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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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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標籤:安全知識 三項制度 行政執法培訓 幹部培訓 暑期培訓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後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龐庄煤礦機關部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幹部職工。文秘部落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紮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政工部負責編製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結對子(必要時進行補充和調整),組織職能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員落實兌現情況並負責定期通報。 第六條 各機關部室負責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包保、檢查、指導、督促,同時對包保單位的活動情況如實以書面形式在規定時間內送交政工部。 第七條 基層單位負責對本單位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好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翔實、規範。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第八條 班前十分鐘安全教育由本單位幹部及班組長組織實施,並由當班班組長認真填寫班組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第九條 礦政工部負責制訂幹部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礦財資部負責制訂全礦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學員的抽調、培訓、復訓合格的辦證、發放、建檔管理。 第十條 安監部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制卷、出卷,負責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填寫《考試處罰通知書單》。 第十一條 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一般工種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劃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 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並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三條 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安全教育以職工周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為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第十五條 每周五為職工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第十六條 安全活動必須由行政主管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 第十七條 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 第十八條 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為40分鐘,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第十九條 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於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周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並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條 安全活動必須要有“四問法”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系統追問,指定職工發言,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 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核。 第二十二條 機關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核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條 “雙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8:00前以書面的形式報送政工部,需要彙報的內容包括:安全活動時間、主講人、出勤補課情況、“四問法”的主要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教育實行三項制度:即周五“雙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調度會、黨支部書記例會通報制。“雙向”考核由機關部室與基層單位結對子包保;互(抽)查分為三井包保人員互(抽)查和閉卷考試,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為主;將互(抽)查情況和每周五的包保情況在下周一進行通報。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六條 基層各單位應根據礦的統一安排和培訓計劃,制訂本單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在每年10月底向財資部上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並備案。 第二十七條 財資部根據各單位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培訓班。有關專業工種的培訓信息,應提前通知教學單位。 弟二十八條 四級安全培訓中心根據文件要求,按照上級規定的教學大綱、安全培訓教材,制定教學計劃,配備師資。並將相關情況在開學前製表,一式兩份分別送到安監部和財資部。 第二十九條 學員報到后,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將學員自然情況錄入微機,並校對無誤,發給礦安監部、財資部。 第三十條 安監部對教學計劃審核后簽署意見返回。 第三十一條 培訓班結束,四級安培中心提供參加考試學員名單,安排考場,提交《缺額學員通知單》。 第三十二條 安培中心、財資部、安監部等部門分別提交培訓工作小結,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匯總後,報相關單位和分管領導。 第三十三條 參加教學計劃編製、審定、試卷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相關人員,應在附表涉及的欄目內簽名存檔,發現問題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周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黨政主管和包保單位部室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五條 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次給予黨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負責人各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黨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條 機關部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報表的每次罰部室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條 凡在集團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並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第三十八條 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九條 對於各項安全教育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被全礦通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條 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核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排名前三名的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在礦、集團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復訓學習班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發現一名學習“專業戶”,對學員單位處罰2000元;每缺一人次,不經請假的,對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單位罰款100元,由四級安培中心、安監部簽署罰款單送交財資部辦理。請假以書面形式,並經礦分管安全培訓的領導簽字後有效。 第四十二條 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監部通知財資部,由財資部、四級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30元。 第四十三條 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並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 泄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並不准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在抽查考試中對成績不及格的職工進行補考,每人每次交補考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費用按1.5元/噸提取由礦考委按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解釋權屬某某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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