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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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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礦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職工退休(職)憑本人、退休(職)證件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

  2、調離徐礦集團或者出境定居的,憑調出單位主管部門開出的工作調動介紹信、公安部門簽發的出境定居手續、護照簽證等證明及本人身份證,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餘額;

  3、購買住房的:

  (1)購買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購銷合同》、有效付款憑證;

  (2)購買公有住房、二手房,需提供經產權管理部門鑒定的《房屋買賣契約》、辦理產權交易的有效付款憑證;

  (3)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提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銷合同、有效付款憑證;

  (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拆遷產權交換補償協議、有效付款憑證。

  4、建造住房的:

  (1)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用地許可證。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3)集資建房的,提供集資建房批准文件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單位參加集資建房人員花名冊。集資建房協議、有效付款憑證。

  5、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房屋質量鑒定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6、全部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憑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通過轉帳方式轉移資金,但不得提取現金。

  7、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提供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證明。

  8、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餘額的,需提供身份關係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提取人身份證,有遺囑的還應提供遺囑。無繼承人、也無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條提取時間

  1、職工購買住房提取公積金的,自最後一次開具購房有效付款憑證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2、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簽發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3、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在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時,通過轉帳方式將公積金轉到還貸款帳戶內清繳。

  4、集資建房提取公積金的,自集資建房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憑有效憑證一年內提取。

  5、退休(職)以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調離集團公司的,出境定居的,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可隨時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程序

  1、職工個人持本辦法規定的證件,到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申請填制《申請支取住房公積金審批表》,經所在單位公積金管理部門簽章,由公積金管理員提交相關證件,報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

  2、單位公積金管理員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單據,填制統一格式的公積金支取憑證(一式二聯),支取人到本單位財務部門直接領取。月終財務部門將已支付的公積金支取憑證附頁交公積金管理辦公室進行核對登記,公積金管理辦公室將未付出數據報送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備檢查;

  3、對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本單位財務部門根據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金額,填寫《集團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並加蓋財務印鑒章,到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劃款手續。對於累計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由單位財務部門憑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支取金額,予以轉賬結

  算,作為公積金繳交額的抵交數。

  第二十九條其他:

  1、職工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或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在本人或被擔保人尚未還清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后,續存不到半年的不能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不能支取住房公積金。

  3、集團公司市區各單位職工公積金的提取,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保證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的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購買國債凈值佔住房公積金歸集餘額的比例不超過20%,每年購買國債金額不超過當年住房公積金歸集額的30%。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購買國債按2003 年省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監管辦《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建設職工廉租房的補充資金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

  第三十二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編製全年預算,報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批准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三條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集團公司市區單位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徐州市區域內常住戶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等證明材料;

  (四)有購買住房的首付款證明;

  (五)同意以所購買住房作為抵押;

  (六)有保險公司提供擔保;

  (七)符合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可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購買商品住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全部房款7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30 萬元;

  (二)購買經濟實用住房、集資建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全部房款的8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20 萬元;

  (三)購買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齡在15 年以下50 平方米以上的非頂層,最高貸款比例為評估價的5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0 萬元;

  (四)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房的貸款比例不得超過總費用的5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8 萬元;

  (五)購買公有住房房款在2 萬元(包括2 萬元)以下不予貸款。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 年,且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的剩餘使用年限。具體貸款期限,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據借款人工作年限確定。男性借款人還款年齡不得超過60歲,女性借款人還款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55 歲。借款人二次購買住房且按期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

  行。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合法有效居留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二)借款人和配偶的單位出據的工資收入證明;

  (三)合法有效的購買住房合同或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房地產權證及評估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購買住房首付款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須提供城鎮規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八條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借款人持規定的資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領取貸款申請書;借款人按要求如實填表、蓋章;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的單位要如實提供本人的工資收入證明;

