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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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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標籤:安全知識 行政執法培訓 行政助理

  ###市電信分公司關於重特大安全生產

  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行政責任,保障員工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電信企業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按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玩忽職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特大火災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對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線路施工維護和設備維護安全事故;

  (五)鍋爐、壓力容器和電梯等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

  第三條 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追究及其經濟處罰,具體標準為:

  (一)主要負責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因未履行職責,導致傷亡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並處2萬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

  (二)縣(市)電信局、職能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部門負責人因未履行職責,導致特大傷亡事故發生,給予撤職處分並處1萬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發生,給予降職處分並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員工傷亡事故發生,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並處2千以上1萬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三)班組長(項目經理)因未履行職責,違章指揮,導致傷亡事故發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直至降級的行政處分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四)員工因違章作業,違犯勞動紀律,導致傷亡事故發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要解除勞動合同,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企業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採取行政措施,對本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本企業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對本企業或者職責範圍內防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第五條 企業及有關部門應當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防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工作會議,由企業主要領導人或者主要領導人委託企業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責任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企業防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 各縣(市)電信局、分公司各生產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企業易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範,明確責任,採取措施,並組織有關部門對上述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條 各縣(市)電信局、分公司各生產部門必須制定本單位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本單位(部門)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主要領導人簽署后,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八條 各縣(市)電信局、分公司各生產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類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特大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條 各縣(市)電信局及其有關部門對本企業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負有職責的上級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採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在內的緊急措施,同時報告,有關上級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查處。

  第十條 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審批(包括批准、核准、許可、竣工驗收等相關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條 負責審批的部門,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予以批准的,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工職的行政處分,與當事人勾結串通的,應當開除工職;構成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依照規定取得批准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審批的部門必須對其實施嚴格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立即撤銷原批准手續。

  第十三條 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審批的部門發現或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查封、取締,並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各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迅速組織救助,相關部門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條 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並積極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第十五條 對隱瞞、謊報、拖延和阻礙干涉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對企業及部門主要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紀檢、工會等監督部門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單位及各級部門和其相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督。

  第十七條 對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由各縣(市)電信局、(部門)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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