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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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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標籤:企業財務原理 三項制度 現代企業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3條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4條公司及全資下屬公司、企業(含51%股權的全資、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資合作及內聯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節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5條公司及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的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6條公司部會計師。

  公司設計劃財務部。計劃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財務部。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計劃財務部及各財務部,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7條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管理好整個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總會計師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主持編製並簽署公司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等,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對總經理負責並報告工作;

  2.審查公司基建、投資、貿易等發展項目及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

  3.負責全系統的資金融通調拔決策工作,經總經理或董事會簽署后執行。

  4.審核下屬公司、企業投資和效益的計算方案;

  5.編製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福利方案和股東分紅派息方案;

  6.監督全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7.監督全系統的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講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8.對各級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陞、獎懲等提出建議、評定,總經理批准后執行;

  9.負責搞好全系統財務人員的培訓工,斷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10.簽署下屬公司、企業的100萬元以下貸款擔保書。

  第8條計劃財務部是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除做好本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外,負責從業務上對下屬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進行領導、指導、檢查、監督。

  第9條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

  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計劃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務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切實地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執行總經理和總會計師有關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核監督資金的動用及經營效益,按月、季、年度向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

  3.籌劃經營資金,負責公司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報批和銀行借、還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會計人員對下屬公司、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監督下屬公司、企業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

  5.協助總會計師編製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的財產清查工作;

  6.參與公司發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條計劃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公管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11條下屬公司、企業的財務部設部長,在經理領導下主持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的工作;

  2.制訂財務計劃,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

  3.參與投資、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負責編製會計報表,主持清查財產;

  5.執行財經法令、制度、決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第12條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的財務工作。

  第13條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14條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潔,按期報帳。

  第15條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16條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告。

  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財務制度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對敢于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17條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被撤銷、合併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製財立、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移交交接必須監交。下屬公司、企業一般財會人員的交接,由本單位領導會同財務部部長進行監交;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計劃帳務部部長會同本單位領導進行監交;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總經理會同總會計師進行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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