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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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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實施細則 標籤:黨務工作 為人民服務 企業財務原理 現代企業 和諧社會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16號)和《中國共產黨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雲辦發〔2003〕31號)精神,進一步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切實推動全省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雲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及其退休人員、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退休人員均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其基本形式是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相分離,參統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直接納入街道(鄉鎮)社區進行管理服務。暫時無法納入街道(鄉鎮)社區管理服務的,可採取委託企業主管單位(或企業)管理服務和由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管理服務的過渡形式o

  第四條到2朋年底,全省基本實現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化管理服務。

  從2006年起,凡已建立街道(鄉鎮)社區且社區功能逐步完善的州、市、縣,應及時將企業退休人員納入街道(鄉鎮)社區進行管理服務。對實施破產、關閉、註銷以及國有資產退出的企業退休人員,必須納入街道(鄉鎮)社區進行管理服務。

  對遠離城鎮,退休人員居住比較分散,不具備建立社區條件的,應將企業退休人員納入鄉鎮勞動保障所的管理服務範圍。

  第五條各級政府要對社區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統一安排,加快建設步伐。

  (一)州、市、縣政府所在城市和城鎮,應在原已建社區的基礎上,調整和完善社區的規劃和建設,到2005年底要基本完成社區的合理布局。

  (二)對遠離城市(城鎮)的獨立工礦區和企業退休人員居住比較集中的企業生活區,當地政府應抓緊進行社區規劃,建立社區組織。

  (三)州、市、縣政府要在公共投資上進一步向社區傾斜,為社區的建設提供資金支持和保證,為加快企業退休人員進入社區管理服務創造條件。

  第六條各地在進行社區規劃和建立社區組織時,應同步規劃、統籌解決社區辦公、退休人員學習活動等必要的場所和設施,完善社區服務功能。

  各地將遠離城市(城鎮)的獨立工礦區和企業退休人員居住比較集中的企業生活區規劃建設為社區的,以及將實施破產、關閉、註銷和國有資產退出的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當地社區的,可將企業原有的退休人員活動場所和設施無償移交給社區,用於退休人員的學習和活動。按照"共駐共建、資源、共享"的社區建設原則,各級工會的文化宮、俱樂部,民政部門"老年福利星光計劃"服務網絡和文化體育部門以及企業單位現有的活動場所和設施,要對企業退休人員開放,為開展好社會化管理服務活動創造條件。

  第七條建立健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體系,完善管理服務職能,抓好工作人員隊伍建設,為加快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提供組織保證。

  (一)已建立社區的應按規定及時聘用專職管理服務人員,社區專職管理服務人員與退休人員的比例按1:300左右確定。

  (二)社區專職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待遇標準,按不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三)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社區專職管理服務人員的素質。可採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辦法,聘用一批年紀輕、身體好、文化素質高、組織管理能力強、熱心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人員,充實到管理服務隊伍中。同時要按崗位應知應會標準對管理服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經考試考核達標后再上崗。

  第八條多渠道籌集資金,切實解決和保障開展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各項經費。對按規定應由各級政府承擔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給予安排o

  (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和社區聘用的專職管理服務人員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安排;街道(鄉鎮)、社區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啟動時,財政部門應視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確保管理服務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委託企業主管單位(或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對企業退休人員實行過渡形式管理服務的,其管理服務機構的經費,採取企業主管單位(或企業)承擔一部分、同級財政補助一部分的辦法解決。財政補助工作經費部分,由各地根據財力情況並結合企業的實際進行確定。

  (三)各級政府應根據財力情況,統籌考慮安排移交街道(鄉鎮)社區和社會保險機構管理服務的企業退休人員的活動經費,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確定,每年由社會保險機構核實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第九條企業在向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和社會保險機構移交退休人員時,應承擔一定的移交成本,一次性資助相關經費,按每人600元(其中活動費年人均60元,節日慰問費年人均100元,其它費用年人均40元,計算3年)的標準確定,由企業一次性支付。

  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或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其相關經費按上述標準進行清算,列入破產相關費用一次性撥付。原已破產的企業,在破產時未清算相關費用,退休人員移交社區或社會保險機構管理服務時,其相關費用採取由同級財政適當補助的辦法解決。

  第十條企業退休人員活動經費要專戶管理,專款用於"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各項活動,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一條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退休人員移交街道(鄉鎮)社區和社會保險機構的協調指導,保證企業退休人員順利移交。

  (一)企業退休人員直接納入街道(鄉鎮)社區管理服務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應與企業簽訂移交協議書。

  (二)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直接管理服務以及社會保險機構今後將企業退休人員移交街道(鄉鎮)社區管理服務的,也要相應簽訂移交協議書。

  (三)《雲南省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移交協議書》樣式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制定,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進行修改補充。

  第十二條企業退休人員移交街道(鄉鎮)社區和社會保險機構進行管理服務時,其人事檔案由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和社會保險機構接收和管理。條件具備的地區,可直接將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移交當地檔案局(館)進行統一管理。

  企業在移交退休人員人事檔案前,應嚴格按照檔案管理各項規定認真做好檔案清理工作,並詳細填寫檔案移交清單。

  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移交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要按規定設置檔案室,配製標準檔案櫃,對檔案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業務培訓,認真做好企業退休人員檔案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由社會保險機構委託企業主管單位〈或企業)對退休人員進行管理服務的,社會保險機構應與企業主管單位(或企業)簽訂委託書,並在企業原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加掛"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所"的牌子,進一步統一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利用原有的機構、人員、場所和設施,認真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參統企業退休人員的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商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改制、重組、關閉企業已經預留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的,應如數繳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仍由企業支付。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企業要共同做好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宣傳動員和思想教育工作,消除企業退休人員的思想顧慮,使他們在思想和行動上積極支持配合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委宣傳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雲南省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宣傳提綱》要求,廣泛宣傳推進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重要意義和政策規定。

  第十六條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督促、指導和幫助各類社會化管理機構,抓緊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規定做好對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一)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要儘快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崗位責任、工作守則、目標考核、業務培訓ll、經費管理、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形成有效的運行機制。

  (二)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建立退休人員基本信息庫和基本信息台帳,及時為企業退休人員提供政策諮詢。

  (三)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及其他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要向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社會化管理服務聯繫卡,做到"一人一卡"。聯繫卡上應註明管理服務機構和管理服務聯繫人及聯繫電話,方便廣大退休人員進行聯繫和溝通,及時得到相關服務。

  (四)要堅持"以人為本"理念,按照規定的服務內容和要求,進一步強化社區管理服務功能,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要結合實際,開展各類適合退休人員的文化體育活動,增強退休人員的社區情結,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

  第十七條各級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政府規劃協調,勞動保障部門牽頭推進,其他部門支持協助,企業聯動配合,街道(鄉鎮)、社區實施落實"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體系,按照雲辦發〔2003〕31號文件的規定,具體明確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及企業的工作職責、目標和任務,形成分工明確、齊抓共管、銜接有效的工作機制。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要加強對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已成立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要建立定期會議制度;未成立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要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總結、分析研究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新情況、新經驗、新問題,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切實推進本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各州、市政府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從2005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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