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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差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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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差管理規章制度 標籤:三項制度

  (二)出差人憑核准的"出差申請單"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旅差費,返回后一周內填具"出差旅費報告單",並結清暫支款,未於一周內報銷者,財務應於當月工資中先予扣回,等報銷時再行核付。

  第三條 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如下:

  (一)國內出差:六日內由部門經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總經理核准,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二)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第四條 出差不得報支加班費,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計新。

  第五條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因工作實際需要電話聯繫,請示批准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差費外,並依情節輕重論處。

  第六條 出差旅差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膳食費、通訊費、交際費等,其標準另定。

  第七條 出差費用的報銷:

  (一)交通費、住宿費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

  (二)膳食費按標準領取。

  (三)通訊費以郵局憑證報銷。

  (四)交際費由領導核定,憑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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