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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或者提級管轄申請書範文

手機:M版  分類:法律文書  編輯:小景

  指定管轄或者提級管轄申請書範文

  申請人:肖愛國,男,漢族,生於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縣-號

  申請人:高金柱,男,漢族,生於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縣-號

  申請人:仇同斌,男,漢族,生於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縣-號

  申請人:王志安,男,漢族,生於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縣-號

  申請人:王冠軍,男,漢族,生於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縣-號

  申請人:肖力江,男,漢族,生於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縣-號

  申請人:肖陽,男,漢族,生於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縣-號

  申請人:刁澤林,男,漢族,生於

  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縣-號

  申請事項:

  依法將申請人與南和縣和陽鎮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民事糾紛一案,指定由南和縣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直接由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級管轄。

  申請理由:

  申請人與南和縣和陽鎮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民事糾紛一案,申請人曾委託律師於2012年1月5日將起訴材料快遞到南和縣人民法院立案庭,由於南和縣人民法院拒收起訴材料。2012年1月11日,申請人的代理律師親自到南和縣人民法院送交起訴材料。

  申請人的起訴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自2012年1月11日南和縣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訴材料之日,經代理律師與南和縣人民法院立案庭長朱立平、紀委書記國景芳、院長范衛清長達近5個月的當面溝通、電話聯繫,而南和縣人民法院,卻以種種理由既不立案,又不下不予受理裁定。其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而且剝奪了原告的起訴權和上訴權,堵塞了原告的司法救濟途徑。法院乃國家審判之公器,南和縣人民法院怠於行使立案審判職權之行為,已經足以使申請人對其公平公正產生懷疑,申請人可以想見其無法排除干擾、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不能嚴格依法立案必然無法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實現,致使申請人與南和縣和陽鎮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民事糾紛一案,成為一個不利更不宜在本地解決的民事糾紛,因此,申請人認為,南和縣人民法院已經不適合審理申請人與南和縣和陽鎮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民事糾紛一案,故請求貴院依法將申請人與南和縣和陽鎮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民事糾紛一案,指定由南和縣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或者直接由邢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級管轄。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為了讓這最後一道防線不被非正義突破,使其能真正捍衛社會正義,切實保護好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誠請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法律依據:

  1、二○○七年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問題》第三項,“關於民事案件級別管轄制度改革”指出,“四是合理利用指定管轄制度,把不利於在本地解決的民事糾紛,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轄或適當提高審級,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創造必要的條件。”

  2、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61號),《關於規範上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關係的若干意見》第三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對於已經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必要時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書面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四)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審判權的案件。”該意見第五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屬於本意見第三條所列類型,有必要由自己審理的,可以決定提級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加強法律實施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1]1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加強法律實施工作的意見》第三條,“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審判執行工作職責”中指出,“(四)規範立案工作,切實解決訴訟難。嚴格依法立案,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實現;規範訴訟管轄秩序,推動完善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制度”。

  4、2011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所作題目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促進公正司法工作情況的報告》第三項,“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促進公正司法的措施和建議”中強調,“五是繼續加大監督指導力度,努力提高基層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水平。……充分利用審級監督、案例指導等方式,增強監督指導的針對性、科學性和權威性。依法採取指定管轄、提級管轄、指定執行、提級執行等方式,幫助基層法院排除干擾,支持他們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5、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2011〕18號),《關於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維護法治統一,促進市場統一開放。完善案件管轄制度,加強監督制約,適當採取提級管轄、異地指定管轄等措施,有效遏制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現象,保障案件公正審理。”

  申請人:

  201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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