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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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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一)

  為加強施工現場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保證施工人員生命安全及工程財產設施不受損失,特制訂本規定。

  化學危險物品分為爆炸物品、自然物品、氧化劑、遇水燃燒物品等類,每類物品各有其不同的化學物理特徵,有的會因受熱、磨擦、撞擊引起火災,有的不須接觸明火也會自行燃燒,為了減少事故或不出事故,規定如下。

  一、爆炸物品必須放在專用倉庫中,爆炸物品倉庫禁止設在城鎮和居民聚居的地方,並應當和周圍建築交通要道輸電線路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倉庫管理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並熟悉爆炸物品知識的人擔任。

  三、貯存物要符合消防要求,要有專用倉庫或專用儲存設施,進行存儲。

  四、儲存物品要分類貯存,化學性能相互抵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及使用不同滅火劑的物品不準同庫貯存。

  五、爆炸物品倉庫禁止使用油燈、蠟燭及其他明火照明,不準把火種易燃物品和鐵器帶入倉庫,嚴禁在倉庫內住宿開會,玩耍、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六、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管理制度。收存和發放爆炸物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發物品登記制度。

  七、進入庫房物品要檢查驗收登記,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或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

  八、使用爆炸物品的工地、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不得超過規定限量,並要選擇安全可靠的地方單獨存放,指定專人看管嚴禁隨意放置在工棚和施工現場。

  九、要加強貯存過程的管理,保管人員應對所保管物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十、各單位使用氧氣瓶、乙炔罐等易燃物品必須單獨存放,使用時兩罐相距不得少於10米。

  十一、氣瓶的安全裝置要齊全有效,並要設置兩道防震膠圈。

  十二、運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按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辦理;做到輕拿輕放,防止劇烈震動撞擊、傾倒和重壓,以免容器破損泄漏而發生危險;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物品,在裝運時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十三、倉庫區、貯罐區嚴禁一切煙火併配足滅火器。

  十四、控制領用數量,對領用物品數量、領用人、領用時間進行登記,使用剩餘物品要及時收回保管。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二)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具有極大的火災危險性,為確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單位根據日常工作需要,如需儲存、使用、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經單位相關領導批准同意,並做好消防應急處置措施。

  二、嚴禁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經營活動場所。外來人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化學物品進入單位,如帶此類物品必須交由單位保管人員管理。

  三、危險品保管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四、危險品儲存場所必須符合有關建築防火要求,如使用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五、裝卸、搬運危險品必須輕拿輕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傾倒。

  六、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險性和貯存方法,將易燃易爆物品按不同的性質分批、分類、分櫃存放,不得將危險品存放在建築物的地下室,以防受潮失效或發生爆炸時造成更加慘重的後果。

  七、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規定擺放整齊、有序。

  八、經常對本區域的易燃易爆物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及時解決;對超過有效期和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解決。

  九、實行易燃易爆物品檢查制度,單位防火防爆負責人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工作。

  十、當易燃易爆物品遇到火災事故的危險時,義務消防隊員和管理人員應積極入搶救和撲救工作,對危險品能撤離的,要迅速轉移到安全區域,無法撤離的,要迅速集中所有的滅火器材進行撲救,無法撲救的,要設危險區域嚴禁其它人進入,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向上級和消防部門報告。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三)

  一、為了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規定,制度如下規定:

  二、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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