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財務管理崗位定期輪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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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財務管理崗位定期輪換制度
企業為了加強對資金、資產管理,防範化解資金、財務風險,應對財務會計、現金會計、銷售會計、採購會計等財務、資金管理崗位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崗位輪換制度,以確保企業財務資產、資金的安全。
第1條 為促進公司資金管理人員全面熟悉業務,不斷提高業務素質,更好地服務於資金管理等各項工作,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稱崗位輪換(又稱輪崗),是指公司內從事資金業務管理的專職人員有計劃地調換崗位。
第3條 實行崗位輪換的資金業務管理的關鍵崗位,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在內部公布。
第4條 資金業務管理崗位輪換是人才識別與培養工作的一部分,應堅持工作需要與個人發展相結合的原則,使輪崗工作盡量為資金管理人員提供可以選擇的成長空間。
第5條 資金管理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度,原則上每3年輪崗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經批准可適當提前或延期。
第6條 公司關鍵財會崗位可以實行強制休假制度,並在最長不超過5年的時間內進行崗位輪換。
第7條 所有確定為輪崗的資金管理人員應無條件服從分配,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對不認真履行資金業務管理職責,無正當理由不輪崗的資金管理人員,調離資金業務管理崗位。
第8條 財務部確定資金管理關鍵輪換崗位及對應人選計劃,經財務總監同意,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后實施。
第9條 輪崗前應制訂輪崗計劃,內容包括對輪崗目的、輪崗具體安排、新崗位的職責描述等。
第10條 輪崗人員的工作交接。資金管理人員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資金業務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11條 資金管理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要做好以下八項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編製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
3.移交會計電算化工作的,有關電子數據應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同時系統管理員在會計交接之日更換崗位操作員。
4.資金管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員負責監交:一般資金專員交接由資金主管負責監交;資金主管交接由財務部經理負責監交;財務部經理交接由總經理負責監交。
5.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6.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離崗者對繼任者面臨的問題可提出解決建議,並可協助解決。
7.及時對輪換崗位的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使輪崗人員迅速了解工作內容及業務知識,保證工作能順利進行。
8.人力資源部會同財務部對輪崗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對輪崗效果進行調查評估,進一步完善輪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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