據的操作性與適用性,在HR工作中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所支持的片段的材料是得不到認可的。

  21. 被告提交的現場實操證據,所提到的趙靜並不是余小麗的直屬上司,所有趙靜評定的材料,之前沒有讓余小麗見過認可的材料,都不能讓人信服。

  綜合以上事實要求被告支付共計10500元的賠償加補償一點都不為過。

  綜上所述,基於以上事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做出公正裁決,以維護打工者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東省高院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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