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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黨委辦公室承辦校外會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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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黨委辦公室承辦校外會議的規定 標籤:黨委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辦公室工作 會議精神

  學院黨委辦公室承辦校外會議的規定

  一、凡以學校名義承辦校外會議,必須辦理報批手續,由對口業務單位向主管校領導提交書面申請,並獲批准,規模較大的還要經校長批准。申請報告要闡述清楚會議費用的籌措情況,是否需要學校補貼以及補貼的數額。未按上述要求申報並獲批准的會議,不得以學校的名義承接(辦)。

  二、凡經校領導批准來校召開的會議,由對口業務單位 (部門)負責承辦。承辦單位需提前一周將會議計劃書面報送院長辦公室。內容包括:校領導批准的報告、上級會議通知文件、參加會議人數、會議時間、會議室的使用、交通、代表往返地點和訂票要求及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以便統籌安排。

  三、承辦校外會議,承辦單位要認真做好會務工作,熱情接待,服務周到。需要協調協作的事宜,承辦單位可報院長辦公室出面協調解決。

  四、承辦校外會議,必須落實會議經費。承辦省教育廳和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來校召開的會議,學校接待用餐只安排一次,伙食費標準及要求按學校《公務接待工作規定》執行。承辦其他系統來校召開的會議,以“誰開會誰出錢,以會養會”為原則,用餐標準自定,費用自理。承辦上述會議,住宿選址及標準自定,費用自理。承辦上級部門來校召開的會議用車費用由學校支付。其他會議,其人員的就近接送及就近參觀的用車費用也可由學院支付。

  五、會議收取的會務費應全部用於會議活動。是否收取會務費、收費標準及如何使用,均由承辦單位提出,經主管該會議的校領導審查,主辦單位同意,由承辦單位收取。收據統一到財務處領取,會議結束後到財務處核銷。

  六、承辦上級有關會議,會議室由承辦單位負責布置,由會議室管理人員負責提供茶水服務。其他學會、研究會、協作會等群眾團體的會議需用會議室,茶水服務等事項由承辦單位負責。

  七、本規定解釋權歸院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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