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縣建設局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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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縣建設局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制度
依法行政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總要求。因此,所有的行政執法人員都必須依法辦事。為了增強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心,提高行政執法效率,確保辦案質量,按照上級機關對建設行政執法的要求,結合本局行政違法案件查辦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負有管理職能的站、辦、室、股、處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受託單位執行人員)應當及時、主動、全面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儘可能使違法違章行為在最短時間內發現和查處。如發生自己管區內的違法違章行為沒有被發現,造成嚴重後果,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按照工作失職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執法人員應公正執法。如發生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應當管理的不管理,應當查處的不查處;或者是故意擴大事實,顛倒黑白,加重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人員除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外,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執法案件錯案追究。如發生行政處罰案件在終局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或者通過與相對人協商處理予以賠償的,相關人員按下列原則承擔責任:
1、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於調查證據不真實,不充分的原因造成的,由案件的調查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2、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於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法律依據不足造成的,則由法規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3、行政案件的敗訴,是由於執法程序的錯誤造成的,如果是調查取證階段造成的,由調查人員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是處罰執行程序的錯誤,則由法規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4、行政案件的敗訴,儘管是由於證據或法律依據的不足造成的,但調查人員或法規人員在討論處罰的會議上或向有關領導已經說明存在問題而又難以解決的情況,局領導或局務會議仍然決定進行的行政處罰,則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領導或組織承擔相應責任。
5、如發生行政錯案,造成了經濟財物損失的,負有相應責任的人員應承擔直接經濟損失的40%,並取消當年的評先評優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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