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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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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總則

  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適用範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係。

  第二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三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四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款;(七)違約責任。

  第五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六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試用期為兩個月。

  第七條(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

  第八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雙方已有約定的,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可中止。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天;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四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違約責任與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操作實務)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通知本人按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通知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及時通知本人,明確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九條(管理台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係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台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台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台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台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台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台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或培訓協議)。

  第二十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公司發布之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二)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揚州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揚州市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係。

  第三條、合同簽署權限

  一、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簽訂時間

  一、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一)。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採用在崗試用和項目試用兩種形式。其中,項目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与到公司的項目中去,在項目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盡量避免公司的雇傭風險。

  三、在員工被批准轉為正式員工后,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六條、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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