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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案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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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侵入住宅案辯護詞——無罪辯護

  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陽夏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孔xx的委託,指派我作為被告人孔xx的一審法庭辯護人。經過多次會談被告人、查閱案檔,參與本次庭審,並結合相關事實和法律,對於公訴機關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對孔xx的公訴,辯護人做出無罪辯護,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一、孔xx不應當成為本案的被告人

  在案件編號:A4116280500002012080066刑事偵查卷宗犯罪嫌疑人姓名欄中,並未出現孔xx的名字。另鹿公刑立字(2012)1529號鹿邑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中也未出現孔xx的名字。故此份立案決定書只能證明對非法侵入住宅案立案,但沒有註明案件所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以孔xx並非犯罪嫌疑人。故孔xx不應當成為本案的被告人。

  二、刑事偵查案卷中有證據證明孔xx不在案發現場

  在刑事偵查案卷宗31頁至35頁,孔xx本人供述自己未曾參與去孔令x家中拉嫁妝的事情。卷宗44頁至47頁吳習x的供述中也證明了孔xx沒有參與到孔令x家拉嫁妝的事情,並且證明了當時孔xx因燒傷嚴重在家養傷。卷宗117頁至120頁孔x章的證言、121頁至124頁孔x領的證言、125頁至128頁孔x青的證言、133頁至136頁米x蘭的證言,均證明了孔xx不在案發現場並且也證實了孔xx被燒傷的事實及嚴重性。卷宗129頁至132頁孔x廣的證言、137頁至140頁趙x安的證言、141頁至142頁谷x玲的證言,頁均證實了孔xx燒傷的事實存在 ,印證了孔xx所述和證人所述的真實性。所以,孔xx不在案發現場。

  三、卷宗中相關筆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卷宗29頁至30頁詢問筆錄,從書面中不能看出此份筆錄系何機關的詢問筆錄,故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卷宗48頁至50頁對許x敏的調查筆錄存在程序違法,調查人應為兩人以上,所以此份調查筆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卷宗52頁至54頁對許x敏的詢問筆錄不能看出是何機關作出的,故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所以卷宗中相關筆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四、本案已過訴訟時效

  卷宗記載案件發生時系1995年元月15日,但公安機關並未立案,許x敏也未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此案已過追訴時效。

  五、本案並非刑事案件

  卷宗記載此案因孔令x和許訴領婚姻糾紛,引起孔令x的家屬到孔令x家拉嫁妝的事情。事發后公安機關並未予以立案,充分證明了此案系民事案件而並非刑事案件,孔令x授權其母親黃xx到其家中拉回所屬的嫁妝,因孔令x和前夫許x領並未和其父親許x敏分家所以黃xx不能分清財產的所屬多拉回了一部分財產。此案至多屬於民法上的財產侵權故不屬於刑事案件。

  以上辯護意見謹供合議庭考慮與採納。

  辯護人: 劉建峰 律師

  2014年3月2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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