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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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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規章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工廠管理規章制度(一)

  一、木材經營加工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經營、加工木材的應當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並於每年的1月30日前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年檢;

  二、凡是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林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合法經營、加工,嚴禁違法收購加工木材,嚴禁經營、加工國家和省級保護的樹種;

  三、木材加工廠加工所需的木材,必須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四、木材加工廠收購加工所需木材的,出售方必須提供林木採伐許可、供貨合同及數、縣內木材運輸證等木材的合法來源憑證;

  五、加工農民自用材的,必須持有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發放的林木採伐許可證;

  六、各加工廠用木材來源合法憑證建立管理台帳,按自己採伐、收購加工和加工農民自用材分類進行管理。同時持合法憑證到鄉鎮林業站登記並在林業站建立台帳,實行雙台帳管理。鄉鎮林業站應加強對轄區內木材加工廠的管理;

  七、木材加工經營許可證年檢時必須提供管理台帳,無管理台帳或管理混亂的,縣級林業主管理部門根據情況將吊銷加工經營許可證,取締木材加工廠;

  八、各加工廠之間的木材指標不得相互沖抵、借用,各採伐點之間的採伐指標不得相互沖抵、借用;

  九、各木材加工廠要運輸木材的,向鄉鎮林業站申請。林業站根據所建台帳對所申請運輸的木材進行檢尺,並出具檢尺單同時發放縣內木材運輸證。加工廠憑林業站檢尺單和縣內木材運輸證到縣林業局辦理木材運輸證;

  十、縣內運輸木材必須到鄉鎮林業站辦理縣內運輸證,出縣運輸必須到縣林業局辦理木材運輸證。運輸期限:縣內運輸證有效期為1天,出縣運輸從辦證當天算起,最多不超過10天。州內不超過2天,省內不超過3天,四川、貴州、廣西、廣東、重慶不超過4天,黑龍江、哈爾濱、新疆、遼寧、內蒙古、西藏吉8至10天,其餘各地5至7天。如有特殊情況要求延長期限的,必須持有相關證明複印件;

  十一、各加工廠要加強管理,建立各種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管理混亂不予整改、發現兩次以上違法收購木材的將給予取締。

  工廠管理規章制度(二)

  本規則的適用範圍是大米加工企業。制定本規則的目的在於規範大米加工企業的生產技術管理,促進大米加工企業健康發展,同時提高大米質量,確保大米的質量安全。本規則是參考了國內外有關行業的資料並結合我國大米加工企業的具體情況制訂的,是對我國大米加工企業實行規範化管理的技術依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國大米生產,促進大米加工行業健康發展,提高大米產品質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規定了大米產品定義與分類、大米原糧收購及管理、產品包裝及添加劑的管理、大米加工廠建設、大米加工設備、大米加工質量管理、大米加工廠衛生管理、產品出貨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鼓勵大米加工企業使用本規則引用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二章 大米產品定義及分類

  第四條 大米是指以稻穀為原料,經加工而製成的產品。按國家標準,大米可分為秈米、粳米、糯米三類。

  第三章 大米原糧收購及管理

  第五條 大米加工企業應有較為固定的原糧來源,鼓勵建立本企業的原糧基地,在收購原糧時應同原糧供應單位簽訂收購合同或協議。

  第六條 大米加工企業應掌握供應單位,原糧品種、數量及質量等信息。

  第七條 大米加工企業生產銷售無公害大米、綠色大米、有機大米應保證原料種植、加工及產品符合《NY 5115-2002 無公害食品大米》、《NY/T393-2000 綠色食品 農藥使用準則》、《NY/T 419-2000 綠色食品 大米》、《NY 21-1986 農藥安全使用指南》等標準要求,要通過主管部門或具有第三方認證資格的認證機構對基地、加工或產品的認證,應了解基地種植環境及種植技術。專用原糧在運輸、儲存、加工過程中應避免同其它種類原糧相混合。

  第八條加工企業應在國家收購政策的指導下,以質論價進行收購。收購點可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原糧烘乾、涼曬、清理設施,保證原糧的儲存安全。

  第九條按《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範》要求,原糧進倉前應對倉庫進行清理、消毒、再清理,倉庫應具備防雨、防潮、防鼠、防蟲、防雀、通風設施,配備溫度、濕度監控設備。經過培訓的倉管人員應按規範要求定期檢查糧情,通風降溫;倉庫主要交通道路應進行硬化處理,排水通暢。

  第十條 原糧包裝不應對原料產生二次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隱患。散裝原糧應注意保持運輸工具的清潔、乾燥、衛生。

  第十一條原糧收購在執行國家政策收購標準的同時,可結合本企業所在地區產糧的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收購標準。加工前的原糧應符合國家收購標準要求。

  第四章 產品包裝及添加劑的管理

  第十二條大米產品包裝按材質可分為編織袋、塑料袋、紙袋、散裝容器等,按包裝形式可分為常態、抽真空、充氣等;按包裝防護功能可分為內包裝和外包裝。大米添加劑按添加功能可分為營養強化添加劑、加工性能改善劑等。

  第十三條 大米加工企業應參照GB/T8947-1998《複合塑料編製袋》、GB/T8946-1998《塑料編製袋》、GB 7707-1987《塑料袋》、GB 6543-1986《瓦楞紙箱》、GB 9687-1988《食品包裝衛生標準》等標準制定本單位產品包裝驗收標準。對於無能力檢驗的項目,可要求包裝供應商定期提供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報告。

  第十四條 大米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1996《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14880-1994《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等標準要求。對於添加到生產過程中直接與產品接觸的生產用水,要達到GB 5749-1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產品包裝標籤應按《食品標籤通用標準》要求,必須標註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製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誌和儲存指南、質量等級、產品標準號、及特殊標註內容(如添加劑中含有轉基因及過敏源成分的說明)。

  第十六條 包裝物及添加劑的存放環境應符合GB 14881-1994《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要求,對於生產班次領用情況應建立台帳,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章 大米加工廠建設

  第十七條 大米加工企業的建設應遵守GB 14881-1994《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的要求。同時企業可參照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食品衛生通用規則》(CAC/RCP1-1969,REV.3,1997)及其附件《HACCP體系及其應用導則》、各科研院所出版的糧食加工廠設計規範的相關要求。

  第十八條 大米加工廠廠區環境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大米加工廠應建在交通方便、糧源充足的地區。工廠不得設於受污染氣流、河流的下游;廠區周圍沒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擴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況。

  (二)廠區內設施、設備等應易於維護、清潔,不得成為周圍環境的污染源;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粉塵及其它污染物的泄露排放應遵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廠區空地綠化,防止塵土飛揚或積水。

  (四)廠區應合理布局,各功能區域應劃分明顯;易產生污染的設施應處於主導風向的下風向;焚化爐、鍋爐、廢氣處理、污物處理均應與生產車間、倉庫、供水設施有一定的距離並採取防護措施。

  (五)生產區禁止飼養動物。

  (六)廠區應有適當防範外來污染源、有害動物侵入的設施,如圍牆、圍欄。

  (七)儲水池(塔、槽)、供水管道、器具等應採用無毒、無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設施出入口應有安全衛生設施,防止有害動物和有害物質進入導致污染;自備水源選址應距污染源(化糞池、垃圾存放場所)30米以上,且應設置衛生防護帶並有專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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