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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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及時治理,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避免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7〕第16號令),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有可能產生的各類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範圍包括客運管理、貨運物流管理、汽車維修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設管理、防火防爆、職業健康、設施設備更新改造等。
3.職責
3.1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全面負責。
3.2公司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
3.3公司安全管理科和相關部門按照安全生產職責,對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事故隱患實施排查治理和綜合監督管理。
3.4安全管理科負責簽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和重大隱患治理計劃的收集、整理、送批、上報,並對各部門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
3.5各職能部門負責涉及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隱患治理。
3.6財務科負責對重大隱患治理項目的經費使用進行監督。
3.7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和有關領導報告。
4.工作程序
4.1 隱患治理的範圍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隱患可能涉及:
a)可能導致客貨運輸車輛交通事故的安全隱患。
b) 可能造成員工傷亡、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安全隱患。
c) 可能導致事故的設施、設備隱患。
d) 可能導致火災、爆炸事故的隱患。
e) 其他危及安全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
4.2隱患分級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a)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不危及人員傷害,僅對設備、設施和環境造成一定影響。
b)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危及設備設施、道路安全和人員傷害。
4.3 隱患評估
4.3.1公司各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範圍,進行隱患排查,對各種安全檢查所查出的隱患進行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由安全隱患部門編寫評估報告和管理方案。對危及人身安全、導致設備、設施事故的本部門無力整改的重大隱患,由安全隱患部門編寫《隱患評估報告》報送公司安全管理科,提交安委會審定,落實整改措施。
4.3.2隱患評估的內容:
a) 評估報告。
b) 評審意見。
c) 技術結論。
d) 隱患治理方案。
e) 整改進度和責任人。
f) 資金概預算情況。
4.4 隱患治理
4.4.1一般隱患整改
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般隱患,由安全隱患部門負責實施限期整改,整改結果報安全管理科。
4.4.2重大隱患的治理
4.4.2.1 安全管理科負責編製公司隱患項目治理方案,在徵得相關職能部門意見,經經理批准對重大隱患治理的立項。
4.4.2.2 重大隱患治理項目立項后,由隱患治理負責人按照隱患治理方案組織實施。
a) 重大隱患治理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
b) 對不能按期完成的重大隱患治理項目,要採取可靠的防範措施並加強監護。
4.4.2.3 重大隱患的治理由安全管理科負責實施過程中的監督檢查。
a) 竣工后的重大隱患治理項目,由安全管理科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實施驗證,合格後方可使用或投入運營。
b) 報上一級主管部門的重大隱患治理項目,必須由上級主管部門驗收審批,合格後方可使用或投入運營。
4.5隱患治理資金管理
隱患治理項目,其治理費用列入生產成本。
4.6隱患治理項目的驗收和考核
4.6.1 隱患治理驗收
a)重大安全隱患由公司安全管理科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對已完成的隱患治理項目進行實際效果的驗證。
b)一般安全隱患由安全隱患部門對已完成的隱患治理項目進行實際效果的驗證。
5.工作要求
5.1對於重大安全隱患,各部門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在排查出重大安全隱患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5.1.1隱患的現狀及產生原因;
5.1.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5.1.3隱患的治理方案。
5.2對於重大安全隱患,由安全管理科制定並實施安全隱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5.2.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5.2.2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5.2.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5.2.4負責治理的部門和人員;
5.2.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5.2.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5.3安全管理科應當定期組織,確定專人負責,有效利用每月的安全綜合檢查,路檢路查,車輛和駕駛人資質排查和生產活動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機制,針對生產過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隱患、有害與危險因素、缺陷等,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5.4安全管理科的監督檢查人員,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各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5.5各部門應當於每月20日前將本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報公司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每季末月25日前和每年末月25日前向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處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
5.6各部門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登記,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要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定人、定資金、定時間"的三定原則在各自職責分工的範圍內實施監控治理。
5.7各部門在事故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的,安全管理科應當向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6.監督管理
6.1公司安全管理科應當指導,監督各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6.2安全管理科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人員對各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並建立信息管理台賬。必要時報告安全行業管理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6.3安全管理科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安全管理科發現屬於其他有關行業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6.4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落實相應責任。
6.5安全管理科應當將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按規定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7.罰則
7.1各部門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給予處理。
7.2各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公司責任追究制度給予處罰。
7.2.1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7.2.2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7.2.3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7.2.4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7.2.5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7.2.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7.3各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依法給予處罰。
7.4安全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8.附則
8.1本制度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8.2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8.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委託安全管理科負責解釋。
9.附錄
附錄1、安全檢查記錄表 CCJ/jl/13
附錄2、安全隱患整改目錄 CCJ/jl/14
附錄3、安全隱患整改記錄表 CCJ/jl/14-1
編寫:劉 剛 審核:楊森林 批准:陸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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