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集團公司職工學歷教育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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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職工學歷教育管理,保證職工隊伍知識結構不斷優化、素質不斷提高,逐步實現人才工程目標,促進集團公司持續、穩定、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職工學歷教育管理的原則:
(一)集團公司統一管理、統一認證的原則。集團公司科教部負責編製職工學歷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下達公司所屬單位執行。職工取得成人教育後續學歷、學位證書,均要通過集團公司統一審查和認證。
(二)全面優化隊伍結構、鼓勵進修高層次學歷學位的原則。為適應建設國際一流企業集團的需要,必須提高職工隊伍整體素質,因此要對不同層次的職工,有計劃開展相應的學歷教育,注重高層次人才的培養,鼓勵攻讀碩士及以上學位和研究生學歷。
(三)學用一致、按需培訓的原則。職工參加學歷教育必須立足於工作崗位的需要,努力提高本專業、本崗位的工作能力。各單位要立足長遠,根據發展的需要,有計劃選送職工參加第二學位、第二學歷的學習,加快複合型、全能型、一專多能型人才的培養步伐。
(四)以本系統學校為主,其他學校為輔的原則。職工參加學歷教育,系統內學校能夠滿足學習要求的,原則上要報考系統內學校,嚴格控制參加系統外學校學習的人數。
(五)鼓勵自學成才的原則。要正確處理工作與學習的關係,鼓勵職工在解決好工學矛盾的前提下,走自學成才之路。
(六)嚴格審批程序的原則。職工參加學歷教育要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的統一規定辦理申請報考的審批手續。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三條集團公司成立“學歷教育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職工學歷教育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研究和解決職工學歷教育中出現的重大問題。集團公司分管教育培訓的副總經理任領導小組組長,分管教培的總工和科教部主任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辦公室、人事部、財務部、工會、紀委、政工部、經濟法規部等組成。
第四條集團公司科教部是集團公司職工學歷教育的統一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職工學歷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根據本辦法明確相應的職工學歷教育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的職工學歷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計劃管理
第六條集團公司科教部根據集團公司發展需要、現有職工隊伍學歷結構情況和人才工程實施細則的要求,編製職工學歷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七條集團公司職工學歷教育年度計劃,經領導小組批准后,按有關程序辦理並下達各單位執行。
第八條各單位根據集團公司下達的規劃和計劃,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人才發展規劃和學歷教育年度送培計劃,每年2月底以前將本單位當年的學歷教育送培計劃報集團公司科教部審查,經批准后實施。
第四章審批程序
第九條職工要求參加學歷教育學習,首先要由個人提出申請,填寫“職工申請學歷教育審批表”(見附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要經本人所在部門、人事教培部門和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並簽字。對參加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學習的,由本單位審查批准。對參加本科以上學歷、學位教育學習的,經本單位批准后要向集團公司科教部備案。備案時須交“職工申請學歷教育審批匯總表”(見附表,以下簡稱匯總表)。
第十條各單位要按照集團公司下達的送培計劃嚴格審查報考資格、控制報考人數並完成送培任務。
第五章費用管理
第十一條經批准參加學歷教育學習的有關費用除另有規定外均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全脫產參加中專及以上學歷教育學習的,學費全部報銷。 (二)非脫產學習(指參加函授學習、夜大學、自學考試等)的學費一律先由本人支付,待畢業后經集團公司科教部審查認證合格,持畢業證書和審批表到本單位按以下標準報銷:
1、取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者,學費報銷90%。
2、取得本科或大專學歷、學位證書者,學費報銷50%。
3、取得中專學歷證書者,學費報銷40%。
4、因工作需要,組織批准中途退學者,已發生的學費全部報銷。
(三)報名費、教材費、資料費、文具用品費等一律自費。
(四)按教學計劃要求,參加集中教學活動,必須在教學點住宿。教學點不能住宿時,須由教學點出具證明,方可報銷住宿費。住宿費標準按財務部門規定執行。
(五)參加補考所需費用全部由本人自理。
第六章學歷認證
第十二條職工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範圍是經國家審定核准的各類成人教育學歷、學位證書。
第十三條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學歷、學位證書認證依據如下:
(一)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頒發的研究生學歷、學位證書必須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批准具備招收該專業研究生學歷、學位資格的學校或單位,按照國家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和教育部既定的招生辦法錄取的學生,按學制規定、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獲准畢業的國民教育系列的學歷、學位證書。
(二)各類高校頒發的成人學歷教育本科、專科畢業證書必須是在國家成人高等教育事業計劃內,參加全國成人高考統一招生考試,經省級招生辦公室錄取的學生,按學制規定、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獲准畢業的國民教育系列的學歷證書。
(三)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必須是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批准程序納入國家中等教育事業計劃后參加省、部級教育主管部門(含省級職工教育辦公室)組織的統一招生考試,經各地、市統一分數線錄取的學生,按學制規定、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獲准畢業,由地、市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門驗印的國民教育系列的學歷證書。
(四)高中後續學歷證書必須是具備為職工舉辦高中文化補課資格的教育部門頒發的學歷證書。
第十四條經審查認證合格或學歷認證考試合格后,以下學歷證書在集團公司內予以承認。
(一)國民教育系列的學歷、學位證書。
(二)經國家電力公司認可,在全國電力系統內承認的學歷、學位證書。
(三)經集團公司認可、有文件規定在集團公司內承認的學歷、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經單位和集團公司批准學習,取得的下列畢業證書、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等,經集團公司認證后,集團公司內部只承認其相應同等學歷,但在職稱評審、報考學校及有關待遇方面,須按有關規定辦理。
(一)具有招收相應專業研究生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頒發的研究生課程班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二)中央黨校、省委黨校發放的畢業證書。
(三)經集團公司批准,與具有相應專業招生資格的高等院校聯合舉辦的研究生班結業證書。
(四)報考上述學校,僅限於科級及以上幹部和黨、政、工、團等管理幹部,且要從嚴控制學習人數。
第十六條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程序:
(一)職工取得學歷、學位證書後,將證書和有關檔案材料送本單位學歷教育管理部門進行初步審查認證。
(二)初審合格的學歷、學位檔案材料由各單位匯總並連同“電力集團公司學歷認證匯總表”(見附表)報集團公司科教部複審,經審查認證合格后公布名單。
第十七條認證學歷、學位證書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申請學習和單位批准的手續。
(二)經單位批准蓋章的報名表格。
(三)在校學習成績表。
(四)畢業生登記表。
(五)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八條學歷、學位證書經認證后,證書原件由本人保存,其他材料由人事部門入檔。
第十九條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時間為每年的11月份,各單位須於11月10日前將有關資料報集團公司科教部。
第二十條集團公司決定,對93年以來取得高中或相當於高中及以上的學歷、學位證書,除集團公司規定可以免審和免考的以外,都要進行重新審查、認證或進行與學歷證書相當的認證考試。凡考試不合格的,不予承認學歷。
重新認證學歷證書以及認證、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條未經批准自行參加各類學歷教育學習的,集團公司不予認證。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要嚴格執行集團公司的學歷教育規定和計劃,對違反規定或完不成計劃的單位要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對審定出的假學歷者,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其按假學歷證書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對學歷證書把關不嚴和有隱瞞包庇行為的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由集團公司科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凡與本管理辦法有抵觸的有關學歷教育管理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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