  (二)借款人持貸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后,應當按規定審查核定借款人申請貸款的資格、資信等情況,在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情況下,當場辦結。如遇特殊情況,經研究後於2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三)借款人可持已審批的貸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到受託銀行辦理借款手續,到保險公司辦理擔保手續;借款人持以上相關資料,到市房管局產權監理處辦理抵押登記和房屋他項權證;

  (四)借款人將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及相關資料,再到受委託銀行辦理劃款手續,將款項划轉至售房人的帳戶;購二手房貸款的,由銀行轉發給借款人;

  (五)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憑受委託銀行出具的本息結算書,到市房管局產權監理處辦理房產抵押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貸款擔保

  借款人與擔保公司簽定擔保抵押合同,須以擔保公司認可的房屋作為抵押物。借款人必須遵守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約定、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為止。借款人違反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受委託銀行和擔保公司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所發生的抵押、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四十條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可選擇的還款的方式有:等額本息、等額本金兩種辦法;

  (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提前將應還款本息存入“還款賬戶”,受委託銀行每月按期從借款人“還款賬戶”中扣收;

  (三)借款人可以採取直接以現金、支票、儲蓄卡等方式到受託銀行規定的營業櫃還款。

  (四)借款人用自籌資金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應當提前向中心和受託銀行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可以償還剩餘貸款本息。

  第四十一條違約及抵押物的處分

  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和擔保(保險公司)公司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累計6 個月(含6 個月)不能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超過合同規定的最後還款期限3 個月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借款人未徵得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將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轉讓、贈與或重新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權益的合同協議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九)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條款,經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糾正的。

  第四十二條受託銀行對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或

  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同時計收罰息或計收違約金。

  第四十三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和擔保公司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扣除處分抵押物應支付的各項稅費后,不足償還貸款本息和罰息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託銀行和擔保公司有權向借款人和連帶保證責任單位(人)追償。

  第四十四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檢查、監督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約定,按月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準確、及時地提供有關統計報表等資料,做好逾期貸款的催收、處置工作,及時分析了解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的原因,確認貸款的風險度。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條計算機系統管理

  (一)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機系統管理要按集團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統一要求,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際情況, 各單位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二)加強安全保密工作。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計算機系統服務器與公網聯接的設備需設立防火牆、代理服務器、網關等防護措施,以防止外界的攻擊。

  (三)計算機信息管理人員要嚴守數據機密,除向指定部門提供規定數據外,未經領導批准,不能向外提供數據文件,不能泄露個人的賬號、密碼,不允許外來人員操作電腦。系統的個人密碼要注意保密,並要定期修改,防止被他人盜用。

  (四)信息管理員應制定系統備份策略,指定專人及時進行多種方式的數據備份,備份的數據應異地存放,妥善保管。計算機信息管理人員對單位專用數據和軟件,不得私自帶出單位,不得拷貝給他人使用。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為任何人查調內部資料及數據。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建立和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數據的查詢系統,供職工查詢。

  第四十六條報表管理

  各單位應於每月5 日前將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其有關數據報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應對報表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報表數據核對一致,分析說明要祥實,報送的報表要經本單位領導簽字後上報。

  第四十七條會計核算、財務管理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負責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中心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對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報送報表。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編製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議批准后執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上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報告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當年住房公積金的繳交、運用、收益等工作的完成情況向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條集團公司財務部應當加強對集團公司範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向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通報。

  第五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社會審計和集團公司審計部的審計監督。

  第五十二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單位住房公積管理部門不得拒絕。各單位應按企業企務公開條例的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民主公開。集團公司住房基金中心在每年6 月30日結息后的一月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打印併發放到職工手中,經核對有異議的應在2 個月內本人向本單位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複核,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重新複核。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九章處罰規定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集團公司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而又不履行相關手續的,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強制劃款。集團公司定期通報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團公司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管辦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不能及時按規定報送住房公積金信息資料的;

  (四)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五)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五十六條單位違反本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集團公司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管辦法》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負責人以及單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用住房公積金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給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職工的權益,集團公司依據責任追究辦法執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集團公司現行制度和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六十條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